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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106年度如欲改採權責發生制,應於9/30前提出申請
作者: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 < > 發表時間: 2016-09-29
現行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執行業務者,106年度如欲改採權責發生制,應於105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該服務處說明,執行業務者有關所得之計算原則上採現金收付制,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04年3月26日修正前,僅限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經司法院釋字第722號解釋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不符,財政部爰修正前揭查核辦法,放寬適用權責發生制之條件,明定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均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另申請變更時點,由年度開始1個月前修正為年度開始3個月前。

該服務處特別提醒,執行業務者如欲於106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請把握時間於105年9月30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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