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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Benny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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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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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0-29 14: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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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計畫這樣的經營團隊做會輸給一個多數都沒經驗的人? --閱讀人次 : 13999

有一個案子他說我們的各方面都符合,也努力過,最後評審15名只到了6名,這樣開標也行?更讓人傻眼的是最後宣布結果是....以交通為主為評選優先之要點。那.....旅遊景點、住宿、餐飲、小吃、雜貨店及休閒都不重要?..... 我到現在還想不通為了繁榮所作一切,由少數專業都是問號的一些人來決定不是我@@"

抱歉,大家也許不知道,交通客運、船舶客運及空中客運是中央特許經營的業務,路權、航權都要經過地方核准報請中央核備才行的通,沒有政治及經濟實力是沒有辦法的。再說,政府花了將近二億的經費重建這個地標,說這個不算是重大建設,不須一半以上(過半)委員列席即刻開標?花這麼多錢建設一個地方標的,不算是重大建設?我是想不通.....又出席委員是甚麼標準來評分?我想大家都很想知道阿,尤其是西莒的鄉親,本來有個好機會讓旅台的游子歸鄉並強力建設這小小島嶼,但這一切都成空虛於無形...................嘆!!!!



https://sites.google.com/site/shanhaiyijiabiaoanyingpian/

手機看不到的人請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又上方有三個點,點進去選以其他程式...就可觀看,謝謝 電腦看沒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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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ni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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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0-29 23: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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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在馬祖小地方,能贏都是不簡單的人物
我們是不知道有多少廠商競爭,他們又做對了甚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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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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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 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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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0-30 04: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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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樓上網友所po的影片,相信這應該是您參與投標的簡報吧?
不知道benny liu網友是否曾經參與過其他機關的案件評選,有幾點建議供您參考!
首先非常肯定您想對莒光的觀光產業盡一份力,您的團隊的成員也非常優秀,但是就個人看完簡報檔案後,研判您未獲青睞的可能原因如下
1.一般這樣的OT案件,在公告時通常會要求服務建議書內容包括團隊實績、具體管理計劃、財務計劃⋯等等,且每項各佔有一定比例的權重分數,但是簡報內容幾乎全在介紹團隊成員,而未見具體方案,例如人員管理、服務內容、預估營收獲利等等。
2.雖然我沒有看到其他廠商的內容,但是樓上網友所貼的影片來看,確實是一大敗筆,這就是您所說的「他說一切都符合,也努力過」,例如考試時候,題目要求要回答四項,即使你第一項寫到完美,也是只得25分。如果另一家每項回答都非常普通,四項都回答了,再怎樣加總的分數也會比您高。
3.像這種案子委員會有15名?可能性不高,這樣的規模一般頂多在7或9名委員,所以這數字怎麼來的恐怕要再釐清,況且機關也不會公布預先多少委員
4.另外您所說的政治力介入,個人並不了解,無法提供建議。但是無論是否介入,剛才我所說明的,如果您的簡報或服務建議書書全部在強調團隊成員的話,那恐怕分數不會太高!
這只是以上個人淺見,希望沒有造成您的不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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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kohawal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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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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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0-30 08: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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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在投標時都覺得自已是萬眾選一
準備不足、能力不足輸了
馬祖人跟公務人員都被你罵了
幸好沒讓你得標...

「政治力介入、再來是公務人員利用職權讓政治勢力得標、與民爭利,讓我麼看清楚馬祖是如何還停在30年前的官僚主義,做出台北市及台灣各縣市不敢做的事情,公務人員及其家屬要迴避利益上的問題。」

以上,這種嚴重的指控汙衊請問你能否提出任何證據?
還是說就因為沒得標就懷疑別人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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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ny Liu 
初階會員 


來自 :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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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0-31 10: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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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晨看了馬祖日報的電子報
http://www.matsu-news.gov.tw/2010web/news_detail_101.php?CMD=open&UID=189799 終於報導的莒光山海一家OT案的甄選結果,我想問為何10月19日開標決定,為何12日之後才在日報公布?這作業是否效率該加強一下?又10月19日誠如日報所說,
(其投資金額新台幣147萬元,投資項目包括但不限於民宿所需設備及餐飲服務等。其投資金額認定以民宿生財設備、室內裝修、水電、機電、電器及固定於土地或建築物之景觀工程為原則。不含買進賣品、食物原物料或管銷、人事費用,應依投資執行計畫書內之投資金額、項目及內容執行。並應自簽約日起6個月內完成投資。營運範圍可允許營業項目包括提供旅遊諮詢、旅遊服務、提供休憩、餐飲及住宿等。)為何以交通為由列為甄選優先條件?那是否依照公告來評定這營運計畫?最後我只想說一下,公務人員開標是法達法定人數?是否知道公務人員利益迴避的內容,讓我們參與投標的廠商有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環境才對。也許鄉親不知這是在台北觀光局開的標(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9樓),開會前臨時改到6樓較小間的會議室,我猜測因評審委員到場人數不足,果然15人只到了6人這於法成立嗎?又以原公告營運計劃書中沒有之交通來換取優先議約之權利,我想鄉親都有知的權利,不可以在召開公聽之後、公告之後片面修改這個公告項內容,馬管處屬於交通部管轄,是中央單位,要記得這開標會議室在台北市召開,如果在馬祖我們可以看不到,但是這在台北、記得這是在台北,由不得你們亂搞,尤其是公務人員不懂得採取利益迴避的舉動,更是令我乍舌,我一定會看這事情如何收拾,如果西莒的鄉親有問題要詢問本人,歡迎利用這版面發問,我將一一答覆,謝謝。

