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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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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政務初期的文化政策:民俗與宗教規定(初稿) --閱讀人次 : 2385

 日前在馬資網貼一文〈新婦仔〉,記述昔時吾鄉童養媳之辛酸際遇。感謝家國兄蒐羅當時《馬祖日報》簡報數則,隨文並陳,增添了本文的脈絡與背景。

 新修文化志初稿,對民國四、五零年代之軍管政策,及地區民俗信仰之管制亦有紀載。章節標題原訂為「民俗與宗教偏見」,思及政策施作有其時空環境,「偏見」二字畢竟極端,遂更改為「民俗與宗教規定」,庶幾更接近時代氛圍。

 茲轉錄部分內容,敬請鄉親賢達不吝指教是幸。

連江縣志文化志初稿
第一篇 文化行政
第一章 文化政策
第二節 戰地政務初期的文化政策
六、民俗與宗教規定

 民國47年,夏諭縣長指出,馬祖列島孤懸閩海,過去政府鞭長莫及,民智閉塞,文化較為落後,實為馬祖進步的一大阻礙;(註一)因此,在文化政策上以「掃除文盲」為首要目的,進而教民、養民、保民,以移風易俗,俾使社會青年男女具有愛國家、愛民族之榮譽精神,進而堅定反共抗俄之意旨。(註二)

 民國48年,夏諭縣長主持縣政會議,主任秘書提出當前縣政五項問題,其中第一項提及,本區基督教信徒非法集會取締問題。(註三) 同年,政委會通過「馬祖地區推行新生活運動,改正社會習俗辦法」,(註四) 倡導禮儀、改良婚俗、取締私娼、與男女間亂倫姘居之行為。《馬祖日報》評論:馬祖地區婚禮以花轎迎娶、拜堂等禮俗,是為亟待改良之民俗陋習;部隊出借吉普車取代花轎迎娶新娘,被視為開化民風,為地方帶來新的文明與熱鬧。(註五) 同年,《馬祖日報》圓台山副刊署名劉菱舟者,投書〈馬祖民俗二則〉,其中一則描述:馬祖的男人,不論長幼尊卑,都是故意的「衣不整鈕」,習尚當年上海灘作風,敞露胸膛,而且根深蒂固,改造無望。(註六)

 民國49年,馬祖中學三週年校慶晚會,學生的表演節目被評為「靡靡之音,荒唐的流行歌曲和四不正的舞蹈,奏樂與搖沙鈴更是歪頭扭股,流氣十足」,評論還指出,學生的表演,在康樂隊演出猶可,馬祖初中為最高學府,學生一言一行對民間皆有影響,千萬勿染上此不良習氣。(註七) 同年,連江縣政府頒佈新生活推行辦法,以改善習俗提高國民道德,維護正常婚姻,建立美滿幸福家庭;其中第三點載明,應改善婚姻習俗,廢除童養媳與早婚陋習。(註八)

 民國50年,政委會認為馬祖民性未開、文化落後、迷信多端、怪俗雜起;居民多迷信於神,遇事抽籤問卦,好以神治代替人治;其中最大的惡習要算是「過九」, 因而嚴令禁止,徹底取締,消除浪費。(註九)馬祖南竿鄉公所,在復興村當場捕獲餽贈「過九」禮品一批,全數沒收後轉贈該村救濟戶,使孤苦無依者,也飽以口福。(註十) 同年,政委會第40次會議通過建設三民主義施政綱要, 其中與文化有關的建設有:改良風俗習慣,嚴禁早婚、賭博;改良喪葬、籌建公墓;戒絕迷信、禁止浪費,端正社會風尚。(註十一)

 民國54年,政委會訂頒「改革風俗轉移風尚」實施綱要, 在加強社會安全措施方面,要求各階層人士應戒絕賭博,不良婦女應查禁其越軌行為,各鄉村公所取締童養媳等不良婚姻制度和變相之買賣人口行為,對於未成年男女亦不得核定其結婚。(註十二)同年10月,政委會會務會報, 指示有關單位積極策劃發展本區經濟,改善民生之外,要求民間能「正風氣、辨是非」,特別將「不良婦女」問題列為首要;會議指出,金門人口較馬祖超出二倍,但馬祖的「不良婦女」人數卻較金門多出一倍,必須從教育、宣傳與勸導方式促其向善。(註十三)兼主任委員司令官甚至指示有關單位制訂「婚姻管制辦法」,比照台省限制山地婦女和平地男子結婚規定,以防止地區婦女和外地青年論婚嫁,進而保障地區青年的婚姻問題。

 民國56年,連江縣政府頒佈改善婚俗宣導資料,特別指出馬祖地區教育逐漸普及,生活水準不斷提高,唯獨婚姻習俗迄未有顯著改善;地區民眾從小訂親,高價索取聘金,納養童養媳,十六、七歲即結婚圓房;早婚不但違反法令,對青年人的生理與心理也戕害無窮,是地區最嚴重的社會問題。(註十四)

 綜上所述,戰地政務初期,政府機關與社會觀察,普遍認為地區民眾民性未開,文化落後,甚且普遍存在貧、愚、弱等問題;在信仰與民俗方面更被指為迷信多端、怪俗雜起;對於祭典與迎神賽會,也多以鋪張、浪費等詞彙描述,認為這類飲宴行為與當時台灣民間的「大拜拜」如出一轍,且多以負面的態度視之(註十五);視宗教聚會為非法集會;部分婦女言行逕自冠以「不良婦女」標籤,沒入「摜九」禮品等。為了導正以上不良習俗,除了頒布多起移風易俗的規範與法令,司令官、縣長及鄉長等,也在不同會議場合宣導革除不良習俗,導正社會風氣。司令官在縣長交接典禮上勉勵新任夏諭縣長,應作之君(管,導之以正)、作之師(教,齊之以禮,教民以戰)、作之親(愛民以德)、作之僕(服務造福),以達成「建設馬祖、培養民力、支援軍事、策進反攻」的使命。這段訓詞,具體而微的揭示了戰地政務初期,政委會對馬祖地地區的文化政策。(註十六)


註一:《馬祖日報》,民國47年11月14日,第二版。
註二:《馬祖日報》,民國47年6月8日,第二版。
註三:《馬祖日報》,民國48年2月1日,第二版
註四:《馬祖日報》,民國48年11月14日,第二版。
註五:《馬祖日報》,民國47年7月19日,第二版。
註六:《馬祖日報》,民國48年8月13日,第三版。
註七:《馬祖日報》,民國49年9月28日,第二版。
註八:《馬祖日報》,民國49年3月16日,第二版。
註九: 即「摜九」。
註十:《馬祖日報》,民國50年3月23日,第三版。
註十一:《馬祖日報》,民國50年3月15日,第二版。
註十二:《馬祖日報》,民國54年9月20日,第二版。
註十三:《馬祖日報》,民國54年10月23日,第二版。
註十四:《馬祖日報》,民國56年11月18日,第二版。
註十五:《馬祖日報》,民國66年3月4日,第二版;民國71年2月11日,第三版。
註十六:《馬祖日報》,民國47年11月11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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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9年3月16日,縣政府令頒新生活推行辦法:


民國47年7月19日,改良民俗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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