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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ny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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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管處當初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公告的原文,那裏有交通為重點? --閱讀人次 : 1970

冒汗好冷
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
服務設施營運移轉案






申請須知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中華民國106年○○月○○日

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服務設施營運移轉案
申請須知

目 錄
第 1 章 公告事項之詳細規範 2
第 2 章 名詞定義及一般說明 2
第 3 章 計畫說明 4
第 4 章 申請作業規定 6
第 5 章 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 12
第 6 章 申請案件之評定方式及說明評審時程 13
第 7 章 政府協助配合事項 18
第 8 章 議約及簽約期限 18

附件、表單及參考資料 20
附件1:基地範圍示意圖 21
附件2:現況照片 24
附件3:申請及甄審流程圖 24
附件4:申請文件自主檢核表 26
附件5:資格文件自主檢核表 27
附件6:投資計畫書頁次表 28
附件7:申請書 29
附件8:申請切結書 30
附件9:申請人代表授權書 31
附件10: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32

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服務設施營運移轉案
申請須知
第 1 章 公告事項之詳細規範
1.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觀光遊憩設施。
2. 基本規範:詳如投資契約(草案)。
3. 契約期間:106年○月○日至114年○月○日。
4. 委託經營權利與義務:「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提供本基地之土地、建築物、建築內部固定設備、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委託民間機構營運,其所有權及其他與民間機構使用目的不牴觸之限定物權仍屬本處,民間機構享有營運之權利及負有維護管理之義務。
5. 公共建設計畫範圍:詳第3章計畫說明及附件1、2。
6.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詳第4章規定。
7.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詳第6章規定。
8. 有無協商事項:無。
9. 公告日:106年9月13日。
10. 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106年10月13日。
11. 申請程序及保證金:詳第6章規定及附件3。
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之範圍:允許經營附屬事業範圍為符合都市計畫區「住宅區及公用事業用地」之土地容許使用及其建物使用執照(住宅H2、餐飲業B3及遊客中心D2)登記項目,並經本處同意。
12. 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5條規定授權或委託事項:(1)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
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2)訂定公告招商相關文件之內容。(3)辦理公告及甄審。(4)辦理議約、簽約、履約管理等事宜。

第 2 章 名詞定義及一般說明
第 1 節 名詞定義
本招商文件所使用之專有名詞或簡稱之定義如下:
2.1.1 促參法:指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32910號令制定公布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暨其後之修正條文。
2.1.2 本計畫:指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服務設施營運移轉案之營運移轉計畫。
2.1.3 主辦機關:指交通部。
2.1.4 被授權機關:指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係由主辦機關於105年12月26日交授觀技字第1050924328號函授權辦理本案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招商文件、公告及甄審議約、簽約、履約管理等事項之機關。
2.1.5 甄審會:指本處為審核本計畫申請案件,依促參法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所成立本計畫之甄審委員會。
2.1.6 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向本處申請參與本計畫之廠商,並依不同之甄審作業階段,分別稱之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1.7 合格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人。
2.1.8 最優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通過資格審查、綜合評審,經甄審會評定為最優申請人。
2.1.9 次優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通過資格審查、綜合評審,經甄審會評定為次優申請人。
2.1.10 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本處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2.1.11 投資計畫書:指申請人依本招商文件之規定提出參與本計畫所研擬之計畫內容。
2.1.12 投資執行計畫書:指最優申請人於接獲本處通知後,將其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依據議約結果及參酌甄審會之意見修正後,所提出經本處同意之執行計畫。
2.1.13 投資契約:指本處與民間機構就本計畫有關營運等事項所簽訂之契約。
2.1.14 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工程、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第 2 節 一般說明
2.2.1 本招商文件為申請人提送投資計畫書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對申請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申請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2.2 申請人應詳閱本招商文件,其提送申請文件即表示已同意遵守本招商文件所規定之事項,申請人不得逾越本招商文件規定或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違反者,以招商文件為準,超過、逾越招商文件規定部分視為無效。
2.2.3 申請人對本招商文件之內容應充分瞭解,若有疑義須澄清時,應於招商公告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本處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招商文件之一部分,本處得視澄清內容之必要性,重新公告或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2.2.4 招商文件所用之章節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如與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有衝突時,以條文為準。
2.2.5 本招商文件所提及之法令亦包括該等法令於本計畫公告後至申請截止日前之修訂內容。若該等法令有重大修正時,本處應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2.2.6 申請人須自行負擔參與本計畫申請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除本招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本處不給付申請人參與本計畫申請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2.2.7 招商文件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註明者外,皆依日曆天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等均計入。
2.2.8 招商文件未盡事項,悉依促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2.9 不同申請人提出於本處之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文件,如有相同或近似之情形,本處得請申請人說明,但不就是否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為實質認定。如有爭議,申請人應自行循司法途徑處理。

