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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7-10-06
馬祖地區的未登記土地,自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終止戰地政務後設立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開始辦理地籍調查及地籍測量,八十九年公告土地總登記,九十一年公告無主土地代管一年,至一百零一年又公告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至今過了二十四個年頭,還在辦理土地總登記中,一項土地登記事務須要辦這麼久的時間嗎?是官員們本職學養不足?抑或是故意延宕?還是連江縣政府刻意不讓鄉親登記呢?

在戰地政務期間軍方占用了大多數民眾的田地,鮮少有辦理徵收補償或價購的案例,當第一次辦理土地總登記,地政機關卻錯誤認定軍方占用土地已超過二十年,讓軍方登記了大多數民眾的田地,反以民眾占有中斷,或喪失占有,駁回人民申請案件,自然引來不小的民怨。後來內政部作了「安輔條例」適用及「視為所有人」適用的二則解釋函令,要地政事務所重新審查人民申請案件,也在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增定屬於馬祖地區特有的已登記為公有土地返還條款,來糾正地政機關的錯誤,落實還地於民,好不容易才平息這場風波。

按「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然國家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於不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非不得以法律對人民之財產權予以限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6號及第672號解釋參照)。且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然而,連江縣政府卻倒行逆施,雖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但至今超過五年,不見還地於民的行政績效,更惡劣的是地政官員不分青紅皂白還不斷的找莫須有的理由駁回人民申請案件,迫使政府還地於民的美意,又蒙上了隂影;難道說,阻擋民眾土地登記乃縣府高層受意的決策?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又按「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依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者亦同。前項聲請或囑託登記,如應補繳證明文件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限期令其補繳。」分為土地法第51條、第54條及第55條,定有明文。綜觀上開法文立法意旨略謂:「依據民法和平繼續占有土地之原則,凡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二十年者;或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繼續占有十年者,於登記申請期限內,可依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蓋占有之事實,土地四鄰知之最詳也,故應經土地四鄰之證明,始可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以確保合法占有之權益。」。參照上開土地法立法意旨,土地總登記應以「土地四鄰證明」作為權利證明文件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然,我們的地政局卻說,民眾所提出的「土地四鄰證明書」不足採認,仍逕予駁回申請登記案件,認事用法,有無逾越法律授權,不無質疑。若能以此作為駁回的理由,還要花大錢重辦土地總登記嗎?

再說,馬祖地區和金門地區一樣,同受戰地政務的洗禮,在金門地區被軍方占用的民地,都已返還告一段落,而馬祖地區之民地還在辦理總登記中,希望縣府團隊恪遵行政院「視為所有人」的會議決議,及早落實執行還地於民的政策,不要再猶豫了。如果是政府機關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占用民地者,請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儘速審查公告。縱有民眾與政府機關間的土地糾紛,也應先追究軍方取得土地是否合法,作為准駁的依據。

有鑑於戰地政務軍占民地乃軍民不爭之事實,並非民眾自願離農棄田,地政機關以民法上正常狀態的法條來限制人民土地登記,實屬不當。而消極確認之訴之「消極事實」又極難證明(甚至無從證明),若分配予民眾對此待證事實負擔舉證責任,實屬過苛,亦應依舉證責任配置法理之通說,轉而由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積極事實,負擔舉證責任,俾早日消弭土地問題的風波,促進馬祖地區可長可久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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