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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明稿-文 陳秀華 --閱讀人次 : 3281 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明稿
本公司與台灣駿英公司簽訂代工製作合約,合約執行時間為民國102年9月1日至104年8月31日,但台灣駿英公司未在合約執行期間完成履約,且在本公司要求交付違約罰款時拒絕履行,本公司則依約沒收履約保證金,因此台灣駿英公司提出法律訴訟要求本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
本案經一審連江地方法院判決台灣駿英公司敗訴,本公司無需歸還履約保證金;台灣駿英公司因不滿一審判決逕行上訴,在二審時台灣駿英公司提出請本公司前前高管出庭,該員證詞雖不利本公司,但二審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依二方所簽訂之代工合約規範,判決台灣駿英公司違約在先,本公司可先行扣除罰款200萬元後,退還剩餘之履約保證金。
本人於105年3月上任以來要求同仁行事一切依法行政,秉持維護公司權利,追求縣民最大利益為目標,就任以來並無任何民意代表及長官之關心、關切,而作出對公司不利之情事,本案經一、二審判定,
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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