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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新制11日上路 癮君子、營業單位注意 --閱讀人次 : 1512

2009-01-08馬祖日報

業者想符合規定又留住吸菸客人,最好的辦法就是就近設置吸菸區,衛生局建議先以室外為佳。(圖�文:曹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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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因應菸害防制法新規定,營業事業及機關單位得設室內或室外吸菸區(如圖),讓顧客及人員得以就近利用,不過連江縣衛生局提醒,室外吸菸區是沒有規範的,只要在室外及通風良好處皆可,而室內吸菸室的話,就須依照「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來辦理,而非隨便開一間就算是吸菸室,敬請各公司及機關單位密切注意,以免白忙一場又受罰。

 衛生局表示,按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令公布修正「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關於供公眾消費場所及老人福利機構等設置室內吸菸室時,其面積、設施及設置等之辦法;而行政院衛生署爰就關於室內吸菸室之定義、面積、設施、設置、稽核、處罰及其他相關規定加以規範。

 經考量防制菸害之立法目的,及國內關於建築、消防、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等現行規範之標準,同時參酌國外如英格蘭公共衛生2007年無菸(除外條款及交通工具)條例、加州勞工法第6404.5條-禁止工作場所吸菸及法國2006年十一月十五日第2006-1386號令修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修正條文第3511-3條–第L-3511-2條等外國立法例,訂定辦法共十條,其規範要旨如下:授權依據、適用對象及面積比例之限制、半戶外開放空間之用詞定義、吸菸室用途之限制、吸菸室獨立隔間之規定、吸菸室獨立空調之規定、應標示事項、吸菸室使用之限制、設置及變更設施之檢查及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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