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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吳軾子(西方朔、趙壹)

吳軾子(西方朔、趙壹)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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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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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2-27 03: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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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軍方全部撤訴,還地與民! --閱讀人次 : 4333

在馬報上閱悉,雪生立委曾邀請國防部及國有財產局官員到辦公室開會,建請二單位全部撤回正在上訴訟中有關土地的案件,將土地返還給「馬祖原住民」。真感謝雪生立委的用心,也期盼二單位能從善如流,體恤民情,撤訴結案。

針對馬祖的土地問題,本人強烈主張:

一、土地「絕對」是我們原住民的。因為,先來後到的時間邏輯,許多居民從先祖定居馬祖迄今百餘年,至少也有70年以上。易言之,還沒有中華民國政府時,或還沒有馬防部時,我們的祖先早已放牧、耕作斯土斯地。其理已明,土地怎麼會是軍方和政府的呢?「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理論已於1912年之後不適用了。那有後來的軍方和政府用巧取豪奪、強征霸佔手段據為己用後,竟強詞奪理的說,那是你們的土地,豈有此理耶?這還需要言辭辯論嗎?

二、應由軍方和政府舉證,而不是本末倒置的飾令百姓舉證。因為,後到的軍方和政府你們1949年或1956年之後陸續進駐馬祖,你們不可能帶「土地」來吧?那麼,你們名下的土地,當年是如何以「合法」方式繼受取得的?比如以有對價的關係買賣取得的。怎麼叫我們原始取得,長年使用佔有的原住民舉證呢?要舉證轉換或倒置,才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併此敘明。

三、歸還土地給我們之後,萬一他日再有戰事或軍事用途時,我們一定會全力支持國軍為保國衛民需要,徵(借)用我們的土地,絕無異議。當年軍方或政府也是基於戰(軍)事的用途,不得不強徵霸佔民地,用以作防禦工事、堡壘要塞或辦公之用,我們不敢也無力反抗。但如今西線早已無戰事了,軍方和政府當然應該地歸原主,還要補償多年的使用費,何竟鳩佔雀巢,拒不歸還呢?有道理嗎?

今日吾人樂見雪生立委為土地問題,殫心竭慮的與國防部、國有財產局溝通與周旋,不遺餘力的奔走。期盼這兩個政府部門能將心比心,體察民意,以感恩的胸懷,和諧的方式圓滿處理。立即全部撤回還在法院(不論那一審級)審理中的案件,無條件返還土地給物主,則國家幸甚,馬祖居民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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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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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2-27 06: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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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民地,本來就是軍方的不當得利,還地於民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要主張適用「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暫行辦法」才有勝訴機會,沒主張的,也就難了。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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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秉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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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淡江大學經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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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2-29 06: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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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之際,看到此則新聞,兩相對比,更加感慨!

105.12.29 金門日報:陳玉珍為民眾解決問題土地
http://www.kmdn.gov.tw/1117/1271/1272/275572/

] 議員陳玉珍接獲山外村陳姓民眾陳情其土地被政府佔用的情形,她昨日特別邀請縣府財政處長許志忠、稅務局長王漢文等人前往金湖鎮公所與蔡西湖鎮長研討並實地會勘後達成初步共識。

] 陳玉珍指出,民眾陳永祿土地因為公家單位蓋社區活動中心,佔用了他的土地,如果要要求公家單位拆除重建經費龐大,民眾要回土地也要繳納鉅額土地增值稅,經過會勘討論後,初步共識是朝向公、私有地先合併,再按照原持有比例去分割的方式。

] 許志忠處長也針對日後如何分配的位置和都計方面提供意見,請地政局於地籍圖上標定山外里辦公處及營舍位置,以作為地籍調整依據。另為妥善保存軍事史蹟建物、保障鄉親合法權利及提高公、私有地整合利用效率,請金湖鎮公所會同土地所有鄉親根據前項標定資料依行政程序辦理後續土地合併分割事宜。

] 陳玉珍很欣慰並感謝在行動派蔡西湖鎮長的支持,以及縣府各處局的集思廣益下,順利解決陳永祿宗長十數年的土地被佔用取回事宜!

