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多雲時晴 溫度:18℃ AQI:46  風向:北 風力:6級 南竿雲高:600呎 能見度:7000公尺 北竿雲高:900呎 能見度:8000公尺
馬祖資訊網論壇 » 討論與交流 » 戀戀莒光

戀戀莒光友善列印



張貼者
劉榮華 
資深會員 


註冊 : 2004-01-17
發表文章 : 107
掌聲鼓勵 : 214

發表時間 : 2004-01-31 09:57:34
FORM: Logged


劉榮華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劉榮華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東莒山羊隨處覓食.珍稀保育植物「紫檀」難逃一劫2004.01.31 --閱讀人次 : 6127

東莒山羊隨處覓食 汙染環境2004/1/31

    【本報東莒記者林冰芳報導】滿山羊隻因為飢餓什麼都吃,連「百萬紫檀」也逃不過被摧殘的命運;建設局、環保局只能盡量加強輔導,最後底限只有開罰單。
 年節假期不少鄉親外出走走,大都發現垃圾場後山以及呂荷崖附近,隨處可見大小羊隻如同無人飼養。這些羊隻也因飢餓將附近雜草啃蝕精光,可惜的是連「紫檀」都難逃一劫。
 建設局局長張壽華表示,去年已協助飼主圈養羊隻,並對羊隻施打預防針,因為檢驗出羊隻的力價不夠才無法銷售至台灣,所以今年也將會持續加強輔導工作。環保局說:去年針對羊隻造成環境汙染問題,也向飼主開出三張罰單,總金額為一萬八千元;除了良性勸說以外,最後底限也只有開罰單。




  已有 1 位網友鼓勵
劉榮華
落勢族群 
新進會員 

註冊 : 2004-01-20
發表文章 : 13
掌聲鼓勵 : 22

發表時間 : 2004-02-11 18:01:17
FORM: Logged


落勢族群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落勢族群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回應馬報『東莒山羊隨處覓食 汙染環境』新聞乙則:※※
※※※馬報於一月卅一日刊登:「滿山羊隻因為飢餓什麼都吃,連「百萬紫檀」也逃不過被摧殘的命運;建設局、環保局只能盡量加強輔導,最後底限只有開罰單。」
※※本人認為非也!
※依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明文規定:「飼主對於所領管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同條第三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裡外,不得棄養」。
※第七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該飼主未盡飼養之責,不供給山羊食物,「使山羊隻因為飢餓什麼都吃,連「百萬紫檀」也逃不過被摧殘的命運」,其行為已對其飼養之動物造成傷害;顯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依同法第卅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如屬棄養,則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第卅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山羊隻因為飢餓什麼都吃,連「百萬紫檀」也逃不過被摧殘的命運」使自然生態遭受破壞,依同法第廿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自然生態之虞者」可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紫檀係地區列入保育類之植物,如屬於公眾之財產,其行為又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 ※其飼主之行為如經查證確實構成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作為,則非如建設局、環保局所表示:「只能盡量加強輔導,最後底限只有開罰單」。除可依以上處罰鍰外,還可有下列作為:
※ ※依動物保護法第卅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之動物」及第二款規定:「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 ※依動物保護法第卅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除可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 回應此則無其他目的,僅表述個人之認知,期使地區之自然生態環境得於永續保存,馬祖明日會更美、更好※


小陵
新進會員

這件事好像已經發生一年以上了,竟然還無法解決,相關單位的效率與魄力也太差了吧!



落勢族群
新進會員

本篇即將落幕仍未見縣府主管機關回應,此事到底處理好沒?還是沒人管?真悲哀!劉議員加油,解決『東莒山羊隨處覓食 汙染環境』之事,就靠你了!




  已有 0 位網友鼓勵
劉榮華 
資深會員 


註冊 : 2004-01-17
發表文章 : 107
掌聲鼓勵 : 214

發表時間 : 2004-02-11 20:54:18
FORM: Logged


劉榮華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劉榮華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今天收到縣政府行文請莒光鄉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積極查處工作,以遏止其惡化。副本給劉榮華議員、建設局、環保局,該文之意縣府是否推卸責任?縣府束手無策之事莒光鄉公所是否接受願意認真辦理??
>>縣政府建設局和環保局持續緩慢的執行『東莒山羊隨處覓食 汙染環境』之事,政府官員常言>民之所欲、常在我心,從地方政府到中央機關處事行為,鄉親自然要問我們的政府在那裡?到底有沒有政府?法令所訂誰該遵守、誰來維護政府尊嚴,民意代表開會質詢是否狗吠火車,痛心行政效率不彰,浪費人力浪費公帑處理數年來無法執行民眾長期的怨,如果下次會期前無法處理讓鄉親滿意,榮華會將該議題再次提出冷菜辣炒。



  已有 0 位網友鼓勵
劉榮華
落勢族群 
新進會員 

註冊 : 2004-01-20
發表文章 : 13
掌聲鼓勵 : 22

發表時間 : 2004-02-21 23:11:35
FORM: Logged


落勢族群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落勢族群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本人對劉議員你熱愛莒光之情懷十份敬佩,也深信你肯定可以辦得到,故在此提出建議供參考:
東莒山羊隨處覓食,並非只是汙染環境而已,其主要是飼主對於所領管之動物未盡管理之責,任意放養造成自然生態被破壞,其飼主顯已違反動物保護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應是縣政府建設局。其應派員前往現地了解及研擬處置方案,徹底施展公權力,期使東莒地區自然生態環境得於永續保存。不是一張公文請莒光鄉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積極查處工作,以遏止其惡化就了事;其飼主之行為如經查證確實構成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有作為哦!如不作為則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規定:「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一三0條規定:「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為公訴罪哦!縣府相關主管機關承辦人切不可掉以輕心哦!



  已有 1 位網友鼓勵
    第1頁 (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