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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馬祖的土地問題是個超級大笑話? | |
作者: 曹玉貴 < > | 發表時間: 2012-10-11 |
1.馬祖的土地問題是個超級大笑話.讓馬祖百姓笑不出來的既沉重又沉痛的國際大笑話!亦是馬祖人心中永遠的痛! 2.我的祖先在南竿鐵板種田時.中華民國八字還沒一撇.在國共對立期間.土地未被我們的敵人「中共」佔據.可是.卻被我們英勇的國軍及英明的政府所佔領.是不是天大的笑話?這對馬祖人來說.簡直就是晴天霹靂、情何以堪阿!祖產沒討回.無顏見江東父老.更愧對死去的列祖列宗!甚至.年邁老死的鄉親含恨而終、死不瞑目!真的有夠『么壽』阿! 3.在我們好幾代前的馬祖祖先.從福州跨海到馬祖列島求生存.民國38年國民政府退守馬祖.設立戰地政務.實施軍管.因基於戰地任務的需要.將土地借給政府作為軍事用途.民國81年.戰地政務解除後.馬祖人卻再也拿不回屬於自己的土地!被國家、政府永久的侵占? 4.個人不解的是.為何至今屬於馬祖人祖先的土地.卻無法歸還給馬祖人民?這就所謂的公平正義?馬祖人就是該死?要被欺負?土地被強佔.無論什麼理由.佔久了.就會變成你的?得了便宜還賣乖.真是毫無道理可言!國家、政府、公平正義、天理.在哪? 5.馬祖的土地問題來自於國家的侵占、官僚的腐化、民代的無能、馬祖人民的無知及無可奈何.60年過去了.至今仍懸而未決! 6.馬祖人對於土地的問題.難道只有無奈、沉痛以及無盡的等待? 7.真誠的希望.馬祖人的土地問題.能在楊縣長任內告一段落.勿讓傷口繼續流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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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馬祖魚住 < > | 發表時間: 2012-10-11 |
何止大笑話,中華民國的三民主義和國軍親軍愛民,早已破產,聲聲告訴我們敬軍愛軍,就在那戦地政務時候,偷天换日將祖先土地侵佔,比強盗土匪還兇悍,政府官員更惡裂把權力當人情,給地方仕伸,親朋好友圖利方便,登記土地可以一拖十幾二十年,怨聲載道才會上凱道不是嗎? | |
作者: kiss5204444 < > | 發表時間: 2012-10-11 |
可以從土地登記謄本上看看有無地上建物的記載? 若有土地上存在有保存登記的建物,土地謄本上就看得出來。 若真有保存登記,有可能是原地主同意其使用; 或者,興建當時界址弄錯了。 若是後者,您仍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拆除地上物。 所謂的「侵佔」是指什麼情況,妳要講清楚,除非妳很確定你所使用的法律用語的意思。 首先,土地的所有權要透過地政機關的登記來顯示,目前土地登記在誰名下? 土地徵收不外有以下依據,請參酌: 徵收公告及異議 一、公告徵收時除於各級政府及各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土地所在地村里辦公處公告三十日外,需地之各級政府將依公告當時土地登記簿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住址以雙掛號通知,各所有權人可前往鄉、鎮、市公所或各級政府閱覽徵收圖、冊、補償種類及金額。 二、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備妥有關證明文件,向各級政府以書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補償對象及標準 徵收土地應給予之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由本府依下列標準計算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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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芷彤 < > | 發表時間: 2012-10-11 |
法律上,政府可以為了公共建設徵收人民的土地,例如要蓋軍事重地,這是合法的歐~不過政府要徵收人民土地前,要先跟土地主人協商好國家補償金的問題,如果沒有的話,人民是有權利向政府要補償的。 可以從民法方向來處理土地問題只是,經驗上土地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土地相關法規可能比較使得上力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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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0-12 |