歡迎監察、政風處人員來關心此事件,但是這是情事發生在台北市,依照法院以管轄發生地為原則的情況下,應於台北市展開調查,本人將要求公正、公開之形式、接受調查,我將竭盡所能將所知道事證提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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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ny Liu 
初階會員 


來自 : 新北市
註冊 : 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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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1 04: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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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馬祖地區的鄉親,西莒島的鄉親人數為數不多,而且越來越少,追究原因起來真不少,馬管處重建山海一家立意真的不錯,但是最後卻演變成少數人所使用的工具,就此案子來說就是這個樣子。
1. 交通:交通部分雖是交通部所掌管的業務,而馬管處雖然是屬於中央交通部觀光局所管轄,主管的業務中非交通這一項,他愈越連江縣地方政府交通局、處所管轄的範圍,雖是交通部路政司握有最後的核定權,但馬管處並非其業務所以沒有這個權責。
2. 馬管處協調地方政府本是好事,但是與從事政治人員及其家族利益掛勾在一起,以交換的條件達到私人的目的,這使得這個事情成為最大的醜聞。利益交換、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這不是常言中所說的公務人員疏失,而是違反了法律條款,要接受政風、監察、檢調等單位之調查。
3. 西莒當地民意代表應秉持為民喉舌,爭取當地民眾利益為主,而不是與民爭利,更以家族的形式介入本案,甚至利用條件交換來獲取想要的,這樣對嗎?最後開標會議中公布講得非常清楚,所有與會負責人都傻眼,除珍珍食品行與會人員外。
4. 交通問題一直都是困擾西莒島的問題,理應由連江縣政府解決,每年藍眼淚期間是遊客最多的時刻,但是天后因數的變數,當地民眾人口嚴重外流,年輕人除公職外幾乎沒什麼就業機會,馬祖地區的鄉親去道西莒島,除了民宿可以買東西外,幾乎在任何景點都沒有小吃、雜貨店及便利商店這些遊客可以消費的地方,請問留得住遊客嗎?
5. 西莒沒有地方住、沒地買東西,遊客多容納不了,只有去東莒過夜,這樣有幫助嗎?遊客就是來這觀光、要來這消費,沒地方住跟沒地方購買東西,試問誰能待得住?就連海巡弟兄都沒營舍,住在鐵皮屋中,這樣的環境條件,難怪人口嚴重外流,留不住年輕人。
這是當初一群在西莒旅台的遊子想要繁榮當地的想法要廣設住宿、小吃、便利商店、休憩場所………等等,所以找著一些願意去這偏鄉孤島的專業人員去西莒,如果他們光明正大的輸了,那是他們應該要接受的結果;如果有人在背後操作而不知有人在監督,那歡迎繼續搞下去,我將用盡一切之方式揭開這片牆。
在此特地聲明,如果山海一家這個案子如果我們有接下去的議約權,我們將放棄議約的權利,只是要讓西莒鄉親知道一些事實的真相,給這些在西莒奮鬥的人及在異鄉奮鬥有著赤子之心的一群人一個交代,官場部分是如何之醜陋與不堪。
如果許可之範圍請馬管處說明一下立場及評比標準,及公布哪一個委員在最後質疑不讓競標廠商發言的評審,及為何公布結果為以交通建設位主?謝謝yokohawaliz這樣的回覆你滿意嗎?你還認為我在罵公務人員及要標這案子沒標到不甘願嗎?案子已經被搞臭了誰還敢接呢,我們是一介商人不敢淌這灘混水,但是人民有知的權利,我只是把真相公諸於世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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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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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1 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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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規定,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若舉證屬實,他們就是違規,那就告到工程會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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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馬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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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1 11: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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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
調查站
交通部部長信箱
爆料公社
蘋果新聞
把他鬧大才能看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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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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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1 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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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為止這件事好像都是開版網友單方面的說法
我有幾個疑點
1.開版網友是否在簡報現場?詢答問題是否如實所述?究竟是以交通為主?還是考慮克服西莒交通因素能以帶入觀光客為主,就我認為委員問的問題或評估不會那麼簡單取決於交通兩個字
2.委員15位,出席6位?聘請委員是不公開的,你怎麼知道有15位?是有人洩密還是聽當地某些人說的?就個人認為這種案子不可能委員會有15位,還有別把公務員膽子看的那麼肥,明確違法的事公務員不可能做的
3.還有您是序位排序第2名嗎?通常會覺得不公,應該是第2名跳出來,如果您是第2名以後,那似乎多數委員的評量並無不公,如果是第2名,建議可循採購異議申訴委員會向工程會異議,在這裡你是得不到結果的,況且評選會的內容基本上都不能對外公開,如果我是機關,也不會在這裡答覆,建議您可以先向機關查詢
4.確實每個想參與的人都信心滿滿,但是結果並非都盡如人意,我曾經聽說有個土財主,也是去參加某個OT案,他說他很有錢,計畫寫得不怎樣,搬了一箱黃金到現場證明他的財力,結果當然是未獲得好的名次,因為OT的目的是希望能會賺錢的經營,而不是虧錢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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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kohawal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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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1 21: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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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交通部分雖是交通部所掌管的業務,而馬管處雖然是屬於中央交通部觀光局所管轄,主管的業務中非交通這一項,他愈越連江縣地方政府交通局、處所管轄的範圍,雖是交通部路政司握有最後的核定權,但馬管處並非其業務所以沒有這個權責。