] 她也說,只要有心、用心,專業的行政官員是能為民眾解決沈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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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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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2-29 19: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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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金門怎麼處理土地問題,再看看馬祖,連江縣政府處理土地讓我們覺得好像在刁難馬祖鄉親,動不動就是駁回鄉親的土地申請,兩相比較.連江縣政府應該要感到汗顏,請學學金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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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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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2-29 1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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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金門再回頭看看馬祖.真是不勝唏噓…感到既悲哀又無奈

金馬官員解決土地的積極態度及能力.實在是南轅北轍.根本無法相比.不知馬祖的官老爺們心中作何感想…

只要有心、用心,專業的行政官員是能為民眾解決沈痾的!

經典名言.希望馬祖的官老爺們能奉為圭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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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態度 決定幸福的深度
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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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2-30 17: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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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軍方撤訴,不如自立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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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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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2-30 18: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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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朱大哥國防部的回函,真是說一套做又是一套,說要還地於民,可是做的事就是不想還地於民,處處駁回馬祖鄉親申請的土地.請陳大立委站出來為馬祖鄉親發聲吧,再找國防部軍備局和國有財產局溝通一下吧,之前質詢時不是說對於鄉親提出的土地申請案不上訴要還地於民嗎?奇怪為什麼回函都跟說的不一樣呢?我想陳大立委是時候要再找軍備局和國有財產局泡茶聊聊,請他們不要再為難馬祖鄉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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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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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2-31 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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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終看到縣府還地於民的消息,這是好的開始,也是遲來的「轉型正義」,表示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後發揮了功效,迎接新的一年,期盼我們的連江縣地政局及國防部軍備局,不要再以莫須有的理由阻擋人民登記案件了。再不轉念,很快就會被人民唾棄的。

在戰地政務期間,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的土地,原本就屬於人民的,就心甘情願早點還給鄉親吧!

節錄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縣府讓售 塘岐中正路及中山路國宅土地問題獲得解決
馬祖日報--2016-12-31 wrote:

 【記者陳鵬雄報導】困擾北竿塘岐中正路以及中山路國宅民眾已久的土地問題終於有解,在地方民代的爭取之下,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修正後,這些國宅土地取得由政府讓售的法源依據,縣府財政局針對首波介壽以及塘岐共56筆土地發出通知單,原住戶可開始提出讓售申請,承購的價格以該筆土地第一次公告現值為依據,約為目前公告現值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左右價格。

 塘岐中正路以及中山路國宅多數為公有土地,但建物又屬私人所有,因為沒有土地所有權,不管是改建、申請使照還是買賣都十分困擾。公有土地是否讓售給民眾已經討論多年,但因為相關法源未能配合而無法推動,在地方民代爭取下,去年由議會通過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修正,縣有土地讓售取得法源依據,並由財政局報行政院核定,國宅所有人可依自己意願向政府承購國宅土地,取得建物土地所有權。

 財政局表示,第一波包括了南竿介壽村和北竿塘岐村、橋仔村共有56筆土地已通過行政院核定可以讓售,另有南竿福澳、北竿塘岐和橋仔共21筆因相關資料尚待補正,列入第二波讓售作業;這項土地讓售作業會在明年元月舉辦地方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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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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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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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1-01 10: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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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心太多,法律程序不走,土地亂上加亂
法律不完整,接著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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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來順應 未來不迎 當時不雜 既過不戀
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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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1-01 15: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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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土地登記事務辦到開枝散葉,難以收拾,乃政府機關不依法行政,並非鄉親不守法,也非法律不完備!臚列以下土地法條文,請參酌。
土地法第 46-1 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第 46-2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土地法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土地法第 47 條:
地籍測量實施之作業方法、程序與土地複丈、建物測量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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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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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1-04 07: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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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辦土地總登記」一辦四年多過去了,一事無成,是政府無能?還是公務員無知?到底地政事務所做錯了什麼?是故意?還是過失?看了以下內政部訂頒的執行要點,答案應該就出來了,我們的官員有檢討嗎?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20090675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16點

