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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軾子(西方朔、趙壹)友善列印



張貼者
吳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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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6-01-09 12: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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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軾子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吳軾子 吳軾子的個人首頁: 曹爾忠十大保證  做不到就下台  曹爾忠向馬祖鄉親們鄭重的承諾和保證  一、	世代交替,絕不再參選下一屆的立法委員了。 二、	絕對不插手介入馬祖縣議會正副議長選舉。 三、	絕對不也從來不曾干涉縣政府人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戶政事務所勿濫權催遷,當心會被告! --閱讀人次 : 8856

一、1.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含居住及遷徙)
2.民法第20條、第23條:依一定事實(遷戶籍),…因特定行為
(為 小三通)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3.小三通規定,在金馬設戶籍6個月以上者,可申辦金馬證。
二、依上述各法律規定,人民是有遷戶籍來馬祖,為申辦小三通金
馬證,為了去對岸作生意方便,可省下交通費用,是依「一定事實
」,也是為「特定行為」而必須遷戶籍到馬祖,完全都是合法的。
三、如果,戶政單位以「無居住事實」而對設籍在馬祖的中華民國
國民以恐嚇、威脅(罰6000元,強制遷出)的手段進行催遷,似已
砥觸前開的相關法律規定,更嚴重的有「違憲」之嫌。
四、退一步言之,華僑、台商、軍人,外出工作、求學者,或戶籍
與實際居所不在同一地者,是否都可以用「無居住事實」的理由,
將這些人強制催遷呢?
五、比如說,本人一直在台北工作,偶而有事才回馬祖,且自戶籍
設在馬祖迄今,並無任何居住一日在戶籍地之事實,戶政單位是否
也可任意將本人戶籍催遷呢?
六、因為檢調的防杜選舉幽靈人口而矯枉過正,連檢調都不敢說要
將設籍在馬祖的人強制催遷。戶政單位豈可膽大妄為,姿意違法的
「侵害、迫害」人民的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七、公務員固可依法行政,但並無可違法濫用權力,執行過當之權
。否則,被侵害的人除了依訴願,行政訴訟來救濟外,還可聲請釋
憲及國賠。屆時,違法濫權的公務員將後悔莫及。
八、幽靈人口並非法律名詞,而是以訛傳訛被扭曲、被污名的錯誤
名詞。
姑且不去揣測是否有為投票權而設戶籍之動機,至少在未投票前,
任何人都有權利享有戶籍的遷徙權。況且,所謂「幽靈人口」被判
妨害投票罪之爭議,已有人正聲請大法官釋憲中,尚在未定之天。
奉勸馬祖的戶政主管不要曲解法令,自以為是的濫權對民眾恐嚇威
脅或強制催遷。當心,會被告的!
吳軾子200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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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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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6-01-09 13: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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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立委賴士葆先生的助理回電我被強制遷戶籍的事

因目前尚未被遷出,所以本人也尚未正式請求賴士葆委員的協助

在台灣是不會發生這樣惡搞的鳥事,另外順便一提的是

我用縣府信箱寫了很多 e-mail 給家鄉民代,但都石沈大海(應該說到目前為止)

寫給與馬祖無關的賴立委,賴立委的助理2天內就電話回覆本人

唉!感覺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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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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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6-01-11 04: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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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不只有1年內遷入的「新幽靈」,還有更多早年遷入或從未遷出卻長期居住台灣的「老幽靈」,這些「老幽靈」回馬祖投票無罪,而「新幽靈」不但投票會被起訴,而且不投票也會被催遷,不符合公平原則,檢調單位應該一視同仁,全部催遷才對。(長期在台就業中而遷入戶籍之後每年總計在馬祖居住沒有半個月者,一年之內往返大陸沒有兩趟以上者,而且非該戶籍中之屋主及其親屬。)
對於這些「老幽靈」如有不服,歡迎您發揮正義感將這些「老幽靈」姓名向地檢署檢舉,真正展現「馬祖鄉親真正做主」的選舉只有您「具名或不願具名(怕洩漏姓名而)」的檢舉檢察官才能有所依循查證屬實後依法嚴辦。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應查記戶內居住已滿或預期居住三個以上之現住人口。
戶籍法:第 25 條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第 54 條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人民故意提供戶政機關不實之資料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眾是否為虛偽遷徙的戶籍,戶政單位應該瞭落指掌「無事實居住」,依據戶籍法第20條與25條規定,凡在戶口遷入後,1年內未居住超過3個月者,應通知民眾自行遷出,如果經過戶政單位催告,7天後仍未遷出者,戶政單位可以逕行撤遷,並處9000元罰款。戶政單位如有瀆職檢察官應該將戶籍承辦員移送法辦,方能杜絕非法遷移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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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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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6-01-11 1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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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穿了所謂新幽靈、舊幽靈只不過是選票的問題,因為有人最關心,不是嗎?

幹點正事嘛,遇到選舉就發瘋,不是已經結束了嗎?

我的祖先至少三代都活在這島上,祖墳都還在呢!我十七歲之前記憶都在馬祖,

現在我想落籍在故鄉竟然也有人有意見?有人要在馬祖給我一個工作嗎?

是呀,有一堆條文,不要忘了早期島上有些鄉親莫名其妙的被抓走,

當時也有一堆法律條文不是嗎?最後統治者還是必須向人民道歉.

(那時執法者也大義凜然,不是嗎?)

選舉經結束了, 幹點正事對馬祖才有幫助. 共勉之.

一、1.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含居住及遷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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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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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6-01-12 13: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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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下...
我的同學在台唸書...一年前因某些因素戶籍遷到台灣但隨即又遷回來..今年3合一選舉時有回來投票..
戶政人員這陣子來電通知他說..他是選舉期間遷入..加上他無居住事實..是幽靈人口....將收到傳單...
請問是這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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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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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6-01-16 14: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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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貴兄我們支持你加油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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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上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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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6-01-18 1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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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都是因為選舉,候選人可以任意搬遷競選,我們卻在這裡為戶籍及幽靈人口疲於奔命,在澳洲有澳洲籍的公民如果沒有居住的事實無論你在世界各地,如果不投票,要被罰新台幣約2000元,舉凡自由民主國家都沒有所謂幽靈人口以及搬遷的困擾,我們叫民主嗎?
樓上的朋友,何不請民代為你們召開記者會,我一定會去連署,讓全台同胞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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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上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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