委員意見針對交通有問題,請問您當下的答覆是什麼?能否說來公評一下?
一個這樣的案件,委員針對全面性的規劃詢問我並不認為有何不妥。
照您這樣說,任何一個案件,委員都不該詢問人員疏運、停車規劃、遊客接送,
甚至是人員安全乃至於食安不是?
交通歸交通部、停車是公路單位、接送是客運單位、人員安全歸警察、食安由稽查人員控管
您就負責客人進來招待及收錢就好囉~連垃圾都是環保局要來主動協助處理是嗎?
這種有點規模的案子,委員要求全面性的規劃或有用的意見藍圖,並無不妥


2.馬管處協調地方政府本是好事,但是與從事政治人員及其家族利益掛勾在一起,以交換的條件達到私人的目的,這使得這個事情成為最大的醜聞。利益交換、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這不是常言中所說的公務人員疏失,而是違反了法律條款,要接受政風、監察、檢調等單位之調查。

你這段話,簡稱來講就是廢話連篇,有證據就提供給檢調,在網路上放口水
一下批評馬祖人,一下批評公務人員
並且沒有上任何事證,我認為您都是聽說來的,請問您倒底想要得到什麼?


3.西莒當地民意代表應秉持為民喉舌,爭取當地民眾利益為主,而不是與民爭利,更以家族的形式介入本案,甚至利用條件交換來獲取想要的,這樣對嗎?最後開標會議中公布講得非常清楚,所有與會負責人都傻眼,除珍珍食品行與會人員外。

同上,請問法律是否有規定祖宗十八代及親朋好友都不准參與該次投標呢?
如上面網友說的,不符合規定,請去申訴,網路上想發文
請提出事證,大家可幫你共同監督,但從您第一篇文章到現在,都是一直貼上開標規定,
所有的指控目前為止都是無憑無據,這樣對您沒有幫助的


4.交通問題一直都是困擾西莒島的問題,理應由連江縣政府解決,每年藍眼淚期間是遊客最多的時刻,但是天后因數的變數,當地民眾人口嚴重外流,年輕人除公職外幾乎沒什麼就業機會,馬祖地區的鄉親去道西莒島,除了民宿可以買東西外,幾乎在任何景點都沒有小吃、雜貨店及便利商店這些遊客可以消費的地方,請問留得住遊客嗎?
5.西莒沒有地方住、沒地買東西,遊客多容納不了,只有去東莒過夜,這樣有幫助嗎?

請問您是否有完整參與最優先議約廠商珍珍食品行一案的報告現場??
若有,請問是何種身份?若無,您怎麼會知道珍珍食品行一案內容沒有住宿及販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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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CE 
中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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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1 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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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後感:
我小時候自認作文寫的比任何人都好,但是作文比賽都只拿第三名,現在想想當時一定是評審老師有問題,拿第一名的同學一定是某個老師的孩子或者同學的父母是有權有勢的人,否則我怎麼可能沒有第一名呢??
當時也應該上網去質疑評審不公,討拍的。
嘆氣嘆氣嘆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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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ny Liu 
初階會員 


來自 : 新北市
註冊 : 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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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1 23: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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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網友的回應並感謝各位持續的指教,將回覆各位網友回應的問題一一答覆。
首先是馬祖路人甲: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規定,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若舉證屬實,他們就是違規,那就告到工程會去吧.....


