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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委小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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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5-02 13: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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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國稅局 --閱讀人次 : 2101

納稅季節到了 這些蓋房子來賣的地主們 該繳什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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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婷 
高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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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5-02 1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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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數量太多合法化,房屋稅課稅的對象違建還是得繳稅,接水電也是問題最大的問題還是政府哭喊經費無法執行就是只為了連任選票。

地主沒在怕錢不把錢當錢看,馬祖房價真會被會炒起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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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馬祖服務處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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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5-03 10: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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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委小寶網友詢問蓋房子來賣的地主們該繳什麼稅乙案,本服務處答覆如下:
一、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如該地屬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
(二)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

二、符合前述條件得免辦營業登記之個人及符合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81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及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規定,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得免辦營業登記之個人,如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中,對於個人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出售或出售合建分屋之所得,符合該部81年函、84年函規定而有前揭情事者,其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三、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105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

若尚有疑問,請來電0800-000321,本服務處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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