第 3 章 計畫說明
第 1 節 本計畫基本資料說明
3.1.1 本計畫公共建設設置依據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7款之規定。
3.1.2 本計畫公共建設採民間參與方式辦理擬達成之目標為引入民間力量,有效利用活化設施,促進當地觀光發展。
3.1.3 本計畫公共建設之類別為:觀光遊憩設施。
3.1.4 本計畫公共建設項目為觀光遊憩設施,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2條略以:「…風景區…依法劃設具觀光遊憩(樂)性質之區域內之遊憩(樂)設施、住宿、餐飲、解說等相關設施…。」
3.1.5 本計畫非為重大公共建設。
3.1.6 本計畫之契約期間包含籌備期間(包括投資裝修及相關證照申請)及營運期間(正式開幕營運起算),契約期間自簽約日起算8年,經評鑑為營運績效良好得優先訂約4年,民間機構至遲應於107年○月○日前開始營運。
3.1.7 本計畫用地範圍:地址為連江縣莒光鄉青帆村96-1,96-2,96-3號,建號為青帆段○○建號(資料尚未取得),建物主要用途為住宅(H2)、餐飲業(B3)及遊客中心(D2),連江縣莒光鄉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地號莒光鄉青帆段625、627、902-1、902-2及902-4地號等5筆土地,基地面積為1,541.62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627、902-1、902-2等3筆地號)以及「公用事業用地」(625及902-4等2筆地號)。
1. 營運標的範圍為莒光鄉山海一家(含整建後建物、建物外週邊步道舖面及入口路面及其他附屬設施),委託民間營運使用為627、902-1、902-2等3筆地號(1299.34平方公尺)及其上之建物(總樓地板面積為1248.37平方公尺);於委託營運範圍內,乙方負有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環境清潔維護、景觀維護、植栽養護、遊憩環境管理與遊客之安全維護、緊急救難聯繫及通報等事宜之責。
2. 委託管理範圍為625、902-4等2筆地號(242.28平方公尺) 及其上之建物(總樓地板面積為224.17平方公尺),不收取租金,惟乙方負有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環境清潔維護、景觀維護、植栽養護、遊憩環境管理與遊客之安全維護、緊急救難聯繫及通報等事宜之責。
3.實際範圍詳如契約書範圍圖(附件1、2),得以現地會勘指界後點交為準。
4.契約簽訂後,甲方基於政策變更或公共利益之考量,得要求乙方變更履約事項,乙方應配合辦理,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另行協議並修改本契約。乙方如舉證因此有受損失者,甲方應補償之。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3.1.8 本計畫民間參與之方式屬: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即OT模式)。
3.1.9 本計畫非屬公用事業。
3.1.10 本計畫允許開發附屬事業:允許經營附屬事業範圍為符合都市計畫區「住宅區及公用事業用地」之土地容許使用及其建物使用執照登記項目,並經本處同意。
3.1.11 本計畫公共建設之營運或設施維護基本規範詳如投資契約(草案)第6章規定。
3.1.12 本計畫用地及設施提供民間機構使用方式:由民間機構支付各期定額權利金及租金後,取得營運權利。
3.1.13 本計畫有關民間機構外國人持股比例限制:無。
3.1.14 本案屬民間機構所有之營運資產不容許設定負擔。
第 2 節 營運之特別要求
3.2.1 本計畫中營運項目之收費標準,由民間機構報本處核備,非經本處同意,民間機構不得任意調整。
3.2.2 本計畫之開放時間原則全年開放營業,民間機構得依淡、旺季及業務需求報經本處同意調整營業時間,民間機構不得任意調整。
3.2.3 民間機構投資本計畫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47萬元,投資項目包括但不限於民宿所需設備及餐飲服務等。其投資金額認定以民宿生財設備、室內裝修、水電、機電、電器及固定於土地或建築物之景觀工程為原則。(不含買進賣品、食物原物料或管銷、人事費用),應依投資執行計畫書內之投資金額、項目及內容執行。並應自簽約日起6個月內完成投資。
3.2.4 本案營運範圍可允許營業項目包括:提供旅遊諮詢、旅遊服務、提供休憩、民宿等,或須符合都市計畫區「住宅區」之土地容許使用及其建物使用執照登記項目,並經本處同意。
3.2.5 委託營運標的範圍中屬非建物之土地區域,非經本處同意不得建設固定式建物及設施且不得破壞既有植栽。
3.2.6 民間機構營運前工作人員進用、工作環境衛生、安全及軟硬體設備條件須符合當地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規定。
3.2.7 建物戶外入口、具公益性之公廁、哺乳室及非住宿區域之戶外開放空間等須開放自由使用,且不得收取費用。
3.2.8 民間機構如經營水域遊憩活動,須報經本處同意後,並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辦理遊客安全維護及保險相關事宜。
3.2.9 民間機構於本委託標的辦理異業聯盟事業,須事先報經本處同意,非經本處同意不得經營。
3.2.10 投資計畫書內須有整體委託維護範圍(含經營及維護範圍)之清潔維護計畫,包含敘明清潔人力及方式。
3.2.13 其餘營運要求及規範請參閱本招商文件所附之投資契約草案。
第 3 節 費用負擔
3.3.1 土地租金:
本計畫用地範圍業依行政院101年8月30日院授財產接字第10100250051號函同意撥用委外標的之土地,故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二條,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即土地租金=土地出租面積*(當期申報地價/平方公尺)*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最低標準*60%。另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營運期間: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但每年租金漲幅相較前一年度漲幅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3.3.2 權利金
1. 本計畫收取營運權利金,分為定額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其數額以投資計畫書所訂金額為準,其中「定額權利金」每年給付本處不得低於新台幣10萬元,收取方式為每年收取乙次。
2. 本計畫收取「經營權利金」,其計收標準以投資計畫書所訂為準,惟不得低於營業總收入3%,收取方式為每年收取乙次。
3.3.3 其他費用:
1. 本計畫將由民間機構自負盈虧,負擔營運所衍生之各項稅捐(如房屋稅等)、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水電(含附屬設施停車場、廣場路燈用電)、電話、保險及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罰鍰等費用。
2.民間機構於簽約後須配合本處委外經營環境營造工程之內裝規劃執行,提供必要之建議供本處參考。前述工作,民間機構亦須配合本處及本處工程監造單位共同進行會勘後作成紀錄,憑以施作。有關委外經營環境營造工程,其中涉及民間機構所提建議之營運所需設施及設備,本處將依據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5-108年)所揭自償率6.06%為底價計算標準,另行議定設施及設備租金。

