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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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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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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落的轉型正義 --閱讀人次 : 13060

金門和馬祖施行戰地政務三十六年,自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終止戰地政務至今滿二十五週年了。在戰地政務期間軍方占用了許多馬祖鄉親的土地,政府口口聲聲說要還地於民,結果土地沒有還給鄉親,還遭到「國有財產署」的異議和起訴,這人間還有公理嗎?我們要到哪兒去找回失落的轉型正義呢?

時值「金馬解嚴25週年」就修書一封給監察院陳情看看吧!


陳 訴 書

案由:
有關連江縣地政局辦理「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對人民依法申請經審查無誤公告案件,仍違法接受財政部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提出異議事,陳情依法調查糾正,以維護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利,請 鑒詧。

說明:
一、馬祖地區因在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軍方占用多數民眾土地,終止戰地政務後開始辦理地籍調查、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至今延宕二十五年了,地政機關倘在重辦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即地政機關民國62年7月31日設立前完成時效之案件),連江縣政府亦未依軍事徵用法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規定,主動落實還地於民。對民眾依法申請經地政局公告無誤之案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還千方百計無理由的提出異議,刻意阻擋民眾土地登記之行為至為明確,有違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利,首先陳明。

二、土地登記事務原屬地方政府權責,經地政機關審查無誤依法公告之權利,按「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土地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由以上法文得知,異議人對土地登記案件提出異議者,須有「證明文件」。然,連江縣地政局卻違法容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金馬辦事處未依法附具「證明文件」,仍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提出異議,進而以私權糾紛起訴民眾,實感遺憾。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乃國有土地管理機關與連江縣地政局均屬國家公法人下設之公部門,各司其職,如果地政機關實質審理結果事後又容許土地管理機關借由異議程序重複爭執,則地政機關之實質審查程序即歸於徒勞,顯然不具行政效率性。又如果連江縣地政局之事實判斷認定,在法制上容許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事後否認,從行政一體性之角度言之,不免與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理論」有所衝突,顯非妥適。況,「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土地法第57條,綦之甚詳。而馬祖地區刻正辦理中之「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又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在土地總登記階段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提出異議,有濫用權力,逾越權限之違誤,謹請予以糾正,俾保障人民財產權利。

四、馬祖地區在民國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以後,才開始辦理地籍調查、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在此之前並未建立土地登記制度,有關土地所有權之主體歸屬證明,並無具高度證明力之單一證據方法為憑(例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必須透過各式人證、書證或物證,來證明其事。正因為其證明方式多樣,證據來源又不一,經常彼此衝突,以致難以判斷權利在不同主體間之正確歸屬。在此實證背景下,經連江縣地政局實質審查確認要件具備後,尚需給其他「主張」土地權利人為異議之機會。然在土地總登記的狀態下因為此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所能之爭執事項,其實與連江縣地政局之實質審理範圍完全一致,如在此時准許財政部國有財產管理機關異議,結果只會造成案件實體爭點之重複審理,浪費有限之行政資源。此與其他「主張」權利人是在「確定土地『不屬國有』」之給定條件下,彼此相互爭執同一土地之私權主體歸屬」情形,大有不同。從行政一體之角度言之,賦予管理機關異議權,有重複審查之違誤,實無意義。有無必要調處,在立法層次上相關機關應有再三斟酌之必要。

五、檢附連江縣地政局106年7月19日地籍字第1060002998號公告暨106年9月29日地籍字第1060004160號函影本各乙份,謹請責成財政部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撤回異議,俾加速落實還地於民,以維權利。

敬 陳

監 察 院 長 張

陳訴人:朱榮忠

中華民國106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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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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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是開放給民眾申請登記的,「國有財產署」在總登記的狀態下要提出異議是要有占有事實的「證明文件」地政局才能受理異議進入調解程序。為什麼地政局在「國有財產署」沒有提出任何證明文件的情況下,還要受理「國有財產署」所提的異議呢?像這種案件還有必要調解嗎?我們的地政局究竟是為鄉親服務的?還是在聯合「國有財產署」打擊鄉親呢?匪夷所思。

當公務員少了承擔責任的勇氣,鄉親後面還有很多的苦要受,我們的劉縣長都拿不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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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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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公告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卻用無主土地「時效取得」的作業程序審查,張冠李戴,移花接木,也難怪辦了五年都沒有成果,還在故意作「駁回」的假處分,如此悖離民意。劉縣長兩手一攤也不管了嗎?

