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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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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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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6-20 12: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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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議會公布已通過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3條之3 --閱讀人次 : 3007

阻礙《還地與民》的是地方政府?我曾在縣府二樓問過《那位》民意代表:縣府強佔民地先歸還百姓,他的回答出乎我意料之外,他說:怕國有財產局告他、、、、
地方政府有:「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縣府為何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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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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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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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6-20 18: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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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忠網友費盡心思,找出政府機關侵犯百姓祖先土地的《錯處》,上任二年多的楊縣長能否聽進去?縣府呢?如何去解決?
楊縣長選前說:還地與民?是真?是假?


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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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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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6-20 20: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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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雖有絕對效力。但土地總登記,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如果登記證明文件經認定係屬偽造,或根本沒有提出證明文件,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即應塗銷。為土地法第43、51及144條所明定。縣有土地700多筆,是如何登記到手,本應由縣長下令清查,屬於人民的趕快加速發還,以符法治。以前的縣長做錯了,現在知道了,要痛定思痛,改邪歸正,才會贏得尊重,換來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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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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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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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9-23 22: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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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 wrote:
阻礙《還地與民》的是地方政府?我曾在縣府二樓問過《那位》民意代表:縣府強佔民地先歸還百姓,他的回答出乎我意料之外,他說:怕國有財產局告他、、、、
地方政府有:「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縣府為何不用?





個人看法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爰建議修正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和民法。
縣政府強佔百姓祖先土地不先歸還,是沒種又無膽。


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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