結束了戰地政務,民選縣長誕生之後,主管地政事務的民政局,歷任的局長都沒有修過土地法或相關法規的學分,連行政程序都搞不懂,就政治任命,注定是鬧劇一場。這批人根本不會處理事務,不但不作為,其實已經沒作用,把為民服務掛在嘴邊只是喊爽的口號而已。這樣的縣府團隊,把鄉親帶向痛苦的邊緣,一點都不意外。 縣政府十職等以上的高官有二十多人,土地登記攸關人民的權利,難道說找不到一個像陳奕誠主任一樣有土地法規學養,又有熱忱的人來擔任民政局長,為人民服務嗎?必竟地政事務空轉了二十年,老人家沒有時間再等了有其急迫性。 將帥無能,累死千軍!這次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適法性有相當的疑慮?地政機關連依據的法律條文都沒弄清楚,再加上舊案堆積如山,有一大堆審查中、訴願中、調處中、司法訴訟中的案件都還沒有清理完畢尚待確定,怎麼可以重新再辦理土地總登記呢?再說,土地總登記的程序已經走過了,法律的門關了還可以再開嗎?準用法律條文是法律授權,不是縣長說了算數,這擺明就是政治駕馭法律短視的行政行為,將來鐵定引來更深的民怨。 說白一點這次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只是將已撤銷或駁回確定的案件,因為地政機關疏忽審查「視為所有人」及「安輔條例」的適用,又未依法通知補正,這是行政程序的瑕疵,人民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重新再送件審查而已,並不是重辦土地總登記,且法規命令抵觸法律是無效的,內政部的會議決議也沒有說要辦理土地總登記,民政局總該站出來說兩句話吧!不要再欺瞞人民了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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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玉貴 < > | 發表時間: 2012-10-12 |
1.馬祖鄉親就是因為不懂法律.才會被當初的國民政府與現在的地方政府玩弄於股掌之間! 2.若政府有補償是否請相關單位提出證明?應該有轉帳證明或收據之類的.百姓不懂.難道政府官員也不懂? 3.根據大多數馬祖鄉親的說法.土地有爭議.跟軍方互告的結果.都是一面倒.鄉親敗訴還要負擔10來萬的訴訟費.到現在已沒有人敢再打官司了! 4.站在正確的角度來看.百姓不懂法律.難道政府不應該找一些懂得法律的專家來協助百姓處理?轉眼60餘年過去了.很多鄉親已等不到而老死.更多地、更多事也已死無對証.讓一些有心人更加恣意的操弄! 5.我老爸臨走前.還口口聲聲的說要把祖先的地拿回來.當初年紀小.什麼都不懂!大哥處理的結果.非但地沒有拿回來.反倒是有權狀的地還被人奪走.只因承辦人員疏失.官司纏訟多年.還沒結果.這也是當初我們了不起的地政事務專業人員素質! 6.大姑媽(現年90餘歲)語重心長的說:從前(當然是指中國國民黨尚未來馬之前)我們家生活算是辛苦而富裕.因為地多.農作物收成夠.足以豐衣足食.但是.自從民國38年國民政府退守馬祖.設立戰地政務.實施軍管.因基於戰地任務的需要.土地被迫徵收!從此.因為家中土地變少.收成減少.家境就每況愈下.到最後父母也因操勞過度.很年輕就離開了.真的是連命都賠進去了!這就是槍桿子出政權下的犧牲品? 7.辦理土地重登記時.本來要登記在我名下.承辦員很客氣的跟你說.視為所有人要在52年次以下的.審核才會無爭議.(例如,某甲善意並無過失從民國52年1月開始持續占有到62年1月,那麼某甲在民國62年1月完成10年占有之際,某甲就視為所有人,因為62年1月馬祖地政機關尚未設立。)那我該慶幸我大哥還在囉?我大姐跟二哥都已離開人世.倘若我大哥也不在了.存活在世的6位兄弟姐妹.沒有一位資格符合.這些就變成無主地.又變成政府的?既然都要有保證人了.為何所有權人還要有年齡限制?心中納悶到極點…結果.當然是重填資料! 8.朱兄所說: 說白一點這次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只是將已撤銷或駁回確定的案件,因為地政機關疏忽審查「視為所有人」及「安輔條例」的適用,又未依法通知補正,這是行政程序的瑕疵,人民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重新再送件審查而已,並不是重辦土地總登記,且法規命令抵觸法律是無效的,內政部的會議決議也沒有說要辦理土地總登記,民政局總該站出來說兩句話吧!不要再欺瞞人民了好嗎? 看了心中毛毛的.難道會跟之前的土地重登記一樣.勞民又傷財.最後卻是一場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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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0-13 |
馬祖的土地登記事件已經走到了盡頭,人民的權利一點一滴的在縣府官員的手中消失,這次如果閃到腰,就喚不回了………。 縣府團隊,奇怪耶!你!說廢止安輔條例的是你!說要用離島建設基金補償軍方強占民地的也是你!這都不可行,嚴重損害了人民的權利,到現在還不檢討行政作業的違失,這樣的團隊只能用一個「懶」字來形容,主管地政事務的民政局,該加把勁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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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玉貴 < > | 發表時間: 2012-10-13 |
芷彤大大: 請問一下 那您覺得這次土地重新登記 於法可行?假使 於法不容 縣府未何還要推?會是個假議題嗎?僅表示政府有替百姓爭取及努力?一堆問號 您想回答再回答吧 土地法對小老百姓而言 真的有些傷腦筋 芷彤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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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玉貴 < > | 發表時間: 2012-10-13 |
