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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還我祖先土地來 | |
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3-05-11 |
由縣政府的主管會議紀錄,我們可以知道積壓公文是要受處分的,除了考績不能甲等外,嚴重的話可依考績法規定考列丁等免職,但是我們的地政人員經年累月的積案,早已不是秘密,楊縣長好像也沒有在管,是故意?還是過失?總要向鄉親報告吧!要不然怎麼對得起含恨而終的老人家。 公務人員是良心事業嗎?可以積極,也可以消極嗎?如果可以消極就請回家做公子或少奶奶就好,幹麻來上班,甘願做國家的米蟲呢?我看是我們的楊縣長心太軟,不依法行政,沒有作為,誤了縣政吧!太消極的是您自己,有法可辦為何不辦,該深深反省了。 再來,我想請問目前的縣政團隊有落實公文稽核嗎?為民服務的態度有改善嗎?不合時宜的法規命令有檢討修正或廢止嗎?各單位主管有認真檢討如何提振公文績效嗎?好像統統看不到,為什麼不好好管一管呢? 老楊啊!振作點吧!尚方寶劍還在您的手上,心有戚戚焉又是為了什麼呢?力不從心嗎?鄉親把縣政託付給了您,要看的正是您這幾年的績效啊!做不好也不是說一句「我該下臺」就能解決問題啊! 馬祖日報102年05月09日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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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梅 < > | 發表時間: 2013-05-11 |
楊縣長提及:公務員是良心事業,可以積極,也可以消極。 乍聽之下,好像是老生常談,沒啥新奇。 可是,稍微細想一下,便覺這句話大有問題,具見縣長的鄉愿心態,完全怠於考核。楊縣長對公務員的要求若僅止於此,那麼便是把公務員定位為「隨心」事業而已! 也因為如此,地政人員才敢明目張膽的怠忽職守,肆無忌憚的積壓或擱置人民依法的申請案件,嚴重侵損人民的權益而仍悠然自得。看到這情況,不免懷疑這是否已得到縣府高層的默許? 希望再次聽到楊縣長的話是: 公務員是良心事業,只可以積極,不允許消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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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3-05-12 |
平地起春雷,無事惹風波,不小心擦槍走火,也就不意外了。值得慶興的是土地問題討論至今,嚴然已成廣大鄉親圖生存求發展的核心問題,要如何解決,這是縣政府責無旁貸無法廻避的責任。其實楊縣長這三年半有很好的機會解決馬祖的土地問題,東奔西走也很認真的向中央討了有「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適用的解釋令,本可以解決大多數民眾的土地問題。不料,由於地政事務所行政怠惰不願意配合執行,把人民的申請案件不是壓著不辦,就是駁回,結果讓縣政空轉了三年半,一事無成,實在婉惜。 楊縣長指派的地政事務所主任,公然積壓人民申請案件不辦,楊縣長不依法懲處失職人員,看似得到楊縣長的默許,也就不奇怪了,這不就是鄉愿,又是什麼呢 ?當執政者施政產生了大小眼,玩法弄權,可辦可不辦,責任就應該由縣長來扛囉!不是嗎 ? 再來,土地登記案件,有許多已在訴願中、調解中、行政訴訟中、或民事訴訟中,這些案件還在走行政程序,都尚未確定,又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程序顯然重疊了,應如何之處,至今未交待釐清,也使重辦土地總登記的適法性有了爭議,縣府有必要明確說明。況,有些案件已經法院裁判勝訴,還要再放進來重辦土地總登記嗎?不無疑義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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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05-13 |
楊縣長說:還地於民的大門開了,請鄉親把握時間進門搬寶物。但是地政事務所前主任陳奕誠卻說:如果這一次的重新土地總登記後,軍備局或國有財產局提出異議,就一切都白做了,也就會回到過去的處境,這是要加強溝通的。到目前為止,看的出來這兩個機關還沒有放棄異議及起訴人民的念頭,之前起訴人民的案件,法院還繼續在開庭,絲毫沒有退讓之意,那為什麼不加強溝通,要他們落實還地於民呢?「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的解釋令,顯然還沒有解決占有中斷和已無耕作事實的土地問題,依法提出異議不是要有「權利證明文件」的嗎?地政機關應該要認真思考駁回軍備局或國有財產局提出的異議囉!馬祖日報101年09月11日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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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05-14 |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自從連素秋接掌主任這幾年,可說是馬祖地政史上最黑暗的時期。我為什麼這麼說,有以下幾點理由: 一、99年1月11日內政部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有「安輔條例第14條之1」適用的案件,縣政府說有6742件(10715筆)要處理,在她手裡一件權狀都沒有發,而之前的主任還發了760件(764筆)權狀,這樣的主任行政怠惰到如此地步,不該拿出來檢討嗎? 二、縣政府訴願決定說有「安輔條例第14條之1」適用的案件,她說沒有,不處理就是不處理,這個人「懶」到這種程度,鄉親能接受嗎? 三、依「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申請發還土地的案件,她說馬祖地區沒有適用,土地已登記在國有名下,已產生絕對效力,這種論述,這個公務員還適任嗎? 