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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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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土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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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0-15 12: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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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我祖先土地來 --閱讀人次 : 131430

有關「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已於102年4月1日收件截止,進入審查階段,請問地政機關審查的法定期間應為多久?如逾法定期間後,案件還在審查中,而保證