1、87年在曹XX立委任內,廢止了【安輔條例】造成土地回歸不利馬祖鄉親的土地法!民選的曹立委,反倒像是軍任立委,站在軍方的立場,而非維護馬祖鄉親的土地權益! 2、沒有了安輔條例,便要依土地法的規定:和平繼續佔有才可申請登記!而鄉親的土地被軍方佔用早已超過20年,鄉親已喪失佔有,所以不符土地法登記的資格。38年起土地陸續被軍方佔有,87年廢止安輔條例,89年公佈地籍圖,也因此軍方(國防部或國有財產局)提出民事訴訟的案件,幾乎都是鄉親敗訴,而土地問題延續至今懸而未決,成為馬祖鄉親心中永遠的痛及夢靨! 3、最後一次的土地總登記,絕對不能流於假議題,在此呼籲楊縣長及陳立委,拿出你們的Guts,為鄉親服務、出頭、撥亂反正,讓馬祖鄉親要回原本就屬於祖先的土地! 4、若有不是之處,還請諸位前輩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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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介中83 < > | 發表時間: 2012-10-14 |
我支持曹玉貴大大對於馬祖土地的控訴,軍方的確是欺人太甚,立委和縣府也沒有盡到努力,才會讓問題惡化至今.可是如果單獨指責曹爾忠立委,也不夠厚道,這是馬祖的歷史共業,該負責的單位和政治人物太多了,大家一起努力吧! | |
作者: 雷盟弟 < > | 發表時間: 2012-10-14 |
當政府用不正當、不對等的方式,侵占馬祖人土地時,政府可沒搬出這麼有制度的土地法律來約束自己!今天回過頭來說「依法行政」,在法律解釋上佔盡便宜,甚至有一種優越感:「是你們沒知識、不知保護自己權益的無知人兒」。可是天曉得,在戒嚴時期,國民政府是如何對待馬祖人呢?這些往事許多鄉親都有陳述,此不贅言。 超級大笑話悲傷地存在,馬祖人卻無可奈何。我家與鄉公所為了家門口防空洞的土地,官司敗訴之後,九月底申請了土地再丈量,赫然發現,與防空洞緊鄰的那面房牆,也被劃進了防空洞的權狀範圍內,照這樣的邏輯,這土地算是政府的囉?若依土地的法律,要通知相關利益人共同到場指界不是嗎?天曉得,戒嚴時期政府是怎麼胡搞,那時怎麼不照法律走呢? 家門口被政府拿走蓋了防空洞,防空洞資料卡就換成了土地權狀,之後再隨意測量,把我家的牆與空地也一併劃走了,這房子早就存在,現在卻說「依法行政」,那就是我家這麼牆侵占了國家的土地,也就是說,民國38年以前存在的房子,侵占了57年才興建的防空洞土地?這顯而易見的錯誤,都是百姓的錯?公理不通、情義不容,這睜眼說瞎話的政府,躲在法律之後訕笑,可有天理可言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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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介中83 < > | 發表時間: 2012-10-14 |
在我們大聲譴責軍方強佔民地的時候,可不可以也責備一下縣政府和北竿鄉公所?請問縣政府登記佔有多少筆民地?還給民眾了沒有?請問北竿鄉公所,你們強佔雷盟弟的祖產(防空洞),全北竿人都知道這塊地是雷盟弟的,你們還給雷盟弟了嗎?誰是"土匪"?難道縣政府和北竿鄉公所不也是嗎? | |
作者: 曹玉貴 < > | 發表時間: 2012-10-14 |
1、明眼人都曉得雷盟弟的祖產,是被政府搶行霸佔的!巧取強奪,吃相相當難看,簡直就跟土匪沒兩樣!有執照的流氓,深深刺痛馬祖人民,而小老百姓卻只能《望地興嘆》? 2、戒嚴時期,是槍桿子裡出政權,法律無用!解嚴之後,開始依法行政!只是聰明的政府利用資訊不對等、手段不正當、行政不中立、處理土地人員不專業,再一次深深地、牢牢地傷害、催殘馬祖鄉親,將馬祖鄉親推向另一個痛苦的深淵! 3、法律是人制定的,古云:情、理、法!不合情、不合理的法源應于以修正才是硬道理,否則,像眼前如此這般,為了土地問題,百姓與政府產生對立,跟仇人一樣,而這個鴻溝永遠無法跨越,這樣好嗎?這樣對嗎?擁有決定權的政府,該好好的思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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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0-14 |
雷盟弟的土地案例應該有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的適用,節錄條文,請酌參。 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本條例一百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但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這個條文雖然在101年6月2日到期,據了解修正案要延長5年,已送立法院審查,民間的力量,要比政府積極,這個要感謝王長明村長的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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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玉貴 < > | 發表時間: 2012-10-14 |
1、多謝朱兄專業又有建設性的建議! 2、馬祖的土地問題,若依現行的法令規定辦理,吃虧的一定是小老百姓!也就是說鄉親想透過訴訟程序取得土地,好比登天,沒有人可藉由訴訟而取得土地!這突顯出馬祖鄉親的弱勢及證據力的不足,若要解決馬祖土地問題,在小弟看來,唯有修法一途了! 3、有一點小弟至今仍想不透!看是誰能告訴我!官與民爭地,現在只要求鄉親舉證,why?這真的很不公平哪!在馬祖地區,老百姓比軍方先居住、先使用土地、先佔有,這是不爭的事實!現在是怎樣,沒有王法了嗎?縣長、立委、議員,不也是民選的?搶地的人無需提出證明,卻要求老百姓提出證明?這是怎麼樣的道理?真是令人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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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盟弟 < > | 發表時間: 2012-10-15 |
