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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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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做天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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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09 17: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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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德全豈能因漁會選舉被民進黨陷害? --閱讀人次 : 5723

無良民進黨企圖陷害劉德全?只為了保全曹成俤?
近日聽聞民進黨政府行政院農委會下了一個「半條」公文,給連江縣政府,事涉劉德全所主管的產業發展處督導馬祖區漁會選舉之事。何以稱「半條」?農委會主委林聰賢大人告知連江縣政府依某條文辦事,卻將該條文的下半段刻意隱藏,只告知上半段如何如何。果真是知法、玩法、弄法,老經驗的劉德全豈會上當?成全了已經被停權的曹成俤總幹事?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30條第1項:
漁會之選舉、罷免,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眾唱名開票,並由會議主席或指導員當場宣布開票結果。但發現有舞弊或違背法令情事時,會議主席經指導員同意或逕由指導員於投票完畢後,宣布將票匭加封,並報主管機關核辦。
第31條第1項:
漁會之選舉、罷免,在開票結果宣布後,如有異議,……。但分區投票選舉者,應於當場以口頭或書面向指導員申請核辦,事後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關於馬祖區漁會第23屆次改選,因選務違法失真導致會員代表當選名冊至今不能公告、無法公告。原因是有一方陣營發現曹成俤主控、主導的選務單位,有舞弊及違背法令情事,依據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31條第1項提出異議。經馬祖區漁會理事會決議:莒光鄉選區由林增官當選,南竿鄉選區由四位同票的甲類會員於4月12日抽籤決定最後三位當選人。

而4月7日民進黨政府行政院農委會下了一個「半條」公文,節錄如上第30條第1項內文的一半,告知連江縣政府會員代表當選名冊可否公告一事,依據漁會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各級漁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及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30條第1項:「漁會之選舉、罷免,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眾唱名開票,並由會議主席或指導員當場宣布開票結果」辦理。

各位看倌看到了沒?同樣是第30條第1項,農委會的公文中下半段的「但發現有舞弊或違背法令情事時,會議主席經指導員同意或逕由指導員於投票完畢後,宣布將票匭加封,並報主管機關核辦。」不見了!已經依法合序提出異議的第31條也不說了!所以我說農委會下了一個「半條」公文。

劉德全三十功名豈能毀於一旦?依法辦事,當然全面依據相關的所有法條,怎會是「半條」公文。漁會會員代表選舉引起的違法糾紛,已經讓產業發展處賴科長因為妨礙選舉被告到法院去了,真希望連江縣政府依法有擔當的讓漁會選舉落幕。當然也提醒經驗老到的劉德全處長,事求周全的連江縣政府,切莫陷入「半條」公文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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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ytsor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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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09 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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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4月7日農委會發的文,影響了跟3月18投票結果?
得票數會因為4月7日農委會發的文改變!?
爭議點是甲類會員跟乙類會員的認證而已,當事人被從甲類會員變更為乙類會員是否合規定?有無提出異議或救濟
如果變更會員資格不合規定,為什麼當事人沒有在選舉前提出異議,暫緩選舉,待會員資格確認後再行選舉,而是選後才再提出當時變更會員資格違法?
變更會員資格這麼重要的事是由總幹事一人即可變更?不用經過召開會議決議嗎?為什麼選舉後才由理事會開會決定當事人甲類會員資格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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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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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0 02: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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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看到依我看來是輸不起怪東怪西,真的是人在做天在看,如果被你這無知的人上了,也是在搬弄是非。劉處長也是依法行政,還拉劉處長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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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做天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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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0 08: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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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ytsorng網友問的好,「當事人被從甲類會員變更為乙類會員是否合規定?有無提出異議或救濟?」

公告??????
嘿嘿,假公告真黑箱,據漁會理事們表示曹成俤獨斷獨行漠視理事會的法定權責,實際上就是沒公沒告的「違法公告」。
所謂的「公告甲類變乙類」
漁會理事長不知道
漁會理事們不知道
身為當事人的現任理事陳維軍不知道
自始至今都是甲類未曾依法變更會員身分的林增官當事人不知道
會員身分變更未經過理事會的法定程序……

