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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連江縣警察局取締違規超速執行路段公告 | |
作者: 連江縣警察局 < > | 發表時間: 2017-08-14 |
公告事項: 一、 執行日期:自106年8月2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 執行路段: (一) 南竿鄉福沃村福澳嶺下坡路段(限速35公里)。 (二) 南竿鄉福沃村海巡隊往三槍堡路段(限速50公里)。 (三) 南竿鄉清水村珠山電廠路段(限速50公里)。 (四) 南竿鄉清水村往珠螺村口路段(限速25公里)。 (五) 南竿鄉中央大道中興嶺往專勤隊路段(限速40公里)。 (六) 南竿鄉中央大道儲水廠路段(限速40公里)。 (七) 南竿鄉中央大道大砲連往消防局路段(限速40公里)。 (八) 南竿鄉中央大道青壇澳往聚英路路段(限速40公里)。 (九) 北竿鄉塘岐村往后沃村路段(限速30公里)。 (十) 北竿鄉塘岐村往午沙路段(限速30公里)。 (十一) 北竿鄉北竿大道中澳口往坂里村路段(限速30公里)。 (十二) 北竿鄉環島北路往芹壁村路段(限速50公里)。 (十三) 其他易生交通事故及違規超速路段。 三、 取締方式: 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手持式雷射測速照相設備,並於檢測點(非設備架設處)前方100公尺以上之道路旁設立測速取締標誌「警 52」。 四、 注意事項: 前述警示標誌之設置,係為促使駕駛人注意減速,以期駕駛人在避免受罰之心理下,達到依行車速限駕駛,進而維護行車安全之最大效益;另駕駛人超速駕駛時,必須有足夠之緩衝距離進行減速,避免緊急煞車致生交通事故。是以,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本應遵守道路速限規定,如駕駛人於檢測點及警示標誌之間加速行駛或起步超速遭舉發,則仍具可歸責事由,本局將依規定製單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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