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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開啟被繼承人所租用之銀行保管箱
作者: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 < > 發表時間: 2017-11-0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於金融機構承租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惟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會同點驗、登記,但不影響遺產稅申報,可填寫銀行名稱及箱號,先行申報,再向國稅局申請會同點驗、登記。
曹先生來電詢問,他的父親生前在銀行租用一個保管箱,於死亡後尚未向國稅局申請會同點驗,銀行不同意開啟該保管箱,所以無法得知保管箱內置放何物,不知要如何申報遺產稅?
本處進一步說明,保管箱內置放之物品,經國稅局點驗、登記後,准由繼承人領回,至其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如為黃金、珠寶等,以繼承開始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之牌價計算,必要時可請銀樓公會代為鑑價,如為外幣,以繼承開始日之匯率換算新臺幣價值,如為未上市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算,併入遺產總額。
本處再次呼籲,若遺產稅已申報後,始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於銀行租有保管箱者,除需向國稅局補申報外,仍須依照上述程序申請國稅局會同點驗、登記後,方可由繼承人領回。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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