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多雲時晴 溫度:22℃ AQI:72  風向:北 風力:12級 南竿雲高:5000呎 能見度:10公里以上 北竿雲高:10000呎 能見度:10公里以上
馬祖資訊網論壇 » 討論與交流 » 馬祖開講

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公義 
新進會員 

註冊 : 2017-10-19
發表文章 : 2
掌聲鼓勵 : 3

發表時間 : 2017-10-19 21:09:30
FORM: Logged


公義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公義  IP位址: Logged

非法登記土地者,請繩之以法!! --閱讀人次 : 1569

土地法第54條立法意旨,占有之事實,土地四鄰知之最詳,故土地總登記應以「土地四鄰證明」作為權利證明文件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以確保合法占有之權益。土地四鄰證明文件造假之人,應繩之以法,並歸還土地,不僅如此,還已經作為買賣轉了一手,更是令人唾棄,天地不容!!!地政單位業務過失致使偽造文件成立與未依正當程序審查案件者,請自行辭職處分,否則請重審胡亂登記土地案件!!不要再製造笑話了!!


  已有 3 位網友鼓勵
羽寧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10-03
發表文章 : 478
掌聲鼓勵 : 749

發表時間 : 2017-10-19 22:50:26
FORM: Logged


羽寧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羽寧  IP位址: Logged

哪有土地被過戶自己完全不知情。


  已有 0 位網友鼓勵
公義 
新進會員 

註冊 : 2017-10-19
發表文章 : 2
掌聲鼓勵 : 3

發表時間 : 2017-10-20 00:59:33
FORM: Logged


公義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公義  IP位址: Logged

民法: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馬祖應該有多件土地登記不符合以上條件吧!

最基本的:"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的條件都不符合,

胡亂登記土地再轉手買賣,大撈一筆,是惡意佔有吧!

但是卻能通過相關業務單位的審查登記??

請縣府相關單位依據法律,尊重法律嚴格審查土地登記案件,請為民服務,不要擾民!!



  已有 1 位網友鼓勵
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發表文章 : 1122
掌聲鼓勵 : 5322

發表時間 : 2017-10-20 07:12:26
FORM: Logged


朱瑞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瑞忠  IP位址: Logged

民法第 769 條簡單的意思是說,惡意占有他人未登記土地二十年以上,可以登記為所有權人。

馬祖地區有辦法的人早在民國95年之前,把大面積的土地都登記走了。現在重辦土地總登記都只是在處理以前弱勢鄉親被駁回的案件,希望我們的地政局先對沒有爭議的土地儘速審查發給所有權狀,有糾紛的土地也請趕快調解,不要再擱置了,每件公文原本都有應辦結期限,老百姓看不到縣政府的行政效率,早已不耐煩了,當官的再沒有作為,遲早出事。官員廢弛職務,瀆職,背信,可都是要負刑責的喲!



  已有 3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第1頁 (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