據漁會理事們表示,也是最重要的,這是曹成俤偽造文書的假公告,因為:
依據漁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漁會對外行文,……;其為對外行使權益、修改章程、處分財產,辦理改組、改選、補選、法定會議紀錄、會務、事業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之報備等事項,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
第廿三屆會員代表選舉諸多對外行文(公告)事宜,實際上未經過理事長劉鴻君簽署,理事長事先也毫不知情,顯係違法偽造文書之行為。

所以,當事人被曹成俤從甲類會員變更為乙類會員是不符規定違法變更,自始無效。也依法提出了異議,漁會理事會日前也做了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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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財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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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青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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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0 1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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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有一種可能就是林增官當初加入時本來就不符合甲類會員,所以很明顯的,我知前有講過,林增官公職退休都在南竿帶團,也沒出海,也沒養殖,所以裡面問題很多,調查站都不查一查嗎,是不是幽靈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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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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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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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0 17: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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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不同,本質一樣,都是鬧劇
http://hottopic.chinatimes.com/20170410004041-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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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來順應 未來不迎 當時不雜 既過不戀
tinytsor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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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1 0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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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原po的標題的根據是什麼?可以解釋一下無良民進黨怎麼用4月7日的公文去影響3月中的漁會選舉嗎??還是只是用聳動的標題吸引大家進來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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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站長 

admin

來自 : 馬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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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1 15: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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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提供相關文件,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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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Line ID:0932354724  ~請給好文章或好圖片「掌聲鼓勵」
看不下去了.. 
新進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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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3 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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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下去了..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看不下去了..  IP位址: Logged

農委會和產發處一起玩法,讓人看不下去...







請看一下"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理事會是否有權處分和獎勵總幹事和會務人員?如果理事長召開理事會都處分不了總幹事,那麼人民團體乾脆直屬政府,回到戰地政務時期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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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財貓 
高階會員 


來自 : 青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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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3 19: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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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天大的笑話,看知前審查名單裡面有產業發展處的課長在裡面審查,你理事長隨隨便便通過,如果漁會在讓你玩幾年可能雞飛狗跳,外面的人都知道林增官是個沒有出海的,而且公職退休都在南竿做導遊,如果上法院很多南竿的人都願意出來作證的,這真是天大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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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做天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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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3 20: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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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或機關單位內部會議決定與法令牴觸者,無效!
國中社會(公民)教育有教,國中生都知道;產發處業務承辦人的專業??????


馬祖區漁會第廿三屆會員代表選舉,從初始會員資格到106年3月18日開票結果,漁會多位理事表示,有人多次以違法之手段,夥同某業務承辦人,以種種不法的程序與作為導致自始至今都是甲類會員的漁會代表參選人陳維軍與林增官,”在開票當日”喪失以甲類會員當選的資格與機會。
漁會多位理事表示,總幹事曹成俤未如實依據「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法)處理陳維軍與林增官(以下簡稱陳、林二員)之會員入會、出會、變更事宜,分敘如后。

一、 本法第7條:「區漁會應將會員資格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不服,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區漁會申請復審,……。」,陳、林二員乙類會員資格審查結果,沒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而實際上陳、林二員自始申請的是甲類會員,從未申請乙類會員,也從未收到書面通知,無從申請復審。

二、 本法第8條:「區漁會會員經理事會審定入會後,應維持其會員資格不得中斷,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該會員應填具會員異動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主動向漁會辦理異動登記,或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退會。……。」,實際上陳、林二員從未主動向漁會辦理異動登記之申請。

三、 本法第9條第1款:「區漁會平時應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會員之資格變更者,區漁會應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請理事會審查,當事人屆期不提出者,由區漁會逕送理事會審查。」,然而區漁會沒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陳、林二員,更無具體文號送達簽收證明文件,也沒有陳、林二員會員資格變更案送請理事會審查。

