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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方朔 < > 發表時間: 2018-06-11
 今年三月,一艘中國福建漁船越界捕魚,遭我國海巡依法驅哩,中國漁船不服取締,以漁船衝撞我方海巡艇,被帶回馬祖。偵訊後移送地檢署,起訴後,由馬祖法院判處四位中國漁民妨害公務罪名,各處四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台幣12萬元。中國漁民無力繳納,也不上訴,10天後定讞,全部送入馬祖監獄執行。但四位漁民於候審期間的兩個月,未經法院裁定羈押,不能關在馬祖看守所,只能收容在移民署和海巡隊設置的收容所。因此他們這兩個月的「被關押」不得適用刑法第46條之規定: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一日抵刑期一日。也就是說,中國漁民在收容所的兩個月「白關了」,不能算入刑期,仍須在馬祖監獄服刑四個月。

 按照憲法第八條之人身保護令,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66條(1980.12.07)、釋字第251號(1990.01.19),明確釋明,任何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程序,皆應由法院裁定,亦即連地檢署檢察官亦無權利剝奪人民的人身自由,尚須依法向法院聲押。更遑論海巡署、移民署,只是一般的行政機關,豈有權力任意關押人民長達兩個月?而且這兩個月還不得算入被判有罪後的折抵刑期。

 這些年來,有不少的法律學者及移民署、海巡署有法律良知的官員,都不次以報告、論文、投書等方式,表達對上述問題的適法性之高度質疑?建議主事機關應尋求依法或另立相關法律,來解決上述問題,公平對待中國漁民,落實憲法第8條的人身保護令。但迄今仍無解決之道,此實有愧台灣以人權立國的美譽,侵害人權,罔顧憲法,莫此為甚!

 今天台灣對比中國而言,除了「民主法治、人權自由、國民素質」之外,遠勝中國三、五十年,其他的都早已不如中國。如果連這些我們引以自豪的人權法治亦棄之不顧,那麼我們跟毫無人權法治觀念的中國又有甚麼不同呢?此事會令我們感到羞愧與汗顏!

西方朔 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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