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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 |
作者: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 < > | 發表時間: 2018-08-23 |
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登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07年9月1日至10月1日止,請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如期報繳。 該服務處指出營利事業除符合免予暫繳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有關107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申報規定,該服務處摘要說明如下: 一、符合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 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四)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 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 者。 二、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如採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超過2,000元, 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 免依規定辦理申報。 三、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7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 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服務處再提醒各營利事業若採網路辦理暫繳申報,須檢送相關附件者,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均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或於107年10月9日前以紙本方式送交該服務處。另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服務。 (聯絡人:馬祖服務處 曾秀蓮 電話083625861轉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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