四、有「安輔條例第14條之1」適用的案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國防部軍備局起訴了人民,她說是無主土地公告期間申請測量的,都沒有安輔條例適用,也沒有查看人民在土地總登記測量期間有沒有申請測量,害得人民司法訴訟敗訴,這還有天理嗎? 五、再看看這個人積壓公文的本事,堪稱一絕,可以經年累月的積案,縣政府不敢查辦,這除了國王的人馬,得到默許外,有誰敢如此囂張。 這個地政事務所主任主政期間違背法規命令,做了那麼多推諉缷責,無故稽延人民申請案件的事,是該依公務員服務法懲處的時候了,再不果斷處理,縣政團隊是無法挽回民心的,執行力將受嚴駿的考驗,小民我也將繼續寫下去,直到天荒地老,海枯石爛,就看誰的命長,誰的耐力夠吧!這個事件小民也已在半年前向縣府政風處舉發,至今未獲查復,也只好再上書陳情監察院調查看是否屬實了! 節錄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條文: 第 1 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 23 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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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馬祖魚住 < > | 發表時間: 2013-05-14 |
本人非常讚成朱先生論點,公務員怠墮如此,如何自以為官,鄉親們應向她討個公道。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05-15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意圖堙滅戰地政務軍占民地的事實,還以民事起訴人民,很不道德,更是無恥,這一堆不食人間煙火玩法弄權的狗官,為馬祖鄉親所憎惡,當知所進退放下屠刀適可而止了。 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安輔條例第14條之1」說,已登記、未登記的土地都要還地於民;「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說,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公有者,可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說,地政機關未成立前完成時效的,可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99年1月11日內政部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人民在安輔條例施行前(即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依土地法申請土地總登記測量的申請案件,於安輔條例廢止前(即八十七年六月廿四日)仍由地政機關受理者,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又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又召開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 以上的法規命令清楚告訴我們被軍方強占的土地,不能以已無耕作事實,或已喪失占有起訴人民,應該要依人民的申請還地於民,遺憾的是人民依法申請登記案件,經地政機關審查公告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還是以民事和平繼續占有中斷起訴人民,也不向法院撤案,實在很不道德,難道說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承認中華民國變成了禍國映民的政權嗎?這樣玩法弄權遲早為人民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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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3-05-16 |
金馬地區因為實施戰地政務,保國衛民的軍隊,成了詐騙人民財產的搶匪,假反共復國之名,行強占民地之實,這是國家之恥!難道就這樣船過水無痕了嗎? 金馬人民的私有土地,軍方從開始就缺乏還地於民的誠信,一再拖延,出爾反爾,拖泥帶水,避重就輕,不但沒有表達歉意,反而以民事占有中斷起訴人民,民怨沖天也是可以理解的。我們金馬兒女理當自強! 華視新聞102年05月13日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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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3-05-17 |
菲國槍殺漁民事件,外交部誤了時效,行政院長江宜樺臉色極為凝重說,外交部整理文件慢半拍,以致於拖過最後時限,「這是非常不恰當,我要向國人道歉」。 同樣,馬祖鄉親的土地登記申請案誤了時效,我們的楊縣長卻默許地政事務所連素秋前主任經年累月積案,也不依法通知人民未能辦結的原因,這樣恰當嗎?為什麼不向鄉親道歉呢?行政效率惰落到如此地步,不該深深檢討嗎?鄉親很無奈啊! 中國時報102年05月16日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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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3-05-18 |
心夢園 我家世代在風管處邊務農牧羊為業, 日子過的雖然甘苦, 卻得平安喜樂兒孫滿堂; 還記得那一年, 國民政府淪落到馬祖, 施行了戰地政務, 大批軍隊進駐了我的村莊, 強占了賴以維生的田園, 還在這裡移山填海紮營設哨, 開挖了「大漢據點」及「北海坑道」, 製造了當年的移民潮, 逼的我這一家窮困潦倒流落異鄉, 現在只有在夢醒十分以淚眼想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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