再次感謝朱大哥提供的資訊! 就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之前我電話請教過地政事務所,所得到的答案是:我家與北竿鄉公所就防空洞土地一案,經法院判決確定,我家敗訴,同時也駁回了申請土地的文件,因為這屬於第9條第4項:「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意即敗訴的我方,不得再提出土地申請。 我真的搞不清楚。事實果真如地政事務所提出的這番解釋嗎?若依這樣的標準,之前許多鄉親在法院敗訴的類似案件,是否再也沒有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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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0-15 |
土地法第51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71 條 : 土地總登記,所有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之。 政府機關申請土地登記,要檢附的是向人民徵收或價購的證明文件,在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囑託登記,法條夠明確了吧! 但是,在馬祖地區被軍方或行政機關佔用的私有土地,人民依法申請的統統撤銷或駁回,政府機關沒有證明文件,不能申請的反而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指揮下,統統登記走了,政府機關官官相護,狐假虎威,知法玩法,違法濫權到這種地步,就難怪今天民怨這麼深,深不見底了。 由這個案例,鄉親可以知道北竿鄉公所是不能申請土地登記的,還要對人民的申請案提出異議,進而民事起訴人民,法院的恐龍法官還裁判人民敗訴,單這個事件已經讓青天白日的光芒蒙塵,趕快心甘情願還地於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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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玉貴 < > | 發表時間: 2012-10-15 |
1.我查過維基百科.有關於中華民國的土地法! 2.土地法 (中華民國) 土地法是管理土地的根本大法,狹義的土地法指的是土地法本身。廣義的土地法則是指任何與土地的管理,分配,利用有關的法律。土地是生產要素之一,各個國家對於土地的分配無不投注心力於上。台灣的土地法立法精神源自於孫文的民生主義平均地權學說,主張平均地權,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等觀念。整部土地法的存在皆在彰顯這三個精神。 土地法共五編,分別為總則,土地登記,土地使用,土地稅,土地徵收。 3.各位鄉親.有沒有看到.台灣的土地法立法精神源自於孫文的民生主義平均地權學說,主張平均地權,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等觀念。請問一下.馬祖地區的土地規劃中.做到了哪一項?我甚至懷疑.馬祖現行的土地法.是否為中華民國的土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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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0-16 |
打開馬祖的土地登記史 我們有說不盡、唱不完的土地哀歌 話說62年連江縣政府設立了地政機關 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 至今40年了,我們的政府還停留在土地總登記階段 原地踏步沒有進展,這是絕世僅有,舉世無雙 人民心中的怨歎,可想而知 當然是笑話囉! 憶民國65年的時候 連江縣政府公告了土地總登記 這一次的公告期間只有一個月 依土地法規定公告的天數至少要兩個月 也沒有繪製公布地籍圖,接受人民申請登記 這種只辦公文還把公文辦錯,且不辦事的總登記 愚民政策佔盡了人民便宜,當然是違法的 終於被監察院糾正了 這不是笑話嗎? 再重辦土地總登記一託就是二十年 託到了81年戰地政務解除之後 這一次 又因為國防部軍備局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強力介入 違法濫權不擇手段搶佔搶登了人民的土地 讓土地登記脫序走了樣 搞的民怨沸騰 民間有志之士群起撻伐 終讓「還我祖先土地」的聲浪,響徹雲霄 也讓老K黨青天白日的車輪蒙塵,喪失了愛的光寰 這不是笑話嗎? 結束了戰地政務,民選縣長誕生了 主管地政事務的民政局長 歷任都沒有土地法學的素養 連行政程序都搞的錯綜紊亂 官僚無能怕做事不作為的心態 只會把為民服務掛在嘴角當作口號來喊 政治任命的首長,注定是鬧劇一場 這還不是笑話嗎? 增訂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的條文 口口聲聲說要還地於民 卻反其道而行,違背了程序正義 一心只想湮滅威權統治時代「土匪」的形象 國產局好狠的心,既不承認強占民地 還反制說:馬祖土地不適用安輔條例,與眾譁然 結果一筆土地都不用還 還用公權力起訴人民,污衊人民竊盜國土 嚴重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這還不是笑話嗎? 民主法治在馬祖施行了二十年,到現在縣府團隊還在執行軍政時期的特務 這一段灰濛濛交接不清的軍管時代,曾害過多少人離鄉背景妻離子散 這也是一段歷史的遺憾,點點滴滴終將在馬祖人心海中廻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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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長明 < > | 發表時間: 2012-10-16 |