四、 本法第11條:「區漁會應設置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會員名冊應按漁民小組為單位,分甲類、乙類、贊助會員三類編造一式二份,一份由區漁會存查,一份送所屬漁民小組。會籍檔案應指定專人保管,永久保存。」,經查陳維軍於民國91年以甲類會員身份申請入會,自始到登記參選前本會會員名冊上均為甲類會員。陳君依據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申請入會至今未曾中斷,更未申請辦理過異動登記。

五、 續依本法第11條,經查林增官於87年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後,都沒有產生漁會法第19條所稱出會之各種情形。不知於何時被非法出會,復於105年9月1日以甲類會員身分申請入會,又被漁會當權者串改為乙類會員。歷年合法的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可證陳、林二員甲類會員之身分。

六、 本法第15條:「本辦法施行前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現仍從事漁業勞動者,不受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係指不受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之限制。本辦法施行日為民國92年11月14日,經查陳維軍於91年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林增官於87年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皆不受前項限制,依法仍保有甲類會員之資格。

七、 依據本法第5條:「申請加入區漁會會員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及第二條或第四條所定之證明文件,向設籍區漁會申請。但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須實際從事漁業勞動時間之證明文件,得於入會後六個月內補送;屆期未補送者,廢止其會員資格。」,所以林增官當時只有是否成為甲類會員的問題,不存在甲類變乙類的問題,顯係漁會當權者非法串改或程序不當之作為。

八、 依據漁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漁會對外行文,……;其為對外行使權益、修改章程、處分財產,辦理改組、改選、補選、法定會議紀錄、會務、事業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之報備等事項,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第廿三屆會員代表選舉諸多對外行文(公告)事宜,實際上未經過理事長劉鴻君簽署,理事長事先也毫不知情,顯係違法偽造文書之行為。

九、 本法第14條:「區漁會理事、總幹事或會務人員辦理會員資格審查事務,有提供不實之資料或以不正當之方法影響審查作業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追究其責任。」,綜上,做為馬祖區漁會主管機關的連江縣政府應裁定將已被停權總幹事曹成俤送司法機關接受調查,避免事後補行程序串供偽造文書或銷毀對己不利之證據。


結論:
1. 依種種合法程序與作為,均證明陳維軍與林增官自始至今都是甲類會員。
2. 行政命令或機關單位內部會議決定與法令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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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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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4 00: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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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增官的甲類會員資格存在,請參考相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134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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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招財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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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4 08: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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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别人就算了,而且今天是林增官,他是个争议性人物,那這樣阿貓,阿狗加入都是甲類也不用審查了,所以漁會以後要全面檢討會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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矮仔喬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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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4 09: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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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是在林增官資格上打轉來模糊焦點,看看上面甲類會員資格,有哪些真的從事漁業工作?當初甲類及乙類會員的資格到底怎麼審的?我相信這裡面一堆可能都偽造文書吧?!審查小組難道都不知道,難道沒有放水嗎?什時幹議員的、修車的、自由業、旅館業的全都變成漁民了!說穿了從以前到現在就是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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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財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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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青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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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4 11: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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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車的,跟議員這麼了他們是乙類,看看林增官導遊變甲類笑死人,今天不在講林增官的事吗,那一個亂搞,大家也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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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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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4 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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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344號
102年5月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李00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保基(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林00
陳00
王00
上列當事人間漁業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7
日院臺訴字第101013491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院判斷如下:
 、、、、、、、、、、、、、、、、、、、、、、、、、、、、、、、、、
(三)次按「…甲類會員,係指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3 個月以上者,……」、「已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屆滿15年以上且年滿50歲者,不受前條第1 項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3 個月以上之限制」、「本辦法施行前(92年11月14日前)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現仍從事漁業勞動者,不受本辦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限制。」分別為92年11月14日頒布之「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3 條及第15條所明定(見屏東地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
6 號刑事卷宗第229 頁)。