我不是要告他們為目的,況且委員名單到現在並未曝光,告他們是遲早事情。

接著回覆我是馬祖人
工程會
調查站
交通部部長信箱
爆料公社
蘋果新聞
把他鬧大才能看見真相~
謝謝您,這是一定要的,公告事項中有他們的地址、電話、信箱及姓名。
再來是李神
到目前為止這件事好像都是開版網友單方面的說法
我有幾個疑點
1.開版網友是否在簡報現場?詢答問題是否如實所述?究竟是以交通為主?還是考慮克服西莒交通因素能以帶入觀光客為主,就我認為委員問的問題或評估不會那麼簡單取決於交通兩個字
2.委員15位,出席6位?聘請委員是不公開的,你怎麼知道有15位?是有人洩密還是聽當地某些人說的?就個人認為這種案子不可能委員會有15位,還有別把公務員膽子看的那麼肥,明確違法的事公務員不可能做的
3.還有您是序位排序第2名嗎?通常會覺得不公,應該是第2名跳出來,如果您是第2名以後,那似乎多數委員的評量並無不公,如果是第2名,建議可循採購異議申訴委員會向工程會異議,在這裡你是得不到結果的,況且評選會的內容基本上都不能對外公開,如果我是機關,也不會在這裡答覆,建議您可以先向機關查詢
4.確實每個想參與的人都信心滿滿,但是結果並非都盡如人意,我曾經聽說有個土財主,也是去參加某個OT案,他說他很有錢,計畫寫得不怎樣,搬了一箱黃金到現場證明他的財力,結果當然是未獲得好的名次,因為OT的目的是希望能會賺錢的經營,而不是虧錢的經營


公告我相信您看了,我在這po文是讓馬祖地區的鄉親知道這事情的來龍去脈,你可以不相我,因為你、我不認識所以也不須相信我,但是事實只有一個,可以告訴你當天我在場,我只等馬管處回應這委員的人數及名單,是否如我所說的這一式15份營運計畫書是給15個委員的。跟排定的順位無關,這是在台北市由不得這種情況在此發生,因為我由以上種種跡象來判斷,合理的懷疑就是事先套好招,以前南竿不也是發生過類似的事情,到最後不是那個地方沒人敢去經營。

最後回應的是yokohawaliz
1.交通:交通部分雖是交通部所掌管的業務,而馬管處雖然是屬於中央交通部觀光局所管轄,主管的業務中非交通這一項,他愈越連江縣地方政府交通局、處所管轄的範圍,雖是交通部路政司握有最後的核定權,但馬管處並非其業務所以沒有這個權責。

委員意見針對交通有問題,請問您當下的答覆是什麼?能否說來公評一下?
一個這樣的案件,委員針對全面性的規劃詢問我並不認為有何不妥。
照您這樣說,任何一個案件,委員都不該詢問人員疏運、停車規劃、遊客接送,
甚至是人員安全乃至於食安不是?
交通歸交通部、停車是公路單位、接送是客運單位、人員安全歸警察、食安由稽查人員控管
您就負責客人進來招待及收錢就好囉~連垃圾都是環保局要來主動協助處理是嗎?
這種有點規模的案子,委員要求全面性的規劃或有用的意見藍圖,並無不妥


我想您搞錯了,這是宣布以交通為主,注意當時結果宣布是以交通為主,然後主席就馬上掉頭走人,留下一群錯愕的廠商,請問有機會發言嗎?

2.馬管處協調地方政府本是好事,但是與從事政治人員及其家族利益掛勾在一起,以交換的條件達到私人的目的,這使得這個事情成為最大的醜聞。利益交換、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這不是常言中所說的公務人員疏失,而是違反了法律條款,要接受政風、監察、檢調等單位之調查。

你這段話,簡稱來講就是廢話連篇,有證據就提供給檢調,在網路上放口水一下批評馬祖人,一下批評公務人員並且沒有上任何事證,我認為您都是聽說來的,請問您倒底想要得到什麼?


我想你頭腦昏花了,從頭到尾都沒有批評馬祖人,是質疑馬管處以及西莒選出民意代表,請問:你參加了標案、你又知道些甚麼?為什麼你可以代表馬祖地區的鄉親說我批評他們?我要得到甚麼,很簡單,要得到公平、公正、公開、還民於利的公正社會。


3.西莒當地民意代表應秉持為民喉舌,爭取當地民眾利益為主,而不是與民爭利,更以家族的形式介入本案,甚至利用條件交換來獲取想要的,這樣對嗎?最後開標會議中公布講得非常清楚,所有與會負責人都傻眼,除珍珍食品行與會人員外。

同上,請問法律是否有規定祖宗十八代及親朋好友都不准參與該次投標呢?如上面網友說的,不符合規定,請去申訴,網路上想發文請提出事證,大家可幫你共同監督,但從您第一篇文章到現在,都是一直貼上開標規定,所有的指控目前為止都是無憑無據,這樣對您沒有幫助的


若是你不知道這個法律我現在就可以告訴你,法律是有規定的條文如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
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
第二條(公職人員之範圍)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第三條(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四條(利益之定義)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五條(利益衝突之定義)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第六條(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第七條(不當利益之禁止-假借職權)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八條(不當利益之禁止-關說請託)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
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第九條(不當利益之禁止-交易行為)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十條(有迴避義務之處理)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分別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所定機關
報備。
第一項之情形,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如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
者,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
避。
第十一條(自行迴避前所為行為無效)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
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
第十二條(申請迴避)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下列機關申請
其迴避:
一、應迴避者為民意代表時,向各該民意機關為之。
二、應迴避者為其他公職人員時,向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為之;如為機關
首長時,向上級機關為之;無上級機關者,向監察院為之。
第十三條(強制迴避)
前條之申請,經調查屬實後,應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該公職人
員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罰則)
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第十五條(罰則)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
一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
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第十六條(罰則)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七條(罰則)
公職人員違反第十條第四項或第十三條規定拒絕迴避者,處新臺幣一百五
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八條(連續處罰)
依前二條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處罰之。
第十九條(處罰之機關)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人員
,由監察院為之。
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及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由法務部為之。
第二十條(強制執行)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涉及其他法律責任之處理)
違反本法規定而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第二十二條(公開處分)
依本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二十三條(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如有違法還可依照刑法視情節輕重處罰看有沒違法,請自行看一下,看完你就知道了。