連江縣土地總登記大事記 土地公告即將截止 如有異議請速提出 馬祖日報(民國65年2月21日) 連江縣政府公告土地辦理第一次總登記徵詢異議期限,即將於本月二十三日截止,縣府民政科特籲請土地持有人,如對公告之土地標示清冊有所異議,應即向所在地村辦公處提出,逾期不受理。連江縣政府是自元月二十四日在本報及各村辦公處同時公告的,並自當日起,受理土地持有人有關異議部分之質詢,但迄今尚無人前往提出。縣政府稱,為慎重起見,再向土地持有人作這項提示,如公告期滿,仍無人提出異議,即予確定權屬,依法辦理登記。 土地公告期限 決定延後三天 馬祖日報(民國65年2月24日) 連江縣政府公告土地辦理第一次總登記徵詢異議期限,已於昨日屆滿,為使土地持有人對公告之土地標示清冊詳加核對,決定延後三天,至二十六日截止,如再無異議,即告確定土地權屬。 辦理土地總登記 召集村幹事講習 馬祖日報(民國65年2月26日) 連江縣政府,為使土地持有人瞭解公告土地辦理第一次總登記徵詢異議之意義,及土地權屬之認定,將於今天下午二時,假南竿鄉公所,召集各村幹事講習。縣政府說:辦理第一次總登記徵詢異議公告一個月,已於二十三日屆滿,為了使土地持有人對公告之土地標示清冊再詳加核對起見,曾延期三天,亦於昨天到期,但部份土地持有人,仍未前往各村辦事處核對,甚至還有極少數人未盡明瞭,因此舉辦講習,透過村幹事的宣傳,便這項工作能夠順利完成。 私有耕地所有權狀 縣府正積極趕造中 預定本月中旬開始發放 馬祖日報(民國65年6月10日) 連江縣政府在南北竿及莒光等三個鄉所實施的地籍測量工作,目前正在趕造私有耕地所有權狀,本月中旬即可發放,並且於六十六年度,繼續實施東引地區的地籍測量工作。據縣政府稱,屬於機關學校的公有土地計一二六筆土地所有權狀,已經全部發放,私有耕地有所權狀共一四、ooo筆,亦已完成將近四千筆的造狀工作。縣政府並且說:南北竿及莒光等三個鄉的地籍測量面積業經統計完成,全部總共計五一、ooo公畝。縣政府又說:六十六年度在東引地區實施地籍測量的工作,目前已經進入準備階段,亦將於新的年度開始付諸實施。 坂里村村長 王長明 第1頁 (共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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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玉貴 < > | 發表時間: 2012-10-16 |
1.土地對馬祖人來說.是安身立命的根基.也是世代相傳的祖產.一旦被政府強行徵收.將引起社會動盪以及馬祖鄉親與政府間勢不兩立的嚴重對立!我們的政府及官員卻無此共識? 2.馬祖戰地政務期間.因戰地政務需要.不少民地民房被佔用作為軍事用途.這是不爭的事實.也無可厚非.因為當時軍民大家都在同一艘船上.要同舟共濟.共體時艱.守護馬祖.只能說是時代的悲劇!只是.戰地政務解除了.難道不應『還地於民』嗎? 3.在2011.6.4『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法律修正案』通過.明訂金馬地區之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返還.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即「無償返還」該土地於原所有權人或繼承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4.只是.個人認為:「無償返還」讓鄉親取回被國軍佔用的土地.此非政府的德政.而是屬於離島居民遲來的程序正義!(很簡單的道理.我借你們家的土地來用.60年後還給你.不應該嗎?) 5.王長明村長.做足了功課.起頭為馬祖鄉親的土地問題.奔波、忙碌、爭取、奮鬥不懈.令人感佩!是怎麼樣的政府.可以讓土地問題懸而未決超過60年?行政效能?還是缺乏苦民所苦同理心?吃盡小老百姓的豆腐、佔盡小老百姓的便宜?說穿了還不是為了與民爭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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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0-17 |
土地法第 48 條 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日期。三、接收文件。四、審查并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 土地法第 49 條 每一登記區接受登記聲請之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 土地法第 50 條 土地總登記辦理前,應將該登記區地籍圖公布之。 從王長明村長提供的馬祖日報,我們查證發現: 一、65年辦理土地總登記公告天數不足是笑話。 二、沒有繪製公布地籍圖是笑話。 三、機關學校登記核發了公有土地所有權狀計126筆是笑話。 四、據說當年是為了爭取行政院農復會的農業發展基金的補助款,所作的農業活動人口耕地面積調查。與土地總登記的行政程序完全不合,把它說成土地總登記確實有點誇張,也可看出軍政時期的公務員無知又無能。