 
 經查:(一)、依92年11月14日頒布之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 條第1 項固規定,區漁會甲類會員,係指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3 個月以上者。但同辦法第15條亦規定,本辦法施行前(92年11月14日前)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現仍從事漁業勞動者,不受本辦法第2 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 年7 月13日農授漁字第1010726964號函附卷可稽。(二)、次查檢察官雖認李00係自93年始經其父李明允登記為船員進而投保
並享受政府補助保險費。然查李00係於87年9 月3 日,即以沿岸漁民身分加入屏東縣○○區漁會為甲類會員,現仍具有會員資格,有前開漁會101 年8 月29日東區漁會字第1010012150號函在案可明,是聲請書此部分所認已有誤
會。(三)、再查李00為前揭區漁會甲類會員,故無受漁業勞動3 個月以上之限制,亦有該漁會101 年9 月21日東區漁會字第1010012341號函1 紙在案可稽,是李00雖每年未直接從事漁業勞動3 個月以上,然其原即得以合法之甲類會員資格參加勞保並受政府補助其保險費,聲請意旨以其不具資格參加勞保並受補助,即顯有誤會。
五、綜上所述,李00既早於87年間即為○○區漁會甲類會員並保有會員資格
  迄今,且不受每年從事漁業勞動3 個月以上之限制,其參加勞保並享有政
  府補助保險費,即係合法而正當,被告等自無如聲請意旨所述於93年間使
  其為假船員以取得參加勞保資格並享補助之詐欺得利情事,是自難以李00偵查中顯與事實不符之虛偽自白,即遽令被告即上訴人2 人負何詐欺罪責。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確有如聲請意旨所指犯行,被告等犯罪要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暨說明,自應為彼等無罪之諭知。原審認被告等有詐欺得利犯行,而予論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等上訴,為有理由,合應撤銷原判決。」等語,因而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原告之父李00及訴外人陳00均無罪,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屏東地院100 年度簡字第2069號刑事卷宗及101 年度簡上字第6 號刑事卷宗查明屬實。
3. 基上,原處分所依據之屏東地院100 年度簡字第2069號刑 事簡易判決,
既經撤銷,則原處分僅依屏東地院100 年度簡字第2069號刑事簡易判
決,遽認原告提供不實之僱傭承諾書等文件申辦漁船船員手冊,顯有違
誤,則原告主張:原告之父李00為其申辦漁船船員手冊所持僱傭承諾書
並無不實等語即屬可採。
4. 從而,被告以原告有未實際受僱出海作業,提供不實之僱傭承諾書等文件
   申辦漁船船員手冊之情事,依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及第119 條規定,以
   原處分撤銷原告於94年1 月11日及99年3 月31日因期滿換發之漁船
   船員手冊PT000000及PT000000,自即日失其效力,並繳回,揆諸前揭規
   定,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所依據之屏東地院100 年度簡字第2069號刑事簡易判決,
  既經撤銷,則原處分僅依屏東地院100 年度簡字第2069號刑事簡易判決,
  遽認原告有未實際受僱出海作業,提供不實之僱傭承諾書等文件申辦漁船船
  員手冊之情事,依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及第119 條規定,撤銷原告於94
  年1 月11日及99年3 月31日因期滿換發之漁船船員手冊PT000000及
   PT000000,自即日失其效力,並繳回,顯有違誤,應予撤銷,訴願決定遞
  予維持,亦有未合;原告執此指摘,為有理由,應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予
  撤銷,並著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以資適法,並昭折服。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故不再逐項論述,附敘明之。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許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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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矮仔喬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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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4 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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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財貓 wrote:
修車的,跟議員這麼了他們是乙類,看看林增官導遊變甲類笑死人,今天不在講林增官的事吗,那一個亂搞,大家也心知肚明。

第4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區漁會乙類會員,證明文件如下: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及漁業權人應領有漁業執照;魚塭主應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應有足以證明其學歷、著作或發明及從事有關改良、推廣工作之證明文件。
三、從事漁業勞動,其漁業勞動時間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應持有可供查證之漁業勞動收入證明文件。
..............................................
請問一下現有乙類漁民中有幾個真的符合上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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矮仔喬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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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4-14 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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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增官的資格當然可以被質疑,但其它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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