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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吳軾子(西方朔、趙壹)

吳軾子(西方朔、趙壹)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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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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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01 03: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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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平鍇是怎麼打贏土地官司的? --閱讀人次 : 5631

福沃村的林平鍇於民國99年間向縣政府申登請求已登記在縣政府名下的一筆土地,座落在舊清水村公所及其周邊約108平方米的祖業土地,想當然爾的被無理蠻橫的駁回,完全不理會當事人的所呈已經事臻明確的各項物證、人證和文獻檔案。直白說,政府一昧的、頑固的、不明究裡的先駁回再說,完全沒有站在老百姓的立場思考。

我幫林平鍇先生撰寫了「訴願書」,所列的物證事證與最初申登時「完全一樣」,只是在文字措詞上更強硬更周延了些。原以為訴願必然仍被駁回,已作好了下一步提行政訴訟的準備。

不意,縣政府看了我的訴願書及理由之後,很快的就主動飭令鄉公所、地政所等單位,找林平鍇先生召開協調會。我又幫他寫了一份協調會時該陳述意見的書面文件。結果,協調會後不日,縣政府主動發文撤銷了「原駁回申登的處分書」,認可系爭土地確實為平鍇所有,圓滿結束了紛爭。

本件的意外驚喜,讓我對當時的雪生縣長和縣府團隊括目相看,真正做到了苦民所苦,著實不容易。不久,平鍇先生也核領到所有權狀。

為什麼會如此順利?僅在訴願程序的前置作階段就贏了,而不必進入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冗繁官司中呢?「縣政府主動認錯」是關鍵。

民事訴訟對眾所周知之事,勿庸舉證。但什麼才是眾所周知呢?仍由承審法官自由心證認定。其實,我一以貫之的先來後到、歷史事實、原始取得的道理,就是眾所周知,因為,老百姓都知道啊!

你南竿鄉公所什麼時候才設立?清水村公所的用地何時取得?怎麼取得的?理論上,當然應由政府負責舉證責任。我只要找鄰里街坊作證人提出我父祖輩時早已就在系爭土地上使用,或放牧耕作,或圈養家畜,或建有籬牆等,或曾經將系爭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過。所以,當然是屬我所有的土地。而你政府拿什麼來證明你是合法有對價關係的買賣繼受取得的?無非是強征霸佔,巧取豪奪來的。

由於縣政府在本件中,主動認錯,釋出善意,歸還土地給所有權人,免去了老百姓訴訟之累及抱怨幹譙,討回了祖業土地,解決了紛爭。為什麼在其他的類似案件中,不比照辦理,一體適用呢?政府的存在是為人民解決問題,而不是與民爭利,更不該霸佔民地不歸還,才是正道。

忠言奉勸為人民公僕者,要將心比心,多站在老百姓的立場處理土地糾紛事件。因為,你和你的家人親友,很可能也有許多祖業土地討不回的,你又作何思考呢?孔夫子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願以平鍇先生的案例,再次哀哀上告偉大的政府官員們,該認錯時就認錯,還地與民吧!別再硬拗跟老百姓做對頭了。感謝主!

西方朔 201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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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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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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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01 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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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未到,妖魔鬼怪全出山,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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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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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02 21: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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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於民國45年至81年間施行戰地政務,在這期間連江縣政府是軍政府,就是向民間價購土地,也是軍事徵用,因為都是依據「軍事徵用法」所擬定的「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在辦理價購土地;戰地政務終止後於施行民主法治,連江縣政府向民間購買的土地,才可能有「協議價購」或「徵收補償」的問題。

「徵用」和「徵收」最大的不同在於徵用土地不破所有權,必須在戰地政務終止後主動還地於民,或補辦徵收補償,或價購,或租用。而馬祖地區在82年以後才展開地籍測量,那在戰地政務時期向民間價購的土地,已可確認是徵用,不是徵收,勿庸置疑。

至於「土地四鄰證明」在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的狀態下,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並不適用土地法關於登記的規定。因此,「土地四鄰證明」並非登記的必要條件。例如:某君所有的土地,在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戰役時被國軍占用了,某君提供當年青苗補償的證明文件和五十七年次出生的「土地四鄰證明」,如在土地總登記的狀態下,是可以登記為所有權人的,連江地方法院已有判例可循。

