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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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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8-17 01: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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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戈待旦的法律疑慮與文字遊戲 --閱讀人次 : 3419

近來枕戈待旦違建案吵得沸沸揚揚,因此產生了這種說法,有認為是政治操弄陰謀論,亦有人說這違建是場美麗的錯誤,大家為何不能包容,甚至牽扯出其他奇怪的各種歪樓說法,但暫緩這些議論,先看看縣政府是如何處理這件事情吧?

縣政府第一時間回應表示,業於8月7日請工務處進行會勘,並要求業者拆除。此時似乎已經平息眾怒,然而事後遭民眾舉報,並沒有拆除行為,反而持續搭建,縣府處理方式及態度再度遭到質疑。

此時點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馬祖是一個沒有秘密的地方,連旅台鄉親的第二代在哪結婚辦桌、學經歷都能上地方報紙,怎麼連個業者或是施工者的名字卻瞬間無消無息,這不像馬祖地區或是馬報作風,但姑且放下這個質疑,看看縣政府如何接招?



縣政府隨後貼出公文的照片,表示承辦單位交通旅遊局,業於8月11日發出公文要求業者盡快拆除,但可能是我的公文素質不好,或者是這公文真的哪裡怪怪的,先提出我的疑問,請各位先進與前輩多多指點開示。

疑點一:受文者到底是誰呀?這不是連江縣交通旅遊局發的文嗎?怎麼受文者也是交通旅遊局,這怪了,所以受文者到底是誰?是我醉了還是基於保護當事人,所以不能公開?又或是承辦人不小心key錯字了?總之我看得一頭霧水。

疑點二:說明二部分,內容提及「請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於9月9日前自行拆除」,好的,這部分好像是處理了些什麼事情,其實好像根本沒有處理什麼。口說無憑,且讓我們看一下相關法規。

(一)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易言之:其實就是枕戈待旦的鐵皮屋沒有經過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發許可執照,所以這是不合法的建物!

(二)建築法第86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易言之:枕戈待旦的建物依照前述說法,已經違反建築法第25條了,所以應該要處罰鍰,勒令停工,必要時縣政府可以派人來拆除。
請問縣政府,你有進行罰鍰嗎?罰鍰處分呢?

(三)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易言之:枕戈待旦違建依照法律規定,是負有拆除義務的,連江縣政府是可以以行政處分,也就是作成一個告誡處分命令業者於相當期間履行這項拆除義務的,而且這個處分書應該要載明,如果不依照期限,也就是9月9日前拆除的話,縣政府可以直接自己來拆。但是這份公文裡,我只看到縣政府的溫柔,輕柔地叮嚀業者記得9月9日前完成拆除,但是!!沒有拆除的話呢?縣政府會採什麼行為?不知道!也沒寫!是不敢寫?還是忘了寫?還是我誤會了什麼?

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尚且會載明「本違章建築係屬實質違建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依同法第86條規定應立即停工,請於_年_月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者,本府將於_年_月_日後,依強制執行法拆除」等文字,那請問這份交旅局的公文的效力是什麼?只是具有觀念通知效力的通知書,還是具有規制法律效力的處分書?

疑點三:說明三表示,業者如仍有環境修建之需求,請依雙方契約書、依照法規提出申請並請領執照。
這段話根本就是為業者開路,給業者一盞光明燈,告訴業者說,你趕快來找縣政府變更契約內容,還有提出申請,就可以合法建造啦!!

因此,愚意以為,這公文是充滿智慧的平息了眾怒,安撫了輿論,實際上藏著許多文字遊戲,但也或許是承辦人被輿論嚇壞了,一時驚慌失措,無法妥適處理。
但是公文可以再發,行政處分可以補正也可以重發,縣政府是不是覺得應該要更謹慎處理這些?你們的法制室主任呢?相關的法律顧問或團隊呢?為何如次消極處理,視若無睹。

此外,個人很好奇一些事情,另外提出幾點疑問,
(一)請問這個契約當初是如何簽訂的?是否曾經經過公開招標?
(二)契約的內容和主旨是什麼?合約期限多長?有無不得轉租的限制?
(三)契約的成立是否有相關的法源依據作為授權?
(四)業者到底是誰?為何至今未見業者致歉或是說明?
(五)原契約的當事人一造,明顯已經有違反契約的情事,請問縣政府有沒有依照契約規定,追究相關契約責任?終止契約?賠償金?或是其他債務不履行責任?

最後,以上疑點,再觀察最近業者只拆了「兩根柱子」,之後就停工了,個人未看先猜可能有以下結局:

(一)合法不拆的結局:業者可能正在透過某些力量施壓縣政府,進行契約書內容的變更,或是通過建築執照的申請,讓一切行為就地合法化,到時候除了再補上兩根柱子後,又可以繼續建造。

(二)違法不拆的霸道結局:業者以拖待變,待輿論消失,反正馬祖人健忘,又充滿極強大的悲觀意識,覺得自己不可能改變地方的違法事件,只要抓準馬祖輿論這項弱點和性質,時間過,民眾已絕望,放棄抗爭與吵鬧,縣政府在前面的公文也沒有直接表明業者不拆的話要做什麼明確的措施,更沒有載明會逕予強制執行的意旨,所以拖到後來,勝利者應然是業者,持續建造,不怕罰款,努力撐到這違建取得了與其他違建的同樣資格,所謂的「木已成舟」資格,到時候也可以理直氣壯的大喊「為何獨拆我家?」

(三)依法拆除,還枕戈待旦原貌的童話結局:這種結局只會發生在馬祖人持續關注這議題,不管是什麼原因,有人說政治操弄也好,有人說惡意針對性也好,反正大家的目標就是希望能讓遊客,或是返鄉搭船的遊子,在船舶駛入福澳港前,還能看見清楚乾淨,熟悉的「枕戈待旦」,那不管是基於什麼目的,持續關注拆除進度,團結起來監督政府,放棄「沒用的」「拆不了啦!」這些沮喪心情,讓這議題持續到業者全數拆除完畢方可罷休。


連江縣政府是否真的有圖利私人,必須講究證據,這方面尚待調查,然而顯而易見的是,連江縣政府是絕對有立場且有能力可以處理這件事情,希望縣政府再積極、再強硬一些,要就大膽直接發文給業者,或是違建處分通知單給業者,硬起來的大聲說「_月_日你不拆,我就親自來拆!」

請還給我們美麗乾淨的枕戈待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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矮仔喬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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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8-17 09: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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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我不懂,但受文者應該是給自己(交通旅遊局)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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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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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十月

來自 : 中間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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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8-17 22: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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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說明一文號
應該是工務局發函給業者
交旅局不是正本就是副本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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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聞山林飛霞明~ 夕看天邊落水雲~ 濮陽才秀高歌曲~ 哪方人士覓知音~
矮仔喬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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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8-18 13: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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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明顯是工務處函文交通旅遊局請其依規定函文業者改善,所以交通旅遊局依工務處的函文(有檢附原函影本)內容再發文給業者,副本給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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