地政高階官員沒有修得地政專業學分,學養不足,力不從心,聽說向劉縣長您請辭了好幾次,為什麼您不准辭呢?我們的縣政府人才擠擠,難道找一個勇於承擔的公務員來落實執行還地於民有那麼困難嗎?還要繼續以拖待變嗎?行政效率如此低落,馬祖往下沈淪了。

有關土地訴訟本人已有多次到法庭應訊的經驗,法官最常問地政官員的二個問題,就是:1、「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須要找證人嗎?法律規定在那裡呢?2、「視為所有人」和「時效取得」有何區別?人在公門好修行,希望地政官員好好想想,把握在政府機關服務的時間,為老百姓多做一些事情,一拖再拖拖到退休再來後悔,就成了一生的遺憾。

最後,土地和交通是馬祖鄉親迫切想要解決的兩大問題,「務實」也是劉縣長您的選舉證見,當「務實」=「延宕」、「觀光」=「觀關」,劉縣長您還有什麼可誇的呢?語重心長的說了這些話,不知道您何時才肯回心轉意,把鄉親托負給您的時間,為鄉親做點政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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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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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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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一觀點,並不是永遠朝一條既定道路走
還地屬於真正該屬於他的老人家,不該屬於他的土地,是不是也該吐出來
地政沒錯,錯的是這時代太多貪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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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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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其外,敗絮其中,光鮮亮麗的外表,肚子空空,這就是地政官員的素質嗎?

民眾申請「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即地政機關民國62年7月31日設立前完成時效之案件),地政局卻依據無主土地時效取得公告,公告內容沒有看到依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也沒有看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適用軍事徵用法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辦理字樣,好像馬祖地區沒有施行過戰地政務,如此草率,究竟是套錯了稿,還是故意引狼入室給軍備局、或國有財產署,甚至連江縣政府提出異議的機會呢?一件公文從承辦人到課長、秘書、局長,至少有四個人看過,承辦人錯了,高階的核稿或決行人員淪為承辦人的橡皮圖章,真是不可思議。

特別提醒總登記乃依據土地法第48條規定,旅台鄉親也能申請登記。時效取得是依據土地法第57條規定,因為旅台鄉親占有中斷就不能申請了。這是完全不一樣的結果,影響鄉親權利不能說不重大,怎能不慎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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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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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念楊前縣長

土地事務在楊前縣長任內與行政院相關部會召開了五次解決馬祖土地問題專案會議,爭取到未完成登記土地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及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增定已登記為公有土地還地於民條款,這是楊前縣長努力的政績,鄉親都看到了。如果這些法規命令還有那些窒礙難行之處,這三年來就應該由劉縣長繼續努力克服,結果事與願違,劉縣長不但沒有協助鄉親解決土地問題,鄉親接到的是一張又一張的「駁回通知書」,前後任縣長作個比較,感慨新人不如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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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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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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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前提下,需要規範法律不是隨隨便便像買菜
土地都能亂越山跨地登記,地政疏忽,兩者相較,不過都是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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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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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能夠為人類帶來反思,也容易被刻意隱藏、甚至篡改。戰地政務軍占民地,在鄉親的田地亂撒樹種,這是事實,不容許抹滅。
地籍調查乃地政局的職責,不法登記的要揪出來移送法辦,合法申請的也應該保障人民的權利,總不能故意延宕。
積壓公文不也是違法的嗎?為什麼連江縣政府都不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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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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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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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歷史追究歷史
閩南人霸佔原民土地,國共內戰屬對岸福建居民未歸還,屢見不鮮
歷史就是面鏡子,土地就是先來先佔,回溯上上輩上上上輩,土地還能老實吐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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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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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未免扯太遠,人家朱先生一向都是認真寫文章,而你是有的沒有專門酸別人,大家心中的評價高低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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