馬祖地區各機關學校用地,縣政府幾乎都是從軍政府手中移撥而來,本應在81年戰地政務終止後還地於民,但是一直延宕至今都沒有主動還地,反而把人民提出申請的案件駁回或撤銷了,民怨沸騰的癥結就在主事者搞不清楚什麼叫「軍事徵用」?什麼叫「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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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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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02 23: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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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年辦理第1次土地總登記當時有人知道這件事情以當時有網路 電話?無人登記或土地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土地視為無主土地,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愚人節過了吧,作秀還地於民議題,政府還是開支票騙選票, 軍方跟政府要老百姓家產土地,還地愚民政策被騙到了,馬祖土地總登記 到最後不應受理,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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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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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03 20: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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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重辦土地總登記,乃因為連江縣政府於民國65年公告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只有一個月,又沒有公布地籍圖,行政程序明顯有瑕疵,所以必須重新公告,重新辦理。

但從民國65年公告土地總登記,距今已超過40年,才來重辦土地總登記,重新受理人民申請登記,也延宕太久了吧!在這期間已經有多少人走入歷史,變成了繼承案件,地政機關對於沒有私權糾紛的案件,還有駁回或撤銷的權力嗎? 又屬於行政機關的請求權是否已經消滅,希望我們的劉縣長認真的研究思考,不要再剝奪鄉親土地登記的權利。因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的行政處分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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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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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04 11: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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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的土地登記事務,講白一點從65年開始至今,縣政府的態度就是百般的阻撓鄉親登記,當我們抓到65年土地總登記公告,只辦公文不辦事違法時,換來了101年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的行政作業程序,結果辦了快五年了,地政官員還在推拖拉扯,想盡方法駁回鄉親的登記申請案,這到底是官員不懂地政法規?還是怕負責員任,故意駁回?主政的劉縣長,總該給鄉親一個交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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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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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05 09: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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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的地政事務,官吏苛刻,以刑逼民,冤不得理,屈不得伸,老百姓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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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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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05 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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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離島,澎湖跟金門的官員還有民意代表都懂得站在鄉親的立場幫鄉親爭取土地,可是馬祖呢?不幫忙就算了地政還有訴願審議委員會還拼命阻撓不知是啥意思,所以馬祖鄉親碰到這些人真是讓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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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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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09 1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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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政務期間軍方在馬祖、東引地區占用了多少土地?依據國防部的說法是五六七公頃餘,且將近九七%為未登記土地(約五五三公頃餘),這些土地本應在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後,依據軍事徵用法主動還地於民,但延宕了二十五年了,政府始終沒有動作,連老百姓提出申請的案件,地政局還千方百計的阻撓,不是駁回,就是撤銷,我看再不撤換不適任的官員,劉縣長您也不要再連任好了。

國防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八九) 軸載字第0五00四號

受文者:行政院
主旨:函陳立法院提案建請「國軍歸還民眾土地時,若土地上有堪用之建築物而 民眾有意願保留者,將建築物一併發還案」,請鑒核。

說明:
一、依釣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九防字一五一○○號函辦理。

二、國軍於馬祖、東引地區轄管營地,面積約五六七公頃餘。將近九七%為未登記土地(約五五三公頃餘) ,內政部為健全馬祖地區地籍,實施地籍航測,並經財政部八三年五月十三日開會研討,同意國軍按土地法第五二條規定,囑附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登記,並以該軍事單位為管理機關,現正由陸軍密切協調連江縣政府辦理土地登記作業中。

三、俟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完畢後,國軍將配合「精實案」駐地調整時機,將配合測量成果,以小營區歸併大營區之原則,優先檢討發還民地;如確因騰空民地造成營區不完整、部隊任務無法遂行者,則本用地節約原則,以最小需求為度,分年辦理價購(徵收)獲得;惟本部考量外島地區國軍使用民地多年,除依現行補償標準計列補償費外,並加給每平方公尺一一五二元之先行使用土地奬勵金,已充分彌補民人多年之損失,另因預算不足無法立即辦理土地獲得,或於辦理土地發還時,本部亦同意依民人意願,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給付租金。

四、有關曹爾忠委員建請「國軍歸還民眾土地時,若土地上有堪用之建築物而 民眾有意願保留者,將建築物一併發還」乙節,因軍方管有不動產係屬國有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第廿八條規定,管理機關不得為任何處分,故辦理民地發還時如有地上建物,應將地上建築物拆除後發還土地,考量外島地區建材獲得不易及節省公帑,縮短土地發還時程。本部建議依建築物結構分析,處理方式如下:
(一)建築物已破損,有安全顧慮者,為顧及民人生命、財產安全,即依 規定將建築物拆除後,辦理土地發還事宜。
(二)建築物良好、堪用,無安全顧慮者,如業主同意切結,並至法院公證將撥交之建築物,同意不從事營利行為,且接收後續管理、維護等責任,由業主自行負責,本部將依業主意願,將建物一併發還。

