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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配偶於課稅年度中死亡
作者: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 < > 發表時間: 2017-08-22
納稅義務人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之參考,因配偶於課稅年度中死亡,配偶資料未併同提供,致漏報所得,仍應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之參考,因配偶於課稅年度中死亡,配偶資料未併同提供,致漏報所得,仍應處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據實申報,納稅義務人雖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所得資料,惟若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子女或直系尊親屬屬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查無課稅年度戶籍登記資料或與戶籍登記資料不符之情形者,渠等資料無法與納稅義務人資料併同提供,且稽徵機關提供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之參考,尚不能以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中,並未包含漏報之所得資料為由,主張免罰。

該處特別強調,稽徵機關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基於稽徵技術考量,有其侷限性,並不是全部所得皆會列在納稅義務人查詢清單內,因此,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時,對申報內容仍應仔細核對確認,以避免發生漏報所得情事。惟納稅義務人如有發生漏報所得,仍可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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