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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致連江縣劉縣長一封公開信
作者: copy < > 發表時間: 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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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len_liu < > 發表時間: 2015-10-17
金門的福利我要、台北市的福利我要、高雄的福利我要、全台灣的福利我都要比照,我還要比照郭台銘、張忠謀住豪宅,合理的我要,不合理的我也要,如果沒有,先把這些吃飽閒閒,浪費資源退休老人的退休金拿出來分!
知足常樂吧,別因爲你們少數人的貪婪,讓人家覺得我們馬祖人是貪婪的,先想想你們這些當年馬祖最困苦的時候,一個個請調台灣好缺的人,你們曾經関心過家鄉嗎?
地方政府的預算是有限的,多出這筆預算,自然排擠其他基礎建設、老人、婦孺的社會福利,你們不知道嗎?就為了讓地方政府感覺你們還存在,對選舉還有影響力,搞出這花様,不難看嗎?
金門的自治條例也是因為陳福海的競選政見,但是裡面的但書還是需要考慮地方財政,所以不確定性太高,將來是不是也要要求任何一位縣長都要把全台縣長的政見都納入執行?
作者: 陳儀宇 < > 發表時間: 2015-10-18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各民族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且積極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更注重法律信賴原則;
馬祖與金門同樣在「戰地軍管與戰地政務」下的子民,過去政府以軍事管理方式曾長期被治理,猶如乙座工廠裡同一個模具所產出的成品。它影響著每個人的觀念思維與養成,更侷限、決定了每個人自我發展的空間。因此兩地人民的自由與人權被限縮了,是不爭的事實。
馬祖與金門人民,自民國38年起,與國軍弟兄在馬祖與金門地區,曾並肩負起了作戰任務,並成為屏障台灣海峽反共前哨的大戰場,長達43年之久(38年~81年),也是不爭的事實。
同樣是為了捍衛中華民國的存在,屏障了台澎地區人民,能夠安定的實施民主憲政與民生繁榮富庶。至馬祖與金門兩地人民同具有莫大的功勳,也是不爭的事實。
兩地人民同一個時期(戰地軍管民國38年~45年;戰地政務民國45年~81年)實施;同一時間停止,並在「戰地軍管與戰地政務」背景下,八年前起(民國96年),政府竟用此名義褒揚、撫慰了金門人民;政府主管機關的國防部,連「副本」訊息給馬祖人民知曉都不願,似乎要把馬祖人民在「戰地軍管與戰地政務」下這段英勇奮鬥的歷史,讓它暗無天日呢?也是不爭的事實。
今金門的陳福海縣長為了民之所欲及兌現競選政見,制定了戰地政務期間55歲至64歲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是無可厚非的,也報請了政府主管機關的國防部核定;同樣的國防部,連「副本」訊息給馬祖人民知曉都不願,似乎要把金門提前十年發放資格的訊息,永遠讓它偷偷摸摸的不敢見天日?也是不爭的事實。
國防部是政府的主管機關,行政本應光明正大走大路;既因在馬祖與金門下達了實施「戰地軍管與戰地政務」令,一直到民國81年,才宣達了廢止令;政府不能因軍事需要時,把人民納入了戰鬥成員行列,不需要時就棄之不理?猶如軍人退役後,政府不把退役官兵,納入退除役輔導般,是政府行政的不正義。
金門用任何名義發放老人、婦孺的社會福利,我們馬祖人是無權干涉的;可是它用「戰地軍管與戰地政務」的名義發放,使得馬祖人民不能同步實施,是政府行政的怠惰、不正義;更是違反了法律平等、信賴原則。因此,國防部是主管機關,行政不公、不作為,剝削了馬祖人民的權益與尊嚴,馬祖人是百分百的受害者。凡有正義之士,皆應勇於同聲譴責的,怎忍被汙衊成貪婪者,天理何在?
這位年輕人可能沒經歷過軍管時代,似乎欠缺了一份感同身受與同理心。既使如此也不能驟然武斷說馬祖人民是貪婪者。如此邪說,也會把自己的父母兄姐及親友輩,被無辜納入成貪婪者;會讓你父母兄姐傷心欲絕的,奉勸你盡孝要趁早。
除非你不是馬祖人,才如此沒有顧忌的放肆汙衊。但是你可能忘記了一點;你現在在馬祖領得「偏遠地區加給」的薪津,一人每月金額可抵過四人的慰助金;倘若,你有悲天憫人之心,基於「馬祖酒廠」沒賺錢比不上「金門酒廠」,使得地區預算拮据,就該主動提出不要比照「金門地區公教人員」「偏遠地區加給」的標準,只領取一般每月薪津,否則照你的說法,你就是一位「貪婪者的公教人員」。
不能說你在馬祖領得豐厚「偏遠地區加給」貪婪自肥者,具正當性、符合正義;反說自救會的我們,能爭取比照金門「戰地軍管與戰地政務」的慰助金標準,就被你說成貪婪者?現在的馬祖人價值觀是如此不堪嗎?
作者: 胖哥 < > 發表時間: 2015-10-18
allen_liu網友強調的是你們這些人貪婪,我們馬祖人都是知足常樂,並不貪婪,身為老師的您看不懂嗎?喔,不好意思,原來樓上這位老師不是國文系的,是音樂系的?
或許您刻意誤導為allen_liu網友是位貪婪的公務人員,如果您認為您是不貪婪的公務人員,根據您的邏輯,建議您把您的退休金全部捐出來給這些戰地政務軍管時代犧牲權益的鄉親們,因為您在那時候落跑請調台灣了?
金門縣政府用什麼名義發放,那是金門的事,戰地政務這個名詞不是專屬名詞,你不高興可以『路過』國防部,戰地政務時期確實有其時代背景,也有許多鄉親受苦、委屈,但是馬祖的鄉親依然不因此而自怨自哀,依然在這塊土地上打拼,如今那些吃飽沒事幹的人,很多事都過去了,時間已經漸漸撫平過去的上痛,某些請調台灣沒在戰地政務受苦的退休公務人員,總是要把那塊傷疤掀開,是想看看鄉親受過的苦還是當年沒苦過想嘗試看看呢?
再補充一下,823慰助金抗爭的時候,是誰被摸頭後反動員的?提醒一下鄉親記住他的嘴臉!
現在老師教學都是簡單扼要,讓學生看得懂聽得懂,麻煩下次文章內容簡潔扼要,不要落落長浪費網友時間和傷眼睛!
作者: 狂野 < > 發表時間: 2015-10-18
拜金門酒廠所賜,設籍金門縣民享有免費公車,交通船,交通圖書卷,以上我們馬祖縣民通通沒有!!!!!