正本:行政院
副本:國防部部長辦公室、軍備局、後勤參謀次長室(均請查照)
部長 伍世文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第七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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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山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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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4 15: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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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這位因詐欺還在蹲牢房的"秋貴兄"就事實說話,別被告了十幾項詐欺罪名還在這塊園地大言不慚,把所有功勞往自己身上攬,用一些專有名詞和法律字眼讓一些無知的崇拜者給他按讚。如果你真有心,應該低調行事,別動不動就"因為有我"而讓馬祖人平反,讓某人日子更好過,你要是有真本事和良心,請就事論事,別老把自己搬出來,說一些似是而非,顛倒黑白的故事好嗎?你以為馬祖人都像被你詐欺的那些人那麼好哄嗎?馬祖沒有你天空更清淨。 這位"西方朔"也好,秋貴兄也罷,真為馬祖說話,應該是謙卑自恭,不要自抬身價。真不好意思,聽說你連法律系都沒念畢業,充其量不過是一個訟棍罷了。 我肯定你針貶馬祖時事,為弱勢族群說話,讓一群貪官汙吏警惕(雖然這群上到下的貪官汙吏根本不甩這些),但是別自抬身價,以為自己聰明過人。你言必稱神,殊不知上帝正在睜大眼睛看著你,每天聽你的禱告是只求儘快脫罪,全無悔意,天下人並未負你,是你負了劉氏宗親,八十歲老母,以及只能搖頭長嘆的兄弟姊妹和你的兒子們!版主若真想給這位西方朔一個言論空間,請也把其他人對他的批評也寄給他看。請他自重!!!無知的讚美救不了一個不可救藥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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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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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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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4 16: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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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這麼說,阿門说天生.......必有用
誰沒犯錯,知錯能改疝沫大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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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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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5 06: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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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辦土地總登記事務至今快滿五年了,為什麼停滯不前,除了行政效率極差之外,就是沒有依法辦理地籍測量,造成無謂的界址糾紛。當然,連江縣政府內沒有一位一級主管學有地政專長,還重用法律人來打擊鄉親,搞得民怨四起,也是重要原因。官僚心態不改變,還地於民還有得等囉!

土地總登記重複指界 地政局:已辦至東西莒糾紛案件協調
馬祖日報--2017-04-15 wrote:

 【記者曹重偉報導】地政局賡續辦理未登記土地之總登記作業,由於民眾重複指界嚴重,正積極排程協調中。該局強調,經國產署及軍備局參與土地專案小組會議後,可避免異議或訴訟,就本縣日後總登記案件審查之推展極具助益,對民眾申請祖遺土地之權利更有保障,相信可加速總登記辦理進度。

 地政局續辦未登記土地之總登記作業;本縣95年及101至102年2次辦理未登記土地重新總登記專案作業,經統計共受理9891件民眾申請案。

 由於民眾相互指界重疊,界址糾紛案件高達6成8,已自104年9月15日成立「土地界址糾紛協調小組」,規劃安排東引、西莒、東莒、北竿、南竿依序邀集有指界糾紛之民眾協調;目前已辦至西莒、東莒糾紛案件協調,其他鄉部分正積極排程協調中。

 另101年以前受理之舊案公告,經權利關係人提請異議部分約計600餘件,截至105年12月底,已調處完成近400件,餘依規定程序辦理中。登記部分無界址糾紛案件先予以審查,統計至106年3月29日止已辦竣3594件,核發權狀案333件、撤回1231件、駁回1075件、公告中96件、訴願中25件、訴願駁回6件、公告異議待調處383件。

 登記為公有土地之申請返還部分,自104年度起受理民眾申請返還案作,現本所已受理470件,已依法發給權狀77件、公告中33件,審查中133件,餘依規定程序辦理中。

 申請測量案件移送登記審查部分,現已完成約45.77%,另指界糾紛協調部分,截至105年12月底東引已辦竣,南竿鄉僅曾就福澳段、介壽段辦理協調,另其他段及北竿鄉刻正安排糾紛協調,預計於4月底完成並繪製測量成果移登續審。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大面積申請案將謹慎依法處理,避免違背公平正義原則。現就民眾申請案件,如屬大面積者則交由總登記申請案審查小組開會討論,會中除就申請人之資格先行審查外,另就其申請指界測量範圍內之土地現況、地形地勢及地質、經驗原則等綜以判斷,並輔以現場勘測,據以做成決議或駁回、或請申請人就實際占有土地重新繳費測量、或函詢相關單位憑處等,真正落實實質審查,維護真正所有權人權益及公平正義。截至目前,該局業已召開20次之會議,另剩南竿鄉清水、復興、四維、珠螺、津沙等數個地段尚未召開,預計4月底之前可全部完成大面積案件之開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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