第 4 章 申請作業規定
第 1 節 申請人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
4.1.1 本計畫不允許多數廠商以合作聯盟方式參與本計畫之申請。
4.1.2 申請人之基本資格為營業項目列有民宿、餐飲業、零售業或其他與觀光遊憩有關之項目,並應為以下之ㄧ:
1. 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或商業登記。
2. 財團法人。
3. 社團法人。
※申請人於申請時未取得本項資格,但承諾於取得最優申請人起10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成立或變更者亦可。
4.1.3 基本資格之證明文件如下:
1. 屬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其證明文件為本計畫公告日前經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抄錄資料且營業項目列有民宿、餐飲業、零售業或其他與觀光遊憩有關之項目。
2. 屬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者,其證明文件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文書及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其服務項目列有民宿、餐飲業、零售業或其他與觀光遊憩有關之項目。(以上文件如有變更登記者,以最近一次變更登記內容為準)。
4.1.4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以單一公司方式申請者,該單一公司應全部符合以下之財務資格:
1. 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2. 於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
4.1.5 財務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 公司實收資本額或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財產、淨值、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及總負債金額之證明文件為最近1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2. 依法定期納稅證明文件為最近1期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如為依法免納營業稅及營業事業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若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若為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最近1年內無退票記錄或非拒絕往來戶之證明文件,為本計畫公告日以後向台灣票據交換所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之紀錄。
4.1.6 申請人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均為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或社團、財團法人》及代表人印章),本處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視為不合格,並沒收申請保證金。
4.1.7 資格證明文件之認證:
1. 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政府所屬之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無須認證。
2. 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之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3. 所有資格證明文件若非採用中文,則須檢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第 2 節 申請程序
4.2.1 申請人應提送之申請文件包含:
1. 申請書1份。
2.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影本1份。
3. 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影本1份。
4. 投資計畫書1式15份。
5. 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6. 申請人代表授權書。(負責人未能出席時須檢附,於開標時當場繳交)
7. 申請切結書。
8. 申請文件自主檢核表。
9. 資格文件自主檢核表。
10. 投資計畫書頁次表。(請併於投資計畫書首頁)
11. 申請保證金票據,以現金繳付者,則附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12.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正本乙份(無融資計畫者免附)。
4.2.2 申請文件之領購費用及方式:
(一)領購費用:本申請文件費為新台幣200元整。前項費用以郵局匯票或現金逕洽本處秘書室支付。凡合於公告所規定之申請人,均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購領文件:
(二)領購方式:
1. 自行領取:自106年9月13日起至106年10月12日止;逕向本處秘書室購取(本處住址: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
2. 通訊領取:自106年9月13日起至106年10月12日止;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信封請書明索取「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服務設施營運移轉案」招商文件,附大型(A3)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之收費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回信郵資,以240公克所需信函郵資計算),一併於公告領取申請文件期限截止前(以投信郵戳為憑,申請人應自行估計寄達時間),寄20942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向本處秘書室函購;本處最遲於申請之次日前(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將申請文件寄送領標人。
(1)寄出回信郵費如數額不足,不予受理,原件退還郵購人。
(2)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申請文件延誤寄達時,主辦機關不負任何責任,不退還任何費用。
A.誤書收件單位,致未收到申請函者。
B.未附回件信封或誤書回件信封收件人姓名、地址者。
C.回件信封郵資不足,致改用其他郵類寄回者。
D.來信未書明或誤書標的名稱,因而誤寄申請文件、圖說者。
E.未預留正常郵遞時間致延誤郵遞時。
3.本案不受理電子領投標。
4.2.3 領購之申請文件內容:全份應包括申請須知、投資契約(草案)、評審作業要點、標封、證件封、申請書、申請文件自主檢核表、資格文件自主檢核表、投資計畫書頁次表、申請切結書、退還保證金申請書及申請人代表授權書等資料,請於領購時應詳細核對並自行檢視所領申請文件是否缺頁或未蓋主辦單位專用章;如有缺漏時,應於收件期限內持原領購文件至本處辦理補正,以免影響參與投標權益。
4.2.4 申請人購領本申請文件、圖說後,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其購取費概不退還。但開標延期或停辦時,廠商得於公告日起7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1日),檢附原購取收據及所有申請文件、圖說,請求退還購取費,逾期不予受理。
4.2.5 申請之收件期限及地點:
申請人應依本申請須知第4.2.1條規定備齊相關申請文件並妥予封裝後,於106年10月13日上午11時前寄達本處「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或專人送達,交由本處秘書室收發處收件,收件截止時間後概不受理,如有延誤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4.2.6 申請文件及其封裝方式:
(一)申請文件應含「標封」、「證件封」及「投資計畫書」;其個別之內容如下所述。
1. 「證件封」應封裝入「標封」內,且應包括下列文件:
(1)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依本申請須知第4.1.3條規定辦理)。
(2) 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依本申請須知第4.1.5條規定辦理)。
(3) 申請書。
(4) 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5) 申請人代表授權書。(負責人未能出席時須檢附,於開標時當場繳交)
(6) 申請文件自主檢核表。
(7) 資格文件自主檢核表。
(8) 投資計畫書頁次表。(正本投入證件封,副本請併於投資計畫書首頁)
(9) 申請切結書。
(10) 申請保證金票據,以現金繳付者,則附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正
本乙份。
(11)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正本1份(無融資計畫者免附)。
2. 投資計畫書1式15份,撰寫內容及格式詳本申請須知第5章規定。
(二)封裝方式:
1. 將「證件封」裝入其規定文件後,應予密封,再予裝入本處發給之「標封」,封口並密封之,封套外部應書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計畫案號或名稱。
2. 投資計畫書1式15份應妥予包裹並封裝成乙份後,並將前項之「標封」予浮貼於上。
(三)注意事項:
1. 申請人於投標時,應將所有申請文件依規定格式填妥簽章、密封,並請逐項查核,以免喪失申請資格。
2. 申請文件請於收件截止時間前寄(送)交本處(收件截止日期及地址詳本
申請須知第4.2.5條規定),以免喪失申請資格。
3. 申請人應自行負責了解所有投標內容、服務項目及範圍、契約草案及其
相關之資料;得標者於簽訂服務契約後,不得以任何藉口終止契約。
4. 申請人將申請文件向本處提出時,則表示此申請人已完全了解所有相關
之文件。
5. 申請文件經本處收件後概不退還。
6. 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需詳實,如有虛偽、隱匿或其他不實之情事,不論
是否完成甄審作業,本處均得取消其申請資格。
7. 智慧財產權:申請人應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內容,並未侵害第三人之智
慧財產權或其他專有權利。本處若因申請人所提出之資料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訴訟或仲裁或其他爭議,或因申請人與該第三人達成和解所須支付之賠償費用,以致造成本處損害,或因此類爭訟事件而延滯本案之推動,申請人應負完全之責任,並賠償本處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3 節 申請保證金
4.3.1 本計畫之申請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
4.3.2 申請保證金繳納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以銀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機關名稱請書名「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4.3.3 申請人欲以現金繳納申請保證金者,應於提出申請文件前繳納至本處,並以該收款單位出具之收據作為申請文件之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申請人如欲以現金以外之其它方式繳納申請保證金者,請附於申請文件中一併繳納。
4.3.4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申請保證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 申請人以偽造、變造文件申請或申請內容不實者。
2. 申請人另行借用或冒名他人名義或證件者。
3. 申請人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不接受結果,或次優申請人不接受遞補者。
4. 申請人提出文件後,於甄審程序完成前撤回申請。
5. 最優申請人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議約或簽約,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
6. 申請人提送之證明文件經查證與事實不符,致影響審核結果者。
7. 以違反法令之行為擬使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獲得本計畫之本案最優申請人者。
8. 申請人違反本申請須知及補充文件規定,經甄審委員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9. 其他一切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於政府之情事發生,經甄審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10. 經本處認定有影響本計畫公平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4.3.5 申請保證金退還:
本處應於下列情事發生時,於15日內無息發還申請保證金予申請人。
1. 未獲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者,於評決結果公佈後無息發還。
2. 申請文件已確定為不符合申請須知規定資格,經申請人要求先予退還。
3. 經評定為次優申請人者,其申請保證金俟最優申請人依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且完成簽約後無息返還。
4.3.6 申請保證金轉入履約保證金:
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遞補,經與本處簽約完成者,得將申請保證金部分或全部轉入履約保證金。
第 4 節 釋疑及回覆
4.4.1 對本招商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9月20日上午11時整前,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
4.4.2 本處之回覆應以書面為之,回覆之期限為106年9月27日下午5時整前。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本招商文件內容者,本處應另行公告(另行公告於本處網站(http://www.matsu-nsa.gov.tw)、財政部促參司網站(http://ppp.mof.gov.tw/PPP.Website/)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系統,並視需要延長截止收件期限。
第 5 節 異議、申訴及檢舉
4.5.1 依促參法第47條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之規定,受理申請人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20942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電話為:0836-25631)。
4.5.2 依促參法第47條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之規定,受理申請人申訴機關名稱為:財政部促參司申訴審議會,其地址為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其電話為:02-23228000。
4.5.3 申請人於辦理申請、甄審、簽約、履約等過程中,如發現弊端或不法情事,可依據下列信箱,以書面記載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姓名、年齡、住址、以及貪污瀆職事實與可供調查之資料或線索,向本處協辦政風提出檢舉,檢舉電話:0836-25631。檢舉電子信箱:aa6771.matsu@tbroc.gov.tw。