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今天拿出來檢驗,總算真相大白;但是,已經把老百姓害慘。 到了83年二次辦理土地總登記,國有財產局進駐了,變本加厲增加核發機關學校公有土地所有權狀到700多筆。還讓國防部登記了1531筆土地。這還不夠,又將65年以後被軍方佔用,或行政機關佔用已發所有權狀的土地,就認定為占有中斷喪失占有,塗銷了人民的所有權狀,把土地改登記在公有名下,不知受害的人有多少,這都是笑話。難怪今天民怨這麼深,深不見底,由此可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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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0-18 |
雷盟弟網友已取得所有權狀依法繳稅的土地,已有絕對登記效力,被地政機關逕行塗銷後改登記在北竿鄉公所名下,這是法所不容,但是財政部國有財產局82年進駐馬祖地區後變成普遍的現象,根本是違法濫權亂來,也是今日民怨沸騰的主要原因。本人認為地政機關應該要負起責任,主動調查後造冊陳報內政部更正,以消弭民怨。有錯就要改,這是地政機關本來就應該要做的,以下大法官解釋文可以參考。 大法官釋字第 598 號解釋文: 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為執行本條更正登記之意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修正發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申請更正登記。登記機關於報經上級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更正之」;此一規定,符合母法意旨,且對於人民之財產權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均無牴觸。 上開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上級地政機關得授權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同條第三項:「前項授權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範圍,由其上級地政機關定之」;及同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而為更正登記」者,「得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無須報經上級機關之核准。此等權限授予之規定,逾越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範圍,並牴觸同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及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有違,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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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盟弟 < > | 發表時間: 2012-10-18 |
朱大哥您好 幾個月前向您請教,有關新舊權狀面積登載不同之事,當時向地政單位詢問,卻找不到變更登載的記錄而產生的誤會, 直到我向稅捐單位提出,要求退還多繳的稅金時才被告知:當初那張權狀裡有二筆土地,其中一筆被徵收蓋機場(舊權狀的地目只有一筆), 這跟我們所認知「一筆土地、一張權狀」不同,也許是我孤陋寡聞吧(當時我家在機埸旁的耕地也是一筆一張權狀)! 本來此事要向朱大哥報告,只是當時您去了馬祖,為土地問題提供縣府寶貴意見,因此沒連絡上您, 之後我也忘了,真感抱歉! 我感謝所有為馬祖土地問題發聲的鄉親朋友們、 要回我們祖先的土地要一直努力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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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0-19 |
如果雷盟弟網友家旁的「防空洞」在65年土地總登記時,就被北竿鄉公所登記走了事後才知,那政府機關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可以申請登記嗎?我們看土地法怎麼說: 土地法 第 51 條 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 第 52 條 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第 53 條 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第 55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依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者亦同。 前項聲請或囑託登記,如應補繳證明文件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限期令其補繳。 