4.交通問題一直都是困擾西莒島的問題,理應由連江縣政府解決,每年藍眼淚期間是遊客最多的時刻,但是天后因數的變數,當地民眾人口嚴重外流,年輕人除公職外幾乎沒什麼就業機會,馬祖地區的鄉親去道西莒島,除了民宿可以買東西外,幾乎在任何景點都沒有小吃、雜貨店及便利商店這些遊客可以消費的地方,請問留得住遊客嗎?
5.西莒沒有地方住、沒地買東西,遊客多容納不了,只有去東莒過夜,這樣有幫助嗎?

請問您是否有完整參與最優先議約廠商珍珍食品行一案的報告現場??
若有,請問是何種身份?若無,您怎麼會知道珍珍食品行一案內容沒有住宿及販售呢?



請問你一下你是否有參與我的報告呢?開標的會場是一家一家廠商抽籤,逐號碼而進的報告,誰都不知道哪一家說甚麼。但是最終結果就是如此以交通為優先?請問這叫專業嗎?當地沒有遊客、商店及人潮消費,遊客消費都無地方,要交通做啥?公告及營運計畫中也沒有提及,只有相關事項符合這一點,那請問馬管處非交通主管業務的承辦權責單位,那請問你知道是如何解決這交通客運量的事情呢?還是你有辦法叫連江縣政府加開船班到西莒?還是跟馬管處有條件…………….?
最後請你把文章及回看清楚再發言,不要寫無關緊要的廢言,說真的,如果你不在現場及你無法代表全連江縣的話請有些話收回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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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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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2 0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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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NY LIU網友:
1.其他的你怎麼說我沒意見,但是你說投標附上15份服務建議書就是表示有15個委員,不知道您是太沒有經驗還是故意說成有15位委員,機關一般在公告要求的服務建議書數量15份除了給委員事先參考以外,尚有內部審查的機制及轉存檔備用也會消耗服務建議書份數。所以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就我的經驗不可能委員有15名,而您在網站上說的15名委員只有來6位這是不負責任的說法,建議您要修正。那是否有的單位要求20份就會有20個委員?另外委員名單一般會在決標後於決標公告上公布,建議您上政府採購網的決標公告查詢
2.另外我請教您序位是否第2名就是評估是否您真的表現很好而有評選不公的情況,就您的避答情況明顯您不是第二名,如果有評選不公,根本沒必要把您續位排到第三名或以後,這是我的看法
3.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個人不知道你指的是哪位民意代表了,不管如何指的一定是莒光鄉的各級民代了,除了議員大概就是鄉代了,但是建議您要把法令弄清楚,所謂的民意代表迴避係指民意代表對機關預算有審核監督權者、議案表決等職權,請問議員、鄉代管的到中央單位嗎?就本案而言莒光鄉各級民代並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情況,否則馬祖或中華民國的民代三等親以內的親屬全部都不能在中華民國公家招標案件生存了
4.建議您所提各項疑慮應該要事先看清法令,多了解實際情況,勿片面自行解讀,否則不會有人會相信,當然我不能說您的服務建議書內容一定是不好,只是也不代表您一定是最好的,而且政府採購明定採購異議申訴機制,不循正常標準作業提出異議申訴而在網路一知半解的放話,對本案並無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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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ny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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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2 0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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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神網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分中央、地方嗎?也許解釋認知不同,利益衝突迴避法中第三條(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我並無擴大解釋,這規定很解釋得很詳盡,明確之定義出範圍出來。只要是公職人員,不管中央與地方都適用這個條例吧,我想這應該沒爭議性吧。
我就是有些事情需要馬管處證實,所以希望他們來說明,當然在我有疑慮之前我部會貿然去做一些事情的,因為這牽涉到公務人員名節。我不怪你會如此解釋法,但誠如你所說如果分成中央與地方民意代表,那不就亂了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規定很清楚有必要解釋嗎?家族其他人在這之外都不收限制。
我是第二順位沒錯,我只是想讓馬祖地區的鄉親聊解事實真相,我不是放話,也沒必要放話,人民有知的權力當然也包括你、我,因為我曾在這裡說過,縱使有議約的權力我也會放棄。這要讓西莒的鄉親知道,你們選出的民意代表及馬管處公然違法,也不是個人解讀,這是經過法律專業人員評定的,這樣解釋可以嗎?
請在這裡輸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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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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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2 01: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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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您去看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相關解釋函或問答集(可以找谷哥大神)

第十條(有迴避義務之處理)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從條文可知條文所述民意代表係對該機關有審議及表決權,所以莒光民代對馬管處並無權行使此職權
再者你恣意解釋民意代表如此,那其他的公務員(符合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三等親以內全得吃自己囉,法條要看清楚,不清楚要看解釋函,這是我的建議供您參詳

又從您能將15份服務建議書就認定有15位委員的邏輯觀念來看,我對您其他的說明都變得存在很大的疑慮,再加上利益衝突迴避法又一知半解,我也是醉了!