第 5 章 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
5.1投資計畫書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採A4規格紙張,圖樣得採A3規格紙張(請摺頁為A4規格),以連續編列頁碼方式以不超過60頁為限(不含封面、封 底、首頁及目錄),不可分冊,採中文書寫及雙面印刷,於左側裝訂成冊。直式裝訂1式各15份,封面應註明「投資計畫書」及「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服務設施營運移轉案」字樣,外頁得加蓋申請人章及其負責人印鑑,內頁則得加蓋騎縫章。
5.2申請人應就本處提供投資契約(草案)中有關本標案之標的範圍、委託經管內容、准予營業項目、經營管理之要求、經營管理之限制事項、標的物之維護及公共安全等主要事項予以研提本案之「投資計畫書」,其內容之編排次序及至少所應包含項目,列如下述:(本項目配分詳如6.2.7)
1. 經營管理實績
(1) 申請人簡介:包括組織型態、股東名冊(獨資者免附)、成立時間、沿革、規模、營業項目。
(2) 經營管理實績說明:含公司(法人)或負責人(專業經理人)過去及目前所經營項目之服務品質及管理績效(應檢附佐證文件,如委託經營契約、照片、營運優良證明、網路優良評價回饋或其他足資證明等文件。)
2. 營運計畫
(1) 經營構想:敘明本計畫在現有觀光遊憩條件目標下,如何透過民間經營者不同的角色定位與經營,達成遊客服務最高品質之經營構想。
(2) 市場分析與營業方針:包括擬營業服務項目、營業費率上限、營業時間等。
(3) 空間運用計畫:說明申請人對現有基地內各空間單元及設施運用規劃(消費性及開放性空間)。
(4) 人力配置計畫:包括營運時人力配置及現場管理計畫。
(5) 營運及維護管理計畫:建物及設施管理檢查機制、財產保管、整體委託環境清潔維護計畫(含清潔人力及方式)、緊急災害事件通報及處理計畫等。
3. 行銷推廣與遊客服務計畫
(1) 行銷計畫:內容針對民宿、餐飲、配合旅遊活動等各項服務,就產品、價格、促銷、通路等行銷推廣課題提出具體規劃。
(2) 說明如何提升遊客服務及處理各類遊客抱怨事件。
4. 財務計畫
(1) 各項財務參數假設
(2) 投資金額及資金來源說明
(3) 營運收支預估
(4) 財務效益分析
(5) 保險計畫
5. 權利金給付計畫
(1) 定額權利金為每年____________元整。
(2) 經營權利金為每年營業收入之____________%。
6. 地方回饋計畫
提出在地居民相關實質回饋機制,例:消費折扣、僱用當地人比例、投入當地公益活動金額…等。
5.3 申請人如有建議事項,請另闢章節列入投資計畫書中說明。申請人不得以其建議事項為政府採納與否,作為撤銷參與本案申請、簽約之事由。
5.4 任何筆誤修正處需清楚訂正並加蓋申請人之負責人印章。
5.5 投資計畫書各頁均應標示章節及頁碼。
5.6 申請人應製作投資計畫書之頁次表,併於投資計畫書首頁,以說明所提投資計畫書各章節重要內容,且其頁數以 A4 規格1頁為原則。
5.7 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不論甄審結果如何,均不返還。

