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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非法登記土地者,請繩之以法!!
作者: 公義 < > 發表時間: 2017-10-19
土地法第54條立法意旨,占有之事實,土地四鄰知之最詳,故土地總登記應以「土地四鄰證明」作為權利證明文件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以確保合法占有之權益。土地四鄰證明文件造假之人,應繩之以法,並歸還土地,不僅如此,還已經作為買賣轉了一手,更是令人唾棄,天地不容!!!地政單位業務過失致使偽造文件成立與未依正當程序審查案件者,請自行辭職處分,否則請重審胡亂登記土地案件!!不要再製造笑話了!!
作者: 羽寧 < > 發表時間: 2017-10-19
哪有土地被過戶自己完全不知情。
作者: 公義 < > 發表時間: 2017-10-20
民法: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馬祖應該有多件土地登記不符合以上條件吧!

最基本的:"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的條件都不符合,

胡亂登記土地再轉手買賣,大撈一筆,是惡意佔有吧!

但是卻能通過相關業務單位的審查登記??

請縣府相關單位依據法律,尊重法律嚴格審查土地登記案件,請為民服務,不要擾民!!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7-10-20
民法第 769 條簡單的意思是說,惡意占有他人未登記土地二十年以上,可以登記為所有權人。

馬祖地區有辦法的人早在民國95年之前,把大面積的土地都登記走了。現在重辦土地總登記都只是在處理以前弱勢鄉親被駁回的案件,希望我們的地政局先對沒有爭議的土地儘速審查發給所有權狀,有糾紛的土地也請趕快調解,不要再擱置了,每件公文原本都有應辦結期限,老百姓看不到縣政府的行政效率,早已不耐煩了,當官的再沒有作為,遲早出事。官員廢弛職務,瀆職,背信,可都是要負刑責的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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