唯工作於金門公務員(偏遠地區加給),我們馬祖公務員也有!!!讚!!讚!!讚!!

一位知足常樂及不貪婪的馬祖人並不會去人格汙辱到忘我的境界吧!!!!

開門閃邊!!
作者: 陳儀宇 < > 發表時間: 2015-10-18
823過了,中秋節前夕,金門戰地政務『慰助金』也領了。此刻金門上下歡天喜地樂洋洋;當時,國共忙著打戰,金門人、馬祖人同受害。
現今,金門人已出頭天了;可是,馬祖還在特意的隱瞞著,自己人反而爭鬥相殘,讓政治人物樂得把它拋腦後。
作者: copy < > 發表時間: 2015-10-19
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

公布時間: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感念長居金門離島老人,歷經戰地軍管時期對金門之貢獻,並協助其維持生活,使其能安享晚年,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年滿六十五歲,現設籍本縣,且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滿十六歲並曾設籍本縣,且設籍本縣累積滿十年者,得申領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以下簡稱本慰助金)。

第三條
 符合申請規定,未滿九十歲者,每人每月發給本慰助金新臺幣三千元;九十歲以上未滿一百歲者每人每月發給本慰助金新臺幣四千元;年滿一百歲者,每人每月發給本慰助金新臺幣六千元。

第四條
 申請本慰助金者,應填具申請書、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個人戶籍謄本、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受委託者身分證影印本。

第五條
 鄉(鎮)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研擬初審意見,造具名冊併同申請書件,送本府完成審核。
 申請人經本府審核符合本慰助金發給資格者,自申請之次月起發給本慰助金,其金額逕撥入申請者之金融機構帳戶;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應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之。

第六條
 經審查符合本慰助金請領資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慰問金,其以書面放棄請領者亦同。
 一、死亡或失蹤者。
 二、戶籍遷出本縣者。
 三、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或拘禁二個月以上者。
 四、其他申請資格喪失者。
 前項情形原因消滅者,得重行申請。

第七條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各鄉(鎮)公所應填具停止發給慰助金申報表送本府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繼承人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繳還溢領金額,屆期未繳還者由本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八條
 請領本慰助金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本府視財政狀況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於公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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