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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南竿航空站 < > 發表時間: 2018-06-13
「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應注意事項」
為維護南竿機場飛航安全,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以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或遙控飛機進行飛行或空拍等,或施放風箏、天燈、煙火、氣球與其他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體等,應依相關規定向民航局提出申請。南竿機場四周禁止施放範圍詳(附件1),施放申請作業以及相關罰則等詳述如下。
一、施放申請作業
(一)在南竿機場四周禁止施放範圍內,擬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如:風箏、天燈、煙火、氣球等)或使用遙控飛機者,應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之規定,填寫申請表(如附件2)於施放前15日向民航局申請。
(二)如係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需填寫「無人航空器系統作業申請表」(如附件3)向民航局申請,並於作業前1日中午前向臺北進場管制塔臺提供派駐南竿機場塔臺聯絡人資料。
二、違反民用航空法第34條未經核准於公告範圍內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者,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相關網頁https://www.caa.gov.tw/BIG5/content/index.asp?sno=833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8b17ce30cda286cb4d262f014a2501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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