第 57 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由以上法條,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地政機關接受政府機關聲請或囑託土地登記,應檢附取得證明文件,公有地要在土地總登記期間聲請或囑託登記,要附的,就是徵收補償或價購的證明文件,才能登記。否則,就要等到土地總登記程序走完之後,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登記為國有。 馬祖地區的土地在65年、89年兩次土地總登記被政府機關登記了大部分私有土地,更離譜的是有許多人民同意政府機關先行使用的土地,政府機關都發了證明書,也不許人民申請登記,這樣合法嗎?相信鄉親心知肚明。 地政機關本應「依法行政」是天經地義的事,很遺憾馬祖的土地問題處處看到地政機關「違法亂政」。為什麼不將政府機關不合法登記的土地,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598 號解釋文報請內政部地政司更正,早日還地於民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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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0-21 |
從民國62年設立地政機關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至今拖延了40年,還在辦理土地總登記,這是天大的笑話訝! 內政部召開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二次專案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解釋。)連江縣政府說:此類案件計有6 仟324 件約9 仟6 佰筆,均可適用安輔條例第14 條之l 第2 項規定。 經查這些已駁回確定的案件,地政事務所可依行政程序法117條,或訴願法第80條規定,撤銷之前違法的行政處分,並通知申請人重新送件審查,結果請了6個專案人力,二年半過去了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至今為止一件權狀都沒有發出,這不是笑話嗎? 更勁爆不可思議的是「連素秋」前主任,積壓案件怠惰到這種程度,去年還因為不假搭機回臺灣曠職被抓包,考績根本不符合考列甲等的條件,還年年拿「甲」,負責督促的縣政府團隊沒人簽辦懲處,是誰崇壞了她,總該究責吧!這種知法玩法的法匠,還把為民服務掛在嘴角,這還不是笑話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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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旅台鄉親 < > | 發表時間: 2012-10-21 |
為妳啊的形影 暝來肖想日牽掛 恨世間 土地啊 空笑夢 一場風聲 夢醒來 只有我 名是寂寞字看破 悲戀的島嶼 (ㄉㄜ - ㄙㄨ) 及討袂回來祖公祖媽所留下來的土地 這就是馬祖土地悲歌 哀 按這裡檢視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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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0-22 |
日前我打了一通電話給縣政團隊的高官,向他請教這次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的法源依據,這位高官回答我說:從83年開始辦理測量,89年開始受理土地總登記,多數的案件多已駁回,或行政救濟確定,這次挑選未完成登記的土地公告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是依據內政部召開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視為所有人」的決議辦理,一切依法行政,合乎法規命令的授權。乍聽之下好像有理。但是,看了以下的法律條文,簡直讓人嗤之以鼻不可置信。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訴願法第 80 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由以上三法條,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已確定的案件,有了「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的適用之後,地政機機或縣政府依法是要依職權撤銷或變更違法的行政處分,並通知送達申請人重新送件審查。我們的縣府團隊至今沒有通知人民,只有依據「處理要點」發了一張公告說:要人民在六個月內向地政機關申請,變成人人都可以申請,還把它說成是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這「處理要點」是「行政規則」不是法律,可以拿來當作土地總登記的依據,不是笑話嗎?況且,如果鄉親一年後才知悉的話,當向地政機關申請,結果發現土地已變為國有,有無損害鄉親權益呢?法定期間不是五年內嗎?不無疑慮啊! 明明不是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的案件,硬要說成重辦土地總登記,這裡面有太多的政治權謀,都是「連素秋」前主任誤導人民造成的錯,為什麼不務實一點呢?趕快悔改吧!不要再鬧笑話了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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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0-23 |