還是衷心建議您就明確事證逐一提出質疑或檢舉,不要臆測、研判,否則真的對您的權益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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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ny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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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2 0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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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神網友
這是一個公平又開放的社會,任何有關利益迴避之事情,有律師朋友已經解釋給我聽了,不需要在此再討論了。至於評審委員15名,我本就臆測15名,馬管處尚未正面回覆,我只能就我自己之看法下去揣測就這一點不能冤枉好人。(直到馬管處說明)
我當然有舉發之事證,我也不喝酒更不會醉了,至於公職人員三等親吃不吃自己,就看他囉,果非要承攬公家單位才能夠吃飽,那就承攬囉。
曬謝謝你的建議,放心我一定會檢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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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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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2 03: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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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真理是越辨明的
1.您已經承認委員15名是您揣測的,這對主辦單位是不公平的,而且您一開始不是說您是揣測的,而是肯定的說為什麼委員有15名,到場6位就開會,這非常不當
2.有關利益衝突迴避法既然律師已經告訴您了,不知道是如何?如果我的理解錯了,利用這次討論的機會改變錯誤的法律觀念也是好事,另外您是否明確告訴律師該民意代表對機關並無監督權,否則律師會認為議員可以監督馬管處。您可以質疑別人,當然您所說的也會被人質疑,誠如您所說這是公平又開放的社會,建議您可以上網多看看利益衝突迴避法問答集,如果違反這條法令,當然就該負責。
3.另外一點馬管處為何要在這個網站上回答您,您的疑慮或其他質疑,當然可以具名向機關請求說明,機關如果回復無法釐清相關事實,自然可以有其他方式繼續申訴,這就類似在bbs社群網站上提出質疑,您覺得機關會在上面回復嗎?當然機關也可以在此回復,畢竟馬茲網是馬祖最重要的社群網站,若您將一些揣測的內容先行詢問機關釐清,相信您貼在馬茲網的內容公信力會更高
4.當然我不否定您想對莒光觀光發展奉獻一份心力的決心,只是順便建議您當您揣測的言論造成別人名譽損失的時候,即使司法還他們清白,社會道德也還不了清白了,所以在評論時更應該要謹慎,而不宜以揣測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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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ny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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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2 03: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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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神網友
1.我從頭到尾就說這個案子有問題,根本不是要跟你辦甚麼,因為馬管處他沒回應我評審的是,有沒過半,出席六名有無過半違法之事實,當然用慣用的公務人員手法來個不回應,如果是你會如何處哩,請不要抓語病來擴大解釋。
2.有關利益衝突迴避法這個我已經再三確認這事情,這裡不是法院、監察院及政風單位,如果辯輸、贏又如何。
3.馬管處不在這邊回覆我也沒關係,就事證結果提出檢舉或告發,這是我的職責,要給馬祖鄉親一個交代,尤其是西莒的鄉親及東海部隊。
4.我再重複一次,我不想冤枉沒做或是我的認知、揣測有誤而造成的遺憾,就像評審我想知道的人數,評比的方式,一樣要給他有申辯的機會用任何形式都可以,如果我在這裡等到一個期限內都沒得到答案,那就交由司法單位去裁判了。
5.我要再強調這是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社會,是最基本的條件,人民有知的權利,要攤在陽光下讓大家檢驗,所以會在這裡讓鄉親評斷這一切公平嗎?
我說過一定會檢舉這事情,我會等待,時間道得不到回應就交給司法去論斷了。
謝謝你的提醒,我會竭盡所有之能力讓這個事實攤在陽光下,讓馬祖鄉親及西莒鄉親知道這事情。
重申:如果有機會議約,我不會跟馬管處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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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kohawal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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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2 06: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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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ny Liu wrote:
我想你頭腦昏花了,從頭到尾都沒有批評馬祖人,是質疑馬管處以及西莒選出民意代表,請問:你參加了標案、你又知道些甚麼?為什麼你可以代表馬祖地區的鄉親說我批評他們?我要得到甚麼,很簡單,要得到公平、公正、公開、還民於利的公正社會。

Benny Liu wrote:我不是怪馬祖的人,但是這些公務人人是你們寵壞的,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公務人員應清廉、公正不要忘記國家對你們的栽培,不要認為這是應該的,是你先對不起自己,一個偏鄉野地的荒島、一個戰後被漸漸遺忘的小島、一個人口流失越來越嚴重的偏鄉島嶼,不都是你們慣壞的嗎?