◆ 第1點
重測區範圍之勘選,應於重測工作開始前半年,依下列原則,實地審慎勘選:
(一)地籍圖破損、誤謬嚴重地區。
(二)即將快速發展之地區。
下列地區不列入重測範圍:
(一)已辦理或已列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土地、社區開發且有辦理地籍測量計畫者。
(二)都市計畫樁位坐標資料不全者。
(三)地籍混亂嚴重,辦理重測確有困難者。
◆ 第2點
重測時段界之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整範圍內之宗地應逕為分割測量:
(一)重測區之段界調整後,原為一宗土地跨越於二段者。
(二)段界線以公共設施預定地之界線調整者。
依前項逕為分割測量結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第3點
會社名義登記之土地,地籍調查前應查明該會社管理人或股東住址通知之。
◆ 第4點
重測地籍調查時,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得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指界,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該協助指界之結果者,視同其自行指界。
(二)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且未能自行指界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予以逕行施測。
(三)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而產生界址爭議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予以調處。
◆ 第5點
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界,或雖到場而不指界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 第6點
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參照舊地籍圖逕行施測者,應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所示之坵塊形狀及關係位置,實地測定界址,設立界標,逕行施測。
◆ 第7點
重測土地地形特殊,實地無法設立界標者,應於地籍調查表空白處註明其原因。
◆ 第8點
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於現有地界線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不論其現有地界線與地籍線是否相符,以其界標並指界之現有地界線辦理調查並施測。但相互毗鄰土地涉及不同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時,仍應依有關管制規定辦理。
◆ 第9點
司法機關因審判上需要,囑託提供舊地籍圖謄本時,仍應受理,惟應註明本宗土地因辦理重測時,界址爭議未解決,本謄本僅供參考字樣。
司法機關受理經界訴訟事件,囑託地政機關以原地籍圖施測者,地政機關應予受理。但應將地籍調查表及調處結果等資料影本以及辦理測量情形一併送請司法機關參考。
◆ 第10點
地籍調查時,雙方指界一致,惟於重測結果公告前一方認為指界錯誤而發生界址爭議者,得予協調,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雙方達成協議者,依協議結果更正界址,並補正地籍調查表。
(二)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者,仍依原調查結果繼續進行重測程序。
◆ 第11點
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於地籍調查時,應派員持具致地政機關函文到場指界。
前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函文影本應黏貼於地籍調查表背面。
◆ 第12點
(刪除)
◆ 第13點
都市計畫範圍內辦理重測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事先派員前往實地清查都市計畫樁位,如有湮沒損毀者,應即補設,並將樁位坐標資料列冊送交地政機關。補設樁位工作,應於當年度四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該重測區得暫緩辦理。
◆ 第14點
重測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因面積增減提出異議時,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三項辦理。
◆ 第15點
重測異議複丈案件,應依地籍調查表所載界址辦理複丈。
重測成果公告期間申請異議複丈而公告期滿尚未處理完竣之土地,應按重編之段別、地號記載於登記簿之標示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重測前面積、重測公告面積及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異議複丈處理中,其實際面積以異議複丈處理結果為準字樣。
◆ 第16點
重測結果公告時,部分土地之界址爭議,尚未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程序處理完畢者,應於公告文載明重測地籍圖經公告期滿確定後,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並附記下列土地因界址爭議,正依法處理中字樣。
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即據以施測,並將施測結果公告。
◆ 第17點
重測結果公告期滿無異議者,即屬確定。土地所有權人或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複丈更正。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辦竣前,雙方當事人以指界錯誤書面申請更正,並檢附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權益之切結書時,得予受理。其已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者,應不准許。
◆ 第18點
核發重測前地籍圖謄本,應於謄本上註明原地籍圖已停止使用,本謄本僅供參考字樣。
前項重測前地籍圖已送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或有關機關典藏者,其謄本由地政事務所向該機關洽取後核發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重測地籍調查表等有關資料或卷宗,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19點
因都市計畫樁位測釘錯誤,致使重測成果錯誤,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法更正樁位坐標,地政機關應依更正後樁位坐標辦理測量,並辦竣更正登記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第20點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後,發現原測量錯誤者,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辦理測量成果更正後,再辦理土地標示更正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如有異議,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裁判。
◆ 第21點
共有土地於辦竣重測後,申請人始持重測前土地標示之民事確定判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共有物分割複丈、登記時,其重測後地籍圖形、面積與重測前不相符合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知申請人應於一定期限內,就重測後結果檢具原全體共有人協議書,據以辦理。
(二)申請人逾期未檢具協議書者,應依法院判決意旨及有關圖說,以重測前地籍圖至實地測定界址點位釘立界標,再以重測後地籍圖調製之土地複丈圖測取分割界址點,計算面積後辦理分割登記並將登記結果通知有關權利人。
土地辦竣重測後,申請人始持重測前土地標示之民事給付確定判決申請土地分割登記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第22點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辦竣後,應通知權利人限期檢附原權利書狀辦理加註或換發新書狀。權利人未能提出原權利書狀者,應檢附未能提出書狀之理由之切結書換發。
依切結書換發者,應將重測前原權利書狀註銷並公告之。
◆ 第23點
重測後加註或換發之土地所有權狀,應附以地段圖。
◆ 第24點
加註或換發土地權利書狀時,原書狀背面附有甲式或乙式建物附表者,應換發建物所有權狀。
◆ 第25點
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應按重編之段別、地號記載於登記簿之標示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重測前面積及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字樣,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俟界址爭議解決後再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加註或換發書狀。
前項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前,權利書狀損壞或滅失,登記名義人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權利書狀換給或補給時,地政機關應予受理。
◆ 第26點
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其基地標示於重測後已變更者,其測量成果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訂正:
(一)基地標示按變更後標示訂正之。並辦理建物基地標示變更登記。
(二)建物位置圖依據重測後之地籍圖,按原測繪之建物相應位置比例訂正之。其情形特殊者,地政事務所得視實際需要實地測繪之。建物平面圖必要時得轉繪之。
◆ 第27點
重測區建物,不論其坐落基地有無界址爭議,建物所有權人申請核發該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時,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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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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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的執行要點告訴我們,地籍重測結果公告期滿無異議者,即屬確定。而已經複丈取得測量成果圖的案件,不得再受理複丈。馬祖地區的私有土地多已在無主土地公告作業期間取得測量成果,還需要在重辦土地總登記審查期間二次申請複丈嗎?當然不必要。再說,測量是土地登記的前置作業,地籍重測是要經內政部核准,縣政府都無權決定,地政事務可以擅自作主嗎?黑幕重重,已經顯示在收案件數,就不多說。爰公告土地總登記不去辦理登記事務,卻反以辦理複丈之名故意拖延,顯然是政府在帶頭違法,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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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早說過,離島還地於民 促進經濟發展。法規也早已完備了,地政官員還在怕軍方,真是不知今夕是何夕,還在等軍方點頭嗎?民主法治到哪兒去了!
國發會:離島還地於民 促進發展
admin 發表於:2014-04-04 17:42

