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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對司法抗議的補充說明
作者: 中華電信 < > 發表時間: 2005-12-07
為免讀者對本人為文的時機與動機被誤解和選舉聯想,
特別做此補充說明:
本人慎重聲明,本人為文投書,純粹僅就司法、行政與政治的分際論述,絕無對司法的不敬與藐視。本人特別不用深澀的法律用詞,而採淺顯意懂的說法,就是避免被人誤解為選舉而抗議。故本人開宗明義,即高度正面肯定司法查賄的決心,及其對端正馬祖選風具有重大意義。本人一向只關心家鄉的政經發展,不僅對地方政治與選舉不感興趣,也絕不參與地方政治與選舉的是非,更無意評論。

本人不用法律名詞的「恐嚇」而用「威嚇」一詞用語,係專指行使公權力,用不當的方法和手段,致使對法律無知的人民心生恐懼,就構成「威嚇」。本人曾親眼見到高齡七、八十歲的老人鄉親,被傳喚出庭時,兩腳發軟顫抖而語無倫次,這不是「威嚇」造成的嗎?故基於本人尚存的一息良知,就此次所謂遷戶籍與憲法所保障人民的遷徙自由與參政權,對於檢方運用司法權預設立場,並類推其與妨害投票有因果關係的作為與手段,提出嚴正抗議。

在尚未釐清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參政權,與選罷法遷戶籍取得投票權的行使是否相衝突矛盾之前,也就是司法權與行政權及人民的參政權相逕庭、衝突疑義時,司法權的運作更應該謹慎、嚴守分際,避免逾越而殘害人民的權利後,造成難以彌補的缺憾。

事實上,司法單位可以調用指揮警察權,要求管區警員嚴加查察,對認定無居住事實的「心虛」人民,依戶籍法逕行強制遷回原籍,使其自然喪失投票權,並達到阻卻違法的目地。猶若早年馬祖青年到台灣工作,為規避服兵役義務,將戶籍仍留在馬祖,由於當時的戶政與役政聯手,逕行將逾六個月在馬祖無居住事實的人民,將其戶籍強制遷往台灣,令其無法逃避國民服兵役的義務。在當年戒嚴時期都不曾動用司法權,逕行認定其逃避兵役,何以現在已是民主法治國家,司法卻自我擴張司法權,逾越行政權,來單獨對處於資訊不對稱、對法律無知的馬祖人民,大肆的發動司法訴訟程序,與台灣一些政壇人物,公開呼籲在外的鄉親返鄉搶救選票的言行相對照,是否過當與公平,司法人員應該在心中自有天平可衡量。

最後本人再次重申,為文抗議絕無存有對司法的藐視與不敬,僅在維護馬祖人的司法尊嚴及得來不易的民主憲政,不忍見到家鄉的父老生活於「司法恐懼」的陰影之下,不忍見到原本和諧、熱忱、好客的馬祖鄉親,因選舉而彼此撕裂感情,因司法過度干預而引發耳語、相互猜忌,而破壞了原本一家親的美麗福島。(因為馬祖沒有地震、沒有土石流、沒有水災、颱風來了會自動轉向)
劉秋華敬啟2005.12.07(本人爾後不再對該議題作任何回應)
作者: windflow < > 發表時間: 2005-12-08
您的發言暱稱用的是"中華電信"....個人認為極不恰當甚至可能誤導
作者: 風清揚 < > 發表時間: 2005-12-13
不平則鳴,振衰起蔽,有知識分子的良知與血性,尤其"阻卻違法"一詞用的好,值得檢警調及戶政人員深思與反省,對爾後處理幽靈人口應有適當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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