說到最後,原來最後委員有15人是猜的啊...
還以為有多麼神通廣大
馬祖四周都是海,套句名言,海水退了就知道誰沒穿褲子了
網友報案是貼三聯單佐證
不知道這位先生倒底能貼出什麼
讓我準備雞排奶,坐在海景第一排看看最後答案是什麼
祝您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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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ny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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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2 08: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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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kohawaliz早上好啊
重頭到尾我是說15個評審到現場是6位沒錯,只是你沒看清楚是我問馬管處他不回應,所以我就合理主觀認定這15名評審,不過這牽涉到有沒誣賴馬管處的問題,因為涉及到底合不合法的問題,跟神通廣大有甚麼關係?因為我不是神。

馬祖四周都是海,太平洋也沒加蓋子,你要坐在第一排看我沒意見,我希望雞排攤能夠開在西莒你才看的到,不然你錯過了好戲不能怪我喔。

謝謝您的祝福 也祝您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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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ny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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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2 08: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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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公開發文到現在,很多人已經大約了解這怎麼一回事情了,簡單來說就是山海一家營運轉移案的弊案,種種事證讓我合理的懷疑這個案子有利益上的糾葛,當然這裡面有甚麼關係呢?
在這西莒鄉親與東海部隊,旅台的西莒鄉親們,我們曾經暗地裡說如果這個案子我們拿下來,要在開放的空間或是適合的地方重新展現東海部隊的文化,可能以畫的方式、實際物品或是書籍來呈現出以往光榮、奮鬥的史蹟。
開過幾場公聽會,經過四位廠商投標,我們都認為誠如網友說的,再好你都是第二,因為已經內定好了,這不是叫做黑箱作業利益輸送嗎?時間彷彿倒退到30年前了。如果這樣我想不應該蠢到花了時間去找經營團隊、費盡心思寫這個先進的營運計畫(包括這影音檔) (營運計畫尚未曝光),然後投標、重複演練與出錢出力準備這個標案,為什麼?就是旅台的一些異鄉遊子的西莒子弟想要繁榮地方,打造不一樣的西莒島所努力的,這希望破碎了,我們承認輸了,不是實力不夠,而是政治力不足。這是在台北不可能發生事情卻讓我們遇到了,在此要深深感謝這使得我上了一課,知道了不能用實力,而是要以政治手段來交換你要的東西。不過我不會這樣做的,因為那不是我心甘情願去做的骯髒事,一切都要攤在陽光下接受道德及公平的檢驗,俗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樣才能對得起自己與對得起廣大的馬祖鄉親、尤其西莒的鄉親與東海部隊的先烈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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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kohawal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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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2 09: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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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了這麼多
幫您整理一下「懷疑有弊案」的三大主要理由

1、您覺得自已是最棒的,但最後不是您得標,所以合理的懷疑掛勾圖利
2、交通藍圖規劃上您輸了人家,所以合理的懷疑掛勾圖利
3、出席委員您猜是15人,當天現場只有6人,所以合理的懷疑掛勾圖利

應該是沒了,不知有沒有遺漏

到現在都是在懷疑
當天應該不只兩間報告
唯一的事證就是您不是第一順位,搞不好連第二都不是

人生中最大的敗筆,我想您言重了
您是還沒分享出您的計畫內容,只放了一個奇怪的影片
您的自信如此的滿,認為非你不可
真讓人好奇您的計畫及計畫書有多麼的完美、無懈可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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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ny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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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2 14: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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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kohawaliz網友
先要謝謝你花心思跟時間整理這些內容,不過你好像只有針對你認知的三大理由作整理,重點都沒說到,讓我再慢慢告訴你。
馬祖日報今日刊出內容
http://www.matsu-news.gov.tw/2010web/forum_info_101.php?UID=7835&cat=7 很可惜有遺漏之處,我再補充完整一點,如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相關法律解釋請參照民法親屬篇)
第四條(利益之定義)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五條(利益衝突之定義)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第六條(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第七條(不當利益之禁止-假借職權)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相關之法律條文有部分沒有引述到在此補充,應於甚麼是公職人員?它的定義開始,利益的界定,我想以上這幾個應該要熟記,不要發問或總結時問不到重點。至於第一順位或第二順位之前我都有詳述,我再重複一次,我是第二順位而且當日(10月19日)是在現場的,如果我有議約權我將放棄。夠清楚了吧

馬管處以及西莒地區的縣級民意代表聯合不讓其他廠商獲得優先議約權,用其他手段讓主管單位使其取得優先議約權,尤其公開招標尚未知是否合法,又民意代表公然違法,除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外,還涉及刑法詐欺罪(屬公訴範圍),馬管處人員明知當地民意代表意圖取得優先議約權,逕自宣布已標案無關之項目為重點,這是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刑法共同詐欺罪。承辦人員及其主管,最高主管將接受檢調之偵辦。
我為什麼到現在還沒動作,是因為評審決定是否違法?到現在尚未知道,我不願意錯怪沒有做過的事情,所以等。人民都有知的權利,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讓馬祖地區尤其是西莒的鄉親知道這件事情的真相。
希望yokohawaliz網友不要用自己的意識去解釋一些事情,先前之揣測我不怪你,因為事情始末你都不清楚,所以揣測是理所當然,但是不要用酸民的眼光看待這事情,應該要正視這個事情。
至於計畫尚未公開是因為牽涉到智慧財產權問題,如經授權我將會公開給各位看,在未得到授權之前將不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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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惘的黑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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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3 0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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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覺得~板大大的本文與所有回應都蠻矛盾的!
若如您所說,您是次位者那您的反應問題和文字內容就太不真實了
斟酌的點雖然都一樣,但是反映都不同!