依土地法第38條:「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這次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未將軍方強占搶登的土地納入,也未將縣有、鄉有不法登記的土地納入公告,不符土地法有關土地總登記的條件,有違法之虞。再說,政府機關占用民地既是不爭的事實,為什麼不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598 號解釋文報請內政部地政司更正,塗銷政府機關非法登記的土地,再一起公告呢? 戰地政務在馬祖施行了36年,這是馬祖的軍政時期,解除戰地政務之後施行民主法治也20年了,早已是軍民分治各司其職的時代了,我們的縣政團隊好像還在做軍民共治的事?這是笑話啊!拿出一點勇氣,為鄉親做一點事, 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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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0-24 |
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又召開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 這個決議告訴我們七個關鍵的重點: 一、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 二、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 三、審查無誤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 四、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 五、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六、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 七、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 再加上之前「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二次專案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共八點。 這二次決議內容沒有隻字說要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那既然沒有說,縣政團隊敢說敢作,揭穿了就是「權謀」和「懶」而已!把政府的公權力玩弄於股掌中,這還不是笑話嗎? 那鄉親一定會問說,地政機關究竟要怎麼做才合法呢?依個人淺見,如果縣政團隊有心,應該按部就班一步一步的做,行政程序是沒有捷徑的。 一、有了新的函釋,就表示之前地政機關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處分都是錯誤無效的。地政機關應當勇敢認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訴願法第 80 條規定撤銷原來違法的行政處分。 二、廢止無主土地代管的公告。 三、清理出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的案件(6 仟324 件約9 仟6 佰筆)。再清查6845筆未完成土地權屬登記的申請人,踢除審查中、調解中、訴願中及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重開程序審查案件後,應各別發函送達取證,請原申請人在期限內重新送件申請,無法送達案件,再辦理公示送達,或寄存送達。 四、對政府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人民異議的案件,重新受理人民申請;對人民提出申請登記,政府機關異議的案件,駁回政府機關的異議。 五、對從來沒有申請過的案件,輔導申請人在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依調解程序取回土地,權利並不會受損。 六、重新啟動審查、公告、發狀作業。 提醒地政機關,凡事要符合行政程序,才可減少日後的糾紛,該做的工,該有的程序,一步都不能省,這次既然公告了重辦土地總登記,對已被駁回確定的案件,催促重新送件,送達取證的工作本不能少。 簡單舉例:某甲的土地登記申請案在100年12月被地政機關駁回了,他不知道這次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的公告,也沒有接獲地政機關可重新送件的通知,直到102年12月,他聽友人說,可以「視為所有人」重新送件審查,結果案件送到地政機關,地政人員告訴他,這筆土地已在這次重辦土地總登記期間,被某乙登記了,而某甲的申請案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某乙依據的卻是行政規則,基於法律優位原則,這筆土地如果提起爭訟,應該還是某甲的吧!地政機關不就是登記錯誤。但是如果地政機關有依法定程序通知送達,某甲並未在期限內提出申請,這筆地就是某乙的了,不是這樣嗎?縣政團隊,您可聽得進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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