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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107年營業車夏季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
作者: 連江監理站 < > 發表時間: 2018-05-07
107年營業車夏季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繳納通知書已寄發,限繳日期為6月30日,敬請車主按時繳納以免受罰!
依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汽車燃料使用費(簡稱汽燃費),營業車於每年3月、6月、9月、12月分季徵收;公路總局於5月下旬已將應開徵起迄日期、徵收費額及行政救濟方式公告。由於目前油價平均值未超過貨運核定運價之油料成本,所以,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的營業用汽車,今年夏季汽燃費仍依原訂費率徵收。
連江監理站:車主可持汽燃費繳納通知書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郵局、銀行、農會及駐監理所站公庫等代收機關臨櫃繳納,亦可利用電話語音轉帳、監理服務APP(手機下載)、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辦理轉帳繳款;如未收到通知書的車主,可以至上述四大超商門市之ibon多媒體資訊機補單繳納。透過電話、網路、約定扣款、郵局、超商..等方式繳納汽燃費者,不必負擔手續費(但以信用卡繳費者,請逕洽發卡銀行查詢手續費規定),請車主多加利用!
最後連江監理站提醒車主: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車主若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台幣3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倘若車輛已損壞不再使用或失竊時,車主應儘速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失竊註銷登記,汽燃費計徵至辦理異動登記前1日止。另車輛逾期檢驗,經監理機關處分註銷牌照後,其汽燃費計徵至註銷登記前1日止;但如經查獲行駛道路時,除處以違規罰鍰外,並應補徵自註銷日起至查獲日止之汽燃費。


承辦單位:連江監理站
承辦人:陳學興
聯絡電話:(0836)22694轉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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