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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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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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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09-16 11: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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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家國兄一些建言 --閱讀人次 : 4383

有關家國兄擬於馬祖通訊中專訪連江地檢署檢察官針對[幽靈人口]作出明確定義一事給家國兄一些建言:

當前除了自然科學(21世紀或許還要加入資訊科學)能對萬物現象作出明確的定義外,人文科學對事理或人類社會現象所做的定義沒有一項是明確的,也就是說社會學家常常用模糊的文字敘述來解釋事理,人類社會現象是複雜的,創造性的模糊就是那一些學法的人用來唬弄大眾的伎倆,國家賦予這一些人權力來解釋模糊(不確定性uncertainly)事理,可惜訓練不紮實的法律人只用「自由心證」來掩護自己的無知,更且透過公權力機制來強迫無辜者接受!

自然科學對事理現象就騙不得人,即便你沒有受過完整的科學原理教育,單靠天生賦予的生活經驗也就能分辨對與錯,所以看到家國兄說近期內將專訪連江地檢署高檢察官,對於「幽靈人口」作出「明確」的定義。如果家國兄看的懂我前面所說的文章意含,奉勸家國兄別被那一些檢、法官用不確定性法律文字來疑惑鄉親,因為能在社會科學的領域內對一個現象作出明確的定義,其意義相當於在科學界理對一件自然現象作出確定性(certainly)的解釋,天哪!這是何其偉大之事?

我舉一個例子讓大家明白我的用意好了,假設今天我教學生說1+1=3,然後無知的學生都信為真理,但是它與自然現象不符,學生由生活經驗就檢驗出我是錯的。根本無需對事理重新定義。另一種情況是老師教學生說要主動幫助人,但是你要自己去判斷所要幫助的人到底是好人還是壞人,萬一不幸我們學生幫到壞人,然後老師據以(其實就是老師的自由心證)說學生做錯了?豈不倒果為因!

502事件是個「痛」,但王陽明的「格物致知」卻是亙古不變的真理,至少它經過時間的洗禮與人類社會長期的驗證,社會科學的釋理與定義絕不是誰說了「算」,如果解釋者對事理背景不清甚或立場偏頗,因而對家鄉民主進步產生傷害則是萬古罪人。

502事件中我選擇了委屈接受,不代表我馴服於法官解釋的真理,事實上判決書中前後文的邏輯矛盾我用數學模型就可以檢驗出它的錯誤百出,但與其與「愚」者抬槓,我寧願多花些時間教育學生……

馬祖家鄉「智」者如您,請家國兄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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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09-16 11: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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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只是野人獻曝,給準備制訂「幽靈人口定義」者參考:
就以我自己為例好了!
1.我馬祖出生,會講流利馬祖話!
2.隨便都可找出幾位父執輩,也有同輩份的朋友在馬祖!
3.從3歲?54歲離開馬祖,戶籍也早已遷出!
4.在54歲那年參加「海上桃花源」第一次回到馬祖!我就下定決心:要作馬祖人!
5.54歲?55歲,整整一年,戶口遷入馬祖,工作在馬祖,小三通從馬祖出發!福澳入境!
6.56歲,旅行社找我歸隊,再度浪跡全球!
7.但是我的戶籍還在馬祖!
8.您不准我投票嗎?還是您要「定義」:一年間必須回馬幾次?回馬的「定義」如何界定?我帶團來馬祖,沒回設籍地,住在旅館算不算?
9.我確實有回來過,每團的客人都能作證,但是機票沒保留!您採信嗎?

還有如果馬祖現在或未來的父母官,被拔擢外放,戶籍仍在馬祖,不常回家,投票時,能返籍投票嗎?

我有土地代書執照,全省各地政事務所執行代書業務,都沒人說:你戶籍在馬祖,此地不准你送件!為何我想回籍投票如此辛苦?

(不寫了-樓上林老師已經說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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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09-16 12: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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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年底三合一選舉造成部分鄉親的傷害,昨天採訪高檢察官,他所給予「幽靈人口」的書面定義如下:

一、有遷入並無居住事實,而無正常理由者。

1.有無居住事實將由立榮與台馬輪的旅客艙單、警員戶口查察、村幹事查報,以及其他可足以佐證者(這一部分高檢察官有舉例,但要求不要刊登)。

2.幽靈人口不限於台灣遷入馬祖,凡縣內不同選區的鄉長、縣議員、村長、鄉民代表選舉,由甲鄉遷入乙鄉,由甲村遷入乙村者,也屬幽靈人口。

二、投票日為有效之投票者

三、使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者

..............................................
基於媒體工作者的責任,先將部分採訪內容回應如上,法律的規定、檢方的認定與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這部分屬於憲法賦予人民的言論自由,大家都有權評論,不在本期馬祖通訊的報導與評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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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09-16 1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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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了!我自以為符合第一條:
一、有遷入亦曾居住長達一年,目前雖無居住事實,但有正常理由(所有不在馬祖期間,護照都能證明人在國外!)者。

我依「書面定義」規定不是幽靈!謝啦!

這個「書面定義」本人欣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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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金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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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09-16 22: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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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小三通方便或為了機票打折固然是正當理由,試問,我是原籍馬祖人且有資產在馬祖,為了維護我的資產不縮水,或為了我的古厝能有機會排上補助機會於選舉時回來投選有能力的人來經營,這個理由是否屬正當性,若再被否決,是否有其他救濟管道,譬如大法官釋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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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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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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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09-17 0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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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靈』人口?何謂『幽靈』?
戶籍法為『設籍』訂立相關條例~~因就學、工作~~等等原因提出證明文件均為合法設籍,憲法賦予人民遷徙的自由。

警、戶單位查察戶口怎可用單一無居住事實(唯一單行法!>戰地政務時期的法寶)讓人民無申訴理由,由管區或戶政事務所人員三次查察未居住事實,辦理強制遷出作法對嗎?倘若因戶籍強制遷出衍生個人利益權力損失,試問:『誰負責~賠償』?戶警人員?還是檢察官?

例如:某人因經商或就學等..需要,金馬地區小三通施行辦法規定須設籍滿6個月才能享受小三通政府依法給予設籍金、馬人民便利,他違法設籍?
吳軾子先生長期在台工作,他有繼續居住滿四個月事實嗎?違法還合法?本人若提出檢舉他無居住戶籍地事實,戶政單位要強制將他遷出嗎?
陳XX當過國會議員之前甚至任期內,可有繼續居住滿四個月?他沒違法!

馬祖常住人口4~5千餘人,設籍無居住事實高達對等4~5千餘人,同法、理應全數強制遷出不是嗎?

戶、警人員全憑一紙上級長官行政命令,違憲【依法】執行,不利者加以處分~~!@#$為了飯碗亦顧不了對百姓的傷害!..哀~無辜的基層,百姓有再多的理由,敵不過長官上級一個命令.....﹝只能頻頻說對不起~抱歉又奈何!!﹞※預言:「戶政人員將是地方法院最多被告當事人」。

檢察機關不以查察【賄選】直接影響投票正確性最大原兇,拿查察『幽靈』人口風聲鶴唳,大作文章,挑明一句俗語:「柿子挑軟的吃!」「只打蒼蠅...怕打老虎」似乎跟司法正義精神有一段差距......(希望有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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