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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連江就業中心 < > | 發表時間: 2018-03-14 |
好康報你知・誠徵臨工-連江就業中心 本中心核定連江縣東引鄉東湧社區發展協會臨時工作津貼3人 意者請速與連江就業中心報名 即日起兩個月內完成推介並上工 適用對象: 1.非自願離職者。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更生受保護人。 (7)長期失業者。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3.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 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5.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 一、核發臨時工作津貼條件: (一)有用人單位計畫審核通過,有臨時性工作時,方可參與。 (二)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臨時性 工作: 1.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2.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二、申請人基本應檢附文件: (一)求職登記表 (二)臨時工作津貼申請表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五)切結書 (六)其他身分證明或相關文件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e6b9aa622568273bcf53ff0ec9130e99.doc身分認定方式與應備文件一覽表 三、給付標準: 每小時新臺幣140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四、審核程序: 求職者須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親自至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經櫃檯同仁諮詢,填寫簡易諮詢表後,開立介紹卡,推介應徵。就業中心受理以上條件對象之求職登記後,符合資格者,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由用人單位轉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所稱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 用人單位應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 。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求職時,其應徵結果,應於七日內填具推介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或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 1.同時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 2.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含兼職與打工)。 3.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本分署停止其臨時性工作。 4.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本分署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 5.拒絕本分署推介就業。 ※合併領取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六個月 為限。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本分署為查核就業促進津貼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津貼領取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津貼領取者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如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以上工作時間為期六個月,請您儘速提出申請 連繫電話:0836-23576 連江就業中心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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