國發會今天表示,金門、馬祖與澎湖是我國軍事戰地前線,但隨兩岸和平及開放交流趨勢,前線戰地政務已終止,為使當地資源可以有效利用,政府致力推動還地於民政策,讓民眾可申請土地返還或讓售相關事宜。

國發會說明,為落實離島地區土地還地於民政策,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已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今年一月正式公布。重點在於將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被占用,而於終止後始被徵收、價購或徵購,登記為公有土地,納入得申請購回的適用範圍。

法案增訂土地管理機關應於兩年內,全數公告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的公地,民眾得於公告日起五年內申請購回。

為使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能儘速依法推動,讓民眾申請程序更加便利及簡化,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已於3月中旬開會,要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儘速依修正後條文,推動辦理相關作業,務須兩年內完成公告,以利民眾得於公告之日起五年內申請購回或返還。

工作小組也請內政部及財政部國產署,分別儘速完成訂定相關返還土地實施辦法及公有土地讓售相關作業規定,以透過還地於民政策推動,維護金馬澎地區民眾土地權益,並透過土地返還及活化利用增加當地經濟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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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1-09 14: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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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最近某些連江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案件,會讓馬祖鄉親覺得這個訴願審議委員會真的有公正和客觀的為馬祖鄉親爭取土地的權益嗎?一般馬祖鄉親都不懂法律,你們這些號稱公正人士的委員像是知法玩法對於馬祖鄉親申請的國有土地返還,就是用駁回來刁難馬祖的鄉親,請問一下當初政府在馬祖哪裡有土地,擺明就是從馬祖鄉親這邊強佔的.身為馬祖小老百姓在這呼籲,希望這個訴願審議委員會不要淪為政府的打手,欺負自己的鄉親.不然這樣如何能落實土地轉型正義呢?學學金門的政府人員和民意代表是如何幫他們的鄉親爭取土地的權益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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