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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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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被政府強佔和不合理侵犯有關祖先土地的陳情書 --閱讀人次 : 17501

爭權利,討公道,馬祖鄉親踴躍寫信給內政部長。
主  題:廢止「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條文,有無剝奪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呢?
內  容:
親愛的江部長您好:
大部說:廢止「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條文,並沒有違法,小老百姓想再請教一下,那到底有沒有剝奪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呢?
馬祖地區原民的土地,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強占使用,這是軍民不爭的事實,軍方也一再表示要以測量結果還地予民,政府可以在地籍測量及土地總登記的法律程序還沒有完成,沒有配套的情況下就廢止「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回歸土地法和平繼續占有來審查認定嗎?這樣間接否認了軍方強占民地的事實,對馬祖人民公平嗎?
部長大人,您說要以解釋函令來補救行政程序上的缺失,至今解釋函令出來了嗎?在解釋函令還沒訂定之前,是否可以督促連江縣政府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暫時列管這些案件,不要再駁回,再傷馬祖人民的心好嗎?

敬祝
新春快樂
國運昌隆
陳情人:朱oo 敬上
101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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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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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將於2月9日召開,在開會前夕再寫信給內政部長為鄉親爭權利。
101年02月07日寫給內政部長的電子郵件: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受理通知編號:20120116038 2012/2/7 (週二) 10:00 AM

信件摘要:
馬祖地區人民在政府施行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強占之私有土地,於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案件既有安輔條例適用,且可以時效取得申請登記,可否解釋為人民間接占有呢?

信件內容:
一、按行政院籌組跨部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作成「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

二、次按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1第2項規定,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三、又按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 4 條所稱:土地登記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於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係指能證明確係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前持有之契據、足以證明取得所有權之有關文件或已依民法完成時效取得之證明文件;於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係指能證明確係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前持有之契據、或足以證明取得所有權之有關文件、已依民法完成時效取得之證明文件或占有期間土地四鄰之土地所有權人二人以上之保證書。

四、再按土地法第51條前段規定: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
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土地法第54條規定: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民法第769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綜上,馬祖地區人民在政府施行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強占之私有土地,於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案件既有安輔條例適用,那麼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強占之私有土地,可否解釋為人民間接占有,讓和平占有繼續延續,而不中斷,以符法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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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陳立委重視朱先生的論述並重重給於重用,對於還我祖先土地的意志貫徹,非朱先生不可,因為他研究甚深並能與高層對話,馬祖土地的不正義,已經是政治事實,黨軍以國家機器強佔和不合理侵犯我們祖先土地,政府奸巧的利用民眾無知土地法而收為國有,還無端利用民脂反告我們。
陳立委縣長任內無法做到的,現在鄉親再次給你機會,委員沒有可推邂的責任,時間急迫請快快動工,此還我祖先土地,可是陳委員頂天立地為馬祖先民所遺土地發聲,委員的作為馬祖歷史留名將於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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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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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票,一世情,在楊縣長的認真堅持,勞碌奔波下,為解決鄉親土地問題付出努力,總算在就任兩週年之後,有了突破,繳出漂亮的成績單。不過,鄉親要切記,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要重新送件。

馬祖日報101年2月11日
內政部接受不須修法前提建議 土地問題獲重大突破

 內政部馬祖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由政務委員兼福建省政府主席薛承泰主持,中央相關部會及縣長楊綏生等出席,並獲重大突破,內政部接受縣府所提採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視為所有人」建議。

 【本報訊】地方土地問題昨天獲得重大突破,在不須修法的前提下,內政部接受連江縣政府所提採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視為所有人」的建議,讓馬祖長期土地問題解決,開了一扇大門。連江縣長楊綏生感謝中央相關部會協助及釋示,讓馬祖上一代與下一代土地情感能夠傳承及連結。

 內政部馬祖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內政部9日下午14:00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召開,由政務委員兼福建省政府主席薛承泰主持,中央部會有內政部地政司長林慈玲、法務部、國防部、軍備局、國有財產局等,連江縣長楊綏生率民政局長王詩乾、消保官陳奕誠、地政所代理主任連素秋、民政局地政課長朱林盛、企劃室兼法制課長楊遠鵬出席,並備妥所有相關資料,同時邀議會法制室主任張龍德與會。金門縣政府也派員參加。

 會議討論縣府建議重點內容在爭取「馬祖地政登記機關成立之前,已依法完成時效取得(土地和平占有)的民眾,可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視為所有人』」,如此一來對鄉親申請祖先土地有幫助。

 馬祖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昨天結論如下:

 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

 針對解決土地議題,縣長楊綏生表示,維護鄉親及這片土地心志不會改變;縣長楊綏生表示,以函釋方式將占有事實完成時間點,拉到縣地政機關成立之前,如此將有機會為安輔條例可適用約三分之一外的土地尋求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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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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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落實還地於民。
主旨:陳情善意處理馬祖地區人民申請未完成登記土地,俾落實政府還地於民的德政,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辦理。
二、馬祖地區因施行戰地政務四十餘年,馬祖人民賴以為生的祖遺土地,多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因國防安全須要占用,解嚴以後,政府於82年設立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因為作業的延宕地政機關於89年才公告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而特別法金門馬祖東沙南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例)已經在87年間廢止了,導至馬祖地區人民申請登記被軍方占用的土地,雖經連江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依法調解按事實認定屬人民所有,惟國產管理機關認為土地登記期間,安輔條例已經廢止,自然沒有特別法的適用,應回歸到土地法第54條和平繼續占有才可登記,仍不服調處結果執意以民事訴訟起訴人民,案經法院終結裁判,皆因已喪失和平繼續占有,不符民法769、770條規定的登記要件而敗訴。但是,土地是人民的,離開耕作也不是人民所自願的,這是歷史的遺憾,也是不爭的事實,政府還要用這種手段剝奪人民的權利,叫人民如何甘心!
三、案經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召開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作成「(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的決議。而連江縣政府刻已著手研擬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原則草案中,為避免在相關配套措施出爐前,土地已被登記為國有,或法院已做出對人民(被告)不利的判決,陳情針對1、裁判終結尚未登記為國有案件,依會議決議意旨,停止登記為國有,讓人民重新申請登記,由地政機關重新審查。2、與民眾進行中的土地訴訟案件,請個別與訴訟對象協調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暫時「合意停止訴訟」,嗣相關配套措施明朗後,再做進一步決定。
四、針對本次會議的決議,國防部軍備局方面已展現解決軍民土地糾紛的誠意。並研擬「國軍馬祖地區土地登記與民競合案件處理原則」(草案),且軍備局最近也個別與土地訴訟案件的申請人進行聯繫,主動協調雙方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暫時「合意停止訴訟」;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方面,尚未有動作,建請儘快釋出善意,提出未完成登記土地的具體作法,好重新讓人民申請土地登記。
五、本案並陳情立法委員陳雪生先生,敬請協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早日釋出善意,落實還地於民。
謹陳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立法委員陳雪生服務處
陳情人:朱榮忠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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