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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03-14 17: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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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康報你知・誠徵臨工-連江就業中心 --閱讀人次 : 528

好康報你知・誠徵臨工-連江就業中心
本中心核定連江縣東引鄉東湧社區發展協會臨時工作津貼3人
意者請速與連江就業中心報名
即日起兩個月內完成推介並上工

適用對象:
1.非自願離職者。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更生受保護人。
(7)長期失業者。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3.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
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5.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
一、核發臨時工作津貼條件:
(一)有用人單位計畫審核通過,有臨時性工作時,方可參與。
(二)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臨時性
工作:
1.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2.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二、申請人基本應檢附文件:
(一)求職登記表
(二)臨時工作津貼申請表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五)切結書
(六)其他身分證明或相關文件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e6b9aa622568273bcf53ff0ec9130e99.doc身分認定方式與應備文件一覽表

三、給付標準:
每小時新臺幣140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四、審核程序:
求職者須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親自至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經櫃檯同仁諮詢,填寫簡易諮詢表後,開立介紹卡,推介應徵。就業中心受理以上條件對象之求職登記後,符合資格者,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由用人單位轉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所稱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
用人單位應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求職時,其應徵結果,應於七日內填具推介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或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
1.同時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
2.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含兼職與打工)。
3.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本分署停止其臨時性工作。
4.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本分署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
5.拒絕本分署推介就業。

※合併領取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六個月 為限。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本分署為查核就業促進津貼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津貼領取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津貼領取者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如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以上工作時間為期六個月,請您儘速提出申請
連繫電話:0836-2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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