第 6 章 申請案件之評定方式及說明評審時程
6.1依據「促參法」第44條第1項及「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3條規定成立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
6.2 甄審程序:本案之甄審程序分「資格審查」及「綜合評審」二階段辦理。
第 1 節 資格審查
6.1.1 資格文件審查之時間為106年10月13日下午2時整,資格文件審查之地點為本處會議室,申請人得自行選擇是否到場。
6.1.2 資格審查項目:
1. 申請書。
2.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3. 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4. 投資計畫書1式15份。
5. 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6. 申請人代表授權書。(負責人未能出席時須檢附,於開標時當場繳交)
7. 申請切結書。
8. 申請文件自主檢核表。
9. 資格文件自主檢核表。
10. 投資計畫書頁次表。(請併於投資計畫書首頁)
11. 申請保證金票據,以現金繳付者,則附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12.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無融資計畫者免附)。
6.1.3 資格文件係指基本資格證明文件、財務能力證明文件,申請人提送之資格文件缺漏,但其資格事實確實存在,本處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申請人逾期而未補件者,不予受理,即喪失申請資格,不得參加第二階段綜合評審。
6.1.4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不符招商文件規定之程式或有疑義時,本處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日起3日內應送達本處,逾期未補正或提出說明者,不予受理,即喪失申請資格,不得參加第二階段綜合評審。
6.1.5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如缺少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或投資計畫書者,本處應不予受理,即喪失申請資格。
6.1.6申請人所提送之相關文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喪失申請資格:
1. 未於申請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應檢附文件寄(送)交本處者。
2.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3. 投標申請人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資料不符者。
4. 依相關法令規定,限制申請人不得經營本案營業項目之行業者。
6.1.7 審查結果由本處以書面通知全體申請人。
6.1.8 本處於截止收件時間依「促參法」規定不受申請人申請家數限制,有1家(含)以上提出申請時,得依規定辦理資格審查與綜合評審。
第 2 節 綜合評審
6.2.1 資格文件審查之時間為106年10月13日下午2時整,資格文件審查之地點為本處(209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1樓會議室,申請人得自行選擇是否到場。
6.2.2 綜合評審時,由甄審會依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通過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6.2.3 甄審會對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通知本處要求申請人限期澄清,逾期不澄清者,視同放棄澄清說明之權利,不予受理。
6.2.4 合格申請人應依規定時間列席甄審會就其投資計畫書內容進行簡報,及接受甄審會委員之詢答。
6.2.5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投資計畫書所述之範圍。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率退席。簡報與答詢方式:
1. 各合格申請人於甄審會議當日到場提出簡報說明、答詢。
2. 簡報順序於甄審會議開始前,由各合格申請人抽籤決定,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為抽籤。
3. 簡報形式由各合格申請人自行決定,簡報時間以不超過15分鐘為限,並經各出席甄審委員逐一詢問後,再由合格申請人一次答覆,且須於15分鐘內答覆完畢後退場,至簡報時間不足15分鐘者,剩餘時間不得併入答詢時間;時間終止前1分鐘按1短鈴,終止後按1長鈴。
4. 依排定之順序及時間,由各合格申請人親自向甄審會簡報及答覆甄審委員所提詢問(各合格申請人含其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僅限3名人員進入會場)。如未依排定之時間參與簡報者,其投資計畫書甄審項目之「簡報與答詢」配分10分,將不予計分。
5. 甄審委員於評審中得就各合格申請人之資格條件所提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其他列席人員僅得就甄審委員詢問事項發言。
6.2.6 甄審會委員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6.2.7 綜合評審甄審項目、標準及配分如下:(本項目詳細說明如5.2)