被李神大大 打的滿頭包...

您可曾思索過您所有的言論,若有天真的鬧上公堂,您所有的言論都是證據 不管是毀謗或是造假等等
發發牢燒很正常,但是走火入魔 小心引火自焚阿...

若您真有什麼證據別等了!快投訴,小心自己又多埋了炸彈,會炸到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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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ny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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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3 01: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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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惘的黑炭 網友
感謝你的關心,你的認為是你個人的觀點,我能理解;很多事情不是你說的那麼簡單,我手中握有相當的證據,當然已然足夠了,放心我不會作繭自縛,更不會引火上身。
這不是是汙衊,更不是發牢騷,是要還民一個真相、一個公道,就像是你,很難看到一個真正的的弊案呈現在你眼前,也許你認為李神網友把我K得滿頭包,但我的認知卻是與你相反,有關於法的部分我知能說你們的認知不是那麼的充足,所以才有自我想像的空間,這個事實與這個法能夠讓你們這樣解釋嗎?
你不用勸我馬上去投訴,我只是在等、等著一個回應,難道說連查證屬實都做不到,這是公平社會的表現嗎?公職人員的部分已經是事實,不用再多說,如果能夠有機會的畫,應該要讓你們上一下課知道基本的法律素養,在網路洗洗版、留一些言上也會被人家告,真相只有一個,我說過要攤在陽光下讓鄉親去檢視,要在公開、公正、公平的情況下接受檢驗。謝謝您的擔心,我不會埋炸彈、更不會走火入魔,那些人看到這些文章心裡有數,馬祖日報也不能坐視不管了,細細看一下回應文,你會知道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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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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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3 23: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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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曰:當自身資質不足了,學了也只是一知半解就容易走火入魔,就像練武功一般,而過度一眛執著就更是容易偏執,一旦信仰被摧毀,自己就被摧毀。 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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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ny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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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6 01: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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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管處於2017/11/04發出會議記錄公告,以下之連結可觀看:
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服務設施營運移轉案(評審結果公告) ( 2017/09/14 )
https://www.matsu-nsa.gov.tw/Gov/Bidding-News-Content.aspx?nid=1676&l=1

聲明啟事如下:
1. 2017/10/19上午10:00 於交通部觀光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6樓)會議室所召開開標評審會議,也接確認為應到9名,實到5名評審委員,合於法定開會之人數,確認為有效之會議。
2. 會議記錄中所記載之(經半數以上出席甄審委員同意(曹祥發美術館總優先順序值為19、珍珍食品行總優先順序值為6、山海一家企業社優先順序值為10、昆陽轉角商號優先順序值為14),以申請人「珍珍食品行」之「總優先順序值」得分為最低,為最優申請人,取得本案議約優先權。)
3. 本人所屬昆陽轉角商號,經會議記錄中確認為優先順序值為14,排名為第三;之前因在場本公司四名員工(含負責人)聆聽現場公布結果,因主席宣布之聲音過小,旋即轉身離去,獻唱人員無法詢問,宣布實誤聽為第二順位,本公司實為第三順位;在此特更正為第三順位,之前在本版所述第二順位為誤植,特此更正並向馬祖地區鄉親道歉,以正視聽;對不起各位鄉親及本版愛護者。
4. 有關於本案有疑慮之部分,基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將不在本版發布相關之消息,各位網友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5. 重新在此宣布,本公司若獲得議約權,將放棄議約之權利。
6. 有關於營運計畫因牽涉智慧財產權,因事關商業機密作者不同意公布此計畫,故不會在本版面公布。請愛護本版之鄉親見諒。

聲明人:Benny Liu 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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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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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6 16: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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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後結論是:
1.質疑內外聘委員有「15」名,結果只來「6名」不符應出席之法定人數,而事實是委員有「9」名,出席「5」名,符合開標之法定人數。
2.評選順位因為「主席宣佈順位太小聲」而誤以為自己是順位「第二」,(怎麼沒聽成自己是第一呢?),結果其實是「第三」!!
這麼多天來的連續劇,到底在演那一齣呀?懸疑偵探劇?宮廷爭鬥劇?還是一場鬧劇不知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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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kohawal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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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8 12: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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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的人說要放棄議約機會
真是震驚全台兩千三百萬人了
這點真夠有GUTS

如今海水退了
天氣冷,還是快穿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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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植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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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1-08 15: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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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一直還有馬管處的匿名上來練瘋話,哈哈哈,企劃課的,我不是說你呦,帳號還真多,跟傳說中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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