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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7-12-25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公法上之請求權」,其中的「公法」二個字,在這法條中是在說明法條適用的範圍,但是什麼是「公法」?如果用我們日常生活關係來分類:公法-是規律法律縱的關係,凡是上下垂直線生活關係法律體系的法律,都稱為公法。也就是規律國家與個人關係的法律,屬於公法。像憲法、選舉罷免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土地法、稅捐稽徵法等都是,行政程序法也是公法的一種。

什麼是「請求權」:法律上的請求權,一般說來是指可以要求他人作出特定行為的權利,包括行為或者不行為。請求權可分成公法上的請求權與私法上的請求權兩種,私法上的請求權規定在民法中,大致分為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與身分上的請求權便是。公法上的請求權則沒有這麼複雜,一般而言,是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關係,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的權利,包括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以及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兩種。

法條中所敘述的「因五年間不行使」或者是「因十年間不行使」,指的是一定的事實狀態,這種事實狀態繼續存在經過法律規定的期間以後,在法律上便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合於這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實,在行政程序法上便是公法上的請求權「消滅」。權利的主要功能的請求權被消滅以後,權利人縱然還擁有權利,也是一種空權利,再也不能對負有義務的一方發號施令,要求作這作那了!

時效制度,在我國民法中有詳細的規定,時效制度建立的理論根據,歸納主要的理由,有下列三點:
一、尊重現存秩序,維持社會安定:一種事實狀態,縱然不具真實的權利關係,只要長久繼續存在,也會受到社會人士所信賴,在這種事實狀態的基礎上,建構多重法律關係,如遽將這種事實狀態推翻,勢將破壞迄今建構的法律關係,法律為確保社會的安定,乃有設立時效制度的必要。
二、簡化法律關係,避免訴訟舉證困難:長久存在的事實狀態,是否基於正當權源?若有爭訟,因年深日久證據散失或證人死亡無法舉證。強行興訟,導致訟案久延不決,要非維護權利之道,是以時效代替證據,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三、在權利上睡眠者,法律不宜長期保護:法諺有云:「法律幫助有警戒心的人,不幫睡眠人。」權利人既長期不行使權利,等同拋棄權利,自有用時效制度,助其了斷的必要。

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自民國101年7月31日地政局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受理期間自101年8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止,之後,又公告處理期間自102年4月1日至105年10月1日,後又展延處理期限至106年10月1日,由於法定處理期限至106年10月1日止,已不能再延期。因此,逾此期限應可解釋為在公法上的請求權「消滅」。地政局縱然還擁有權利,再也不能對負有義務的申請人發號施令,要求作這作那了!如今地政局的調查權已經沒有了,當然也就不能駁回人民申請案件,還能不發權狀給申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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