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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沈痛懇求善心大德幫忙!!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17-03-30
壹、案由:
105年12月下旬家母收到交通裁決書,違規單號(VP1205660)載述本人於105年7月3日行經屏東獅子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60-80公里以內,罰鍰新台幣一萬二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違規單號(VP1205661)所載,本人於105年7月3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並限於106年1月29日前繳送。

貳、經過:
一、因本人未收訖違規相關資料(照片及違規單等),是以未於期限內繳納罰鍰。故於106年2月2日電傳「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予連江監理所,懇請連江監理所釐清一案多罰疑慮及詳查未收訖違規相關資料原委,審酌改採最低罰。

二、案經連江監理所施專員積極協助,屏東交通隊曾於106年1月中旬來電說明,會將違規相關紀實函告本人並副知連江監理所,惟本人迄今仍未收訖。

三、是以今(30)日再電詢連江監理所施專員陳述書辦理進度,始得知該案已於106年2月18日簽結。至此,本人仍未知本案後續應如何應處。施專員並建議再次撰擬陳述單。

叁、建議:
一、本人於106年1月10日電洽連江監理所時,表達今年4月份起使用車輛頻次較高,是否可以將牌照拆卸後郵寄回連江監理所,吊扣期限以郵局郵戳為憑計算,獲口頭允諾,故本人即於106年1月11日郵局快捷寄回,而今回覆卻仍於106年4月20日才可獲得。懇請善心大德能否協處,使本人車輛牌照可於4月11日獲取,避免因無生財工具而導致生活困頓與家庭失和。

二、前揭陳述單即主張最低罰,本人行車違規屬事實,惟未收訖違規通知單等資料亦屬事實,然本人在獲知此節即積極處理,處處可見本人解決問題誠意,然而此間公文往返及各公部門處理態度,確使本人生計出現問題,懇請善心大德能否協處,使本人採最低罰新台幣八千元繳納罰鍰,避免因拮据經濟導致生活困頓與家庭失和。

曾為馬祖人的簡先生沈痛懇求(我因工作調整回台)0966-707187
作者: 羽寧 < > 發表時間: 2017-03-31
到了這地步,不太可能申訴成功 第一監理站通常不會過, 他不管你那麼多 他有錢賺就好了,沒有住在車籍地罰單一直被退件很正常(可以跑到監理站填寫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變更),監理站會調出當初罰單寄到行照上地址到底有沒有人簽收,如果沒有還有機會不扣牌只繳錢 。

汽車超速是不可能不被扣牌超速六十公里以上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超過60罰8000,超過80罰12000,限速30可是時速100不會被送辦公共危險算是很幸運 ,未用車期間可辦理停牌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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