項次 甄 審 項 目 說 明 內 容 配分(100)
一 經營管理實績 1.申請人(含經營團隊或公司)簡介
2.經營管理實績說明(須檢附佐證資料) 10分
二 營運計畫 1.經營構想2.市場分析與營業方針3.空間運用4.人力設置5.營運及設施維護管理【建物及設施管理檢查機制、財產保管、整體委託環境清潔維護計畫(含清潔人力及方式)】 25分
三 行銷推廣與遊客服務計畫 1.行銷推廣計畫:內容針對民宿、餐飲、配合旅遊活動等各項服務,就產品、價格、促銷、通路等行銷推廣課題提出具體規劃。
2.遊客服務計畫:說明如何提升遊客服務及處理各類遊客抱怨事件。 10分
四 財務計畫 1.各項財務參數假設
2.投資金額及資金來源說明
3.營運收支預估
4.財務效益分析
5.保險計畫 20分
五 權利金給付計畫:
1.每年定額權利金
(單位為新台幣)
2.每年經營權利金
(單位為每年營業總收入之固定百分比) 定額權利金未達10萬元或經營權利金未達3%者 喪失資格 15分
(定,經)=(10,3%) 10分
(定,經)=(11,3%)或(10,3.5%) 11分
(定,經)=(12,3%)或(11,3.5%)或(10,4%) 12分
(定,經)=(13,3%)或(12,3.5%)或(11,4%)或(10,4.5%) 13分
(定,經)=(14,3%)或(13,3.5%)或(12,4%)或(11,4.5%)或(10,5%) 14分
(定,經)=(15,3%)或(14,3.5%)或(13,4%)或(12,4.5%)或(11,5%)或(10,5.5%) 15分
六 地方回饋計畫 提出在地居民相關實質回饋機制,例:消費折扣、僱用當地人比例、投入當地公益活動金額…等。 10分
七 簡報與答詢 對相關背景及目的之瞭解,問題認知及建議事項等。 10分

6.2.8 評定方式:
1. 評定方法係由各出席甄審委員就甄審項目中之第一至七項評審項目分別評分,評定總分評定總分90分以上及未達70分者,請敘明意見。倘經過半數之出席甄審委員第一至七項總評分未達70分者,即不列入「總優先順序值」之排名,亦列為不合格申請人;若僅1家合格申請人之評分符合上開標準者,亦同。
2. 由各出席甄審委員就各合格申請人所得(第一至七項)之總分由高至低分別給予「1 」、「2」、「3」…等之「優先順序值」,同一合格申請人就所獲各甄審委員之「優先順序值」累加後,為該申請人之「總優先順序值」,「總優先順序值」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次低者為次優申請人。
3. 若有超過1家之合格申請人受評之「總優先順序值」相同且最低時,對「總優先順序值」相同申請人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優先順序值」最低者為優先;綜合評選後仍相同者,則優先比較配分較高之項目(如營運計畫25分),得分高者為最優申請人;若仍相同者, 則抽籤決定之。
4. 前述甄審事宜,主席應於甄審會現場再次徵詢各出席甄審委員意見,並經過半數出席甄審委員同意,由主席當場宣布評審結果。
6.2.9 本計畫無協商事項。
6.2.10廢(流)標處理:招商程序有下列情形產生者,視為廢(流)標。
1. 無任一合格申請人通過本計畫案甄審會評審合格者。
2. 最優及次優申請人之各項證明文件經查證與事實不符,或以不正當手段得標,或得標後未遵行本計畫案招商文件之規定時。
3. 最優及次優申請人未於規定時限內與本處完成簽約事項。
第 3 節 甄審作業時程及結果公告
6.3.1 本計畫相關甄審作業預定時間表如下:
1. 本處公告日期:106年9月13日。
2. 申請人釋疑截止日期:106年9月20日下午5時整。
3. 本處回復釋疑之截止日期:106年9月27日下午5時整。
4. 本計畫申請截止日期:106年10月13日上午11時整。
5. 本計畫預計召開資格審查作業時間:106年10月13日下午2時整,本處1樓會議室(209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
6. 本計畫預計召開甄審會進行綜合評審之日期:106年10月19日上午10時整,交通部觀光局 (106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幾樓會議室另行通知)。
6.3.2 本甄審作業預定時間表僅供申請人參考,如因行政作業或其他因素影響,致有展延,以本處書面公告為主。
6.3.3 甄審會評定最優申請人後,由本處公告之,並通知各申請人甄審結果。

