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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8-02-27
按「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土地法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第23條、第108條第12款及第125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定有明文。連江縣政府在憲法的架構下為土地法之執行機關,並無立法授權,已很明確,勿庸置疑。

馬祖地區的土地事務,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連江縣地政局已依據上開會議決議於101年7月31日公告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辦理至今已逾五年,未辦結案件還有好幾仟件,屬政府機關的請求權皆已消滅,當行政機關沒有了調查權,這些未結案件應如何處理?正在考驗劉縣長的政治智慧,我們就平心靜氣的等待吧!

有關地籍重測(複丈)等土地登記事務,內政部已訂有「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連江縣地政局不依上開執行要點辦理地籍重測(複丈),卻逾越權限濫用權力擅自訂頒「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原則」及連江縣政府96年05月28日連民地字第0960015227號函,審查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限制人民土地登記面積等,明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及比例原則。且行政措施未依程序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報備,亦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規定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應有牴觸憲法及法律之虞,自不生法律效力,其行政處分還有效嗎?不言可喻。

再者,內政部說:「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然而連江縣政府卻說,以下情形不得登記:(一)申請案件所提出之保証人與申請所在土地,非同一村莊或相鄰村莊者。(二)申請人指界之面積過大(3千平方公尺以上)或依調查表及現地勘查為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或其依地貌、地形等研判,權利請求人顯無持續占有之可能性者。(三)申請案件之指界位置,現已有軍事設施、公有建築物、公共道路、公園或其他公共用地或現由非申請人占有使用中者。以上縣政府的行政措施明顯牴觸了憲法及法律,也牴觸了上級機關的行政命令,當然違法了,請問劉縣長,您要如何善後呢?還能夠置之不理無限期的延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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