第 7 章 政府協助配合事項
7.1 本計畫之本處協助事項詳如投資契約(草案)第5章規定。

第 8 章 議約及簽約期限
第 1 節 議約
8.1.1 議約原則:
本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1. 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綜合評審結果辦理。
2. 議約內容除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之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內容、招商文件及協商結果。
8.1.2 議約前需完成之事項:
1. 最優申請人應於接獲評定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依據甄審委員會及本處意見修正所提之投資執行計畫書送本處核定,以作為民間機構投資營運本計畫之依據。
2. 議約前最優申請人應檢附與本計畫委託經營項目相符之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證明文件。
3. 釐清投資契約之最終文字,以確認政府、民間機構間之權責。
8.1.3 議約期限:
1. 除「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9條所列情事,不經議約程序外,最優申請人應於接獲評決結果通知後,於本處指定之期間內,與本處開始進行議約。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本處得訂定期限展延之,或通知該最優申請人喪失資格,並由次優申請人遞補之。
2. 如無次優申請人遞補者,本處將重新依促參法第42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
8.1.4 本處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
1. 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2. 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3. 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第 2 節 修正投資契約之理由
8.2.1 除下列情形外,公告之投資契約不予修正:
1. 文字明確化。
2. 在不損及更符合本處權益前提下,有益合約之執行。
3. 其內容變異,且不影響公平競爭者。
第 3 節 履約保證
8.3.1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簽約日前。
8.3.2 履約保證之金額:定額權利金總額之10%。
8.3.3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以銀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機關名稱請書名「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第 4 節 簽約
8.4.1 簽約期限:本處應於議約完成後,通知最優申請人於本處指定期限內完成投資契約之簽約手續。
8.4.2 最優申請人如未於規定時間完成簽約手續者,本處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本處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如無次優申請人者,本處將重新依促參法第42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但因本處之事由所致逾越期限者,不在此限。
8.4.3 民間機構應概括承受最優申請人在本計畫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項約定及與本處達成之各項協議。
8.4.4 如屬由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者,該民間機構應承受最優申請人在本計畫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項約定及與本處達成之各項協議。
8.4.5 本處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簽約:
1. 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2. 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3. 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4. 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8.4.6 若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有本招商文件第8.1.3、8.4.2以及8.4.5條之事由發生,則評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原評定應予撤銷。
8.4.7 民間機構應提出股東會或董事會授權辦理簽約之會議決議資料。
第 5 節 點交
8.5.1 點交:本處與民間機構雙方至遲於訂約後10日內辦理點交事宜。
第 6 節 申請人聯絡方式
8.6.1 申請人應以書面告知聯絡單位其通訊地址、聯絡人及電話相關資料,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聯絡單位。倘若未通知,而致文件或信函無法送達時,申請人仍應受該等文件及信函之拘束。
8.6.2 本計畫公告後至投資契約簽訂之日止,申請人之通訊,均應以書面按下列地址送達聯絡單位。
1. 聯絡單位: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課
2. 聯 絡 人:劉柔均
3. 聯絡電話:(0836)25631轉30
4. 傳真電話:(0836)25627
5. 通訊地址:(20942)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

附件、表單及參考資料
附件1:基地範圍示意圖
附件2:現況照片
附件3:申請及甄審流程圖
附件4:申請文件自主檢核表
附件5:資格文件自主檢核表
附件6:投資計畫書頁次表
附件7:申請書
附件8:申請切結書
附件9:申請人代表授權書
附件10: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附件1:基地範圍示意圖

附圖1:「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服務設施營運移轉案」使用執照(同意函已核發,使照未核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登記謄本(尚未取得)














使用執照同意函

莒光鄉青帆段625、627、902-1、902-2及902-4地號等5筆土地所有權狀

附圖2:「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服務設施營運移轉案」委託土地範圍及建物範圍圖
















附圖3:「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服務設施營運移轉案」竣工建物圖


附件2:現況照片


▲ 建物正面遠觀現況 ▲ 建物外觀現況


▲客房所屬陽台俯瞰青帆港 ▲建物內觀現況

▲ 在船艙內遠眺山海一家

附件3:申請及甄審流程圖
(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甄審流程) (民間機構、業者、申請人流程)


















附件4:申請文件自主檢核表
「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服務設施營運移轉案」
申請文件自主檢核表
項次 項 目 申請人檢核
自行勾稽
(符合請打) 免附 備註
1 標封及投資計畫書於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送)達。
2 標封 投標封上標示申請人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
3 標封封口密封、內裝有證件封。
4 證件封 證件封上標示申請人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並密封。
5 投資計畫書 妥予包裹並封裝成乙份。
6 將前項標封(內有證件封)浮貼於上。
7 投資計畫書乙式15份。
8 封面應註明1.投資計畫書 2.「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服務設施營運移轉案」。
9 以A4橫書直式編排,以連續編列頁碼方式以不超過60頁為限(不含封面、封底、首頁及目錄),採中文書寫及雙面印刷,於左側裝訂成冊。
10 投資計畫書頁次表。
11 營運權利金說明。
12 申請文件檢核表。
13 申請書。
14 申請人切結書。
15 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新台幣2萬元整)
16 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17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無融資計畫者免附)
申 請 人: (印鑑)
負 責 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5:資格文件自主檢核表
「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服務設施營運移轉案」
資格文件自主檢核表
項次 項 目 申請人檢核
自行勾稽
(符合請打) 備 註
1 資格文件檢核表。(即本檢核表)
2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列有餐飲業、零售業、旅宿業或其他與觀光遊憩有關之項目。(申請人為公司時檢附)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文書及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其服務項目列有餐飲業、零售業、旅宿業或其他與觀光遊憩有關之項目。(申請人為社團或財團法人時檢附)
(3)屬商業登記者,證明文件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服務項目列有餐飲業、零售業、旅宿業或其他與觀光遊憩有關之項目。
3 財務資格證明文件 (1)繳稅證明文件影本:
 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
 若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

 新設立之廠商或團體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 申請人依法免繳營業稅及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
(2)最近1年內無退票記錄或非拒絕往來戶之證明文件。

申 請 人: (印鑑)
負 責 人: (印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6:投資計畫書頁次表
「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服務設施營運移轉案」
投資計畫書頁次表

項次 項 目(本項目詳細說明如5.2) 頁次
(請以頁碼對應表示,如:”P37”)
一 經營管理實績 (1) 申請人(含經營團隊或公司)簡介
(2) 經營管理實績說明
二 營運計畫 (1) 經營構想
(2) 市場分析與營業方針
(3) 空間運用計畫
(4) 人力配置計畫
(5) 營運及維護管理計畫
三 行銷推廣與遊客服務計畫 (1) 行銷推廣計畫:內容針對民宿、餐飲、配合旅遊活動等各項服務,就產品、價格、促銷、通路等行銷推廣課題提出具體規劃。
(2) 遊客服務計畫:說明如何提升遊客服務及處理各類遊客抱怨事件。
四 財務計畫 (1) 各項財務參數假設
(2) 投資金額及資金來源說明
(3) 營運收支預估
(4) 財務效益分析
(5) 保險計畫
五 權利金給付計畫:
1.每年定額權利金
2.每年經營權利金 (1) 每年定額權利金(單位為新台幣)
(2) 每年經營權利金(單位為每年營業總收入之固定百分比)
六 地方回饋計畫 提出在地居民相關實質回饋機制,例:消費折扣、僱用當地人比例、投入當地公益活動金額…等。
申 請 人: (印鑑)
負 責 人: (印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7:申請書
申 請 書
受文者: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主 旨:為參與貴處「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服務設施營運移轉案」,檢送本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文件,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案契約及申請須知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申請人已詳讀契約及申請須知之內容,茲承諾同意遵守申請須知內所規定之全部事項。
三、本申請人有意願參與投資辦理本計畫之工作範圍,並同意達到甄審委員會及主辦機關所提之要求。
四、本申請人茲確認並無條件同意甄審委員會按招商文件之規定評估本申請人是否合格。為評審本申請人之資格,甄審委員會、工作小組、主辦機關或其代理人有權以任何方式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申請文件、投資計畫書等一切相關資料。
五、本申請人所提投資計畫書各項投資計畫構想、文件、資料及其他一切相關資訊之內容,授權主辦機關有權在任何地點、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本申請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主辦機關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六、隨申請書檢送下列有關文件:
(一)「標封」:內裝有「證件封」;該「證件封」內含申請人基本資格證明文件、財務資格證明文件、申請書、申請保證金票據或證明、退還申請保證金申請書、申請文件自主檢核表、資格文件自主檢核表及申請切結書、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有□無附)。
(二) 投資計畫書1式15份。
申請人(公司)名稱: (印鑑)
公司地址:
電話/傳真號碼:
負責人: (印鑑)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8:申請切結書
申請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即申請人)參加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服務設施營運移轉案」招商作業之評審,除願遵守各項規定,並依規定完成各項手續外,並聲明下列事項:
一、所提送之一切書表及文件之內容均屬事實且合法,如有虛偽或不實情事,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具切結人自行負責。
二、立切結書人茲聲明並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內容,並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專有權利。管理處若因立切結書人所提出之資料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訴訟或仲裁或其他爭議,或因立切結書人與該第三人達成和解所須支付之賠償費用,以致造成管理處損害,或因此類爭訟事件而延滯本案之推動,立切結書人應負完全之責任,並賠償管理處因此所受之損害。
以上切結事項,如未確實遵照辦理,願依切結內容及相關規定負完全責任,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致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立切結書人:
申請人(公司)名稱: (印鑑)
公司地址:
公司執照號碼:
負責人: (印鑑)
戶籍地址:
身份證字號:
電話/傳真號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9:申請人代表授權書
申請人代表授權書
一、 (以下簡稱申請人)為「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服務設施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申請,特指定 為授權代理人處理本案各階段之申請、澄清說明、甄審、議約、簽約以及本案有關之一切事宜。
二、本授權書自簽發之日生效。
此致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授權人(申請人):
公司名稱: (印鑑)
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公司傳真:
公司負責人: (印鑑)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被授權人:
姓名: (印鑑)
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
電話:
傳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10: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一、申請人 參加 貴處「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服務設施營運移轉案」申請,倘資格審理不符或甄審結果未獲最、次優申請人,請將保證金以下列方式退還:
1.□當場退還原票據(如未到場時由貴機關自行選擇其他方式辦理)。
2.□以簽開支票方式退還。
3.□以代存方式退還。
4.□以入戶信匯方式退還,匯費由保證金項下扣繳。
二、附存款行、庫戶名、帳號等明細表一份,如因填報錯誤,致貴機關所退還保證金誤入他人帳戶時,由本公司(申請人)自行處理。
申請保證金計新臺幣: 2 萬元整。
存 款 行 庫 備註
名稱 地址 戶名 種類 帳號 1.戶名以申請人本身為限。
2.代存方式以主辦機關所在地為限。










此致
交通部觀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請人: (印鑑)

負責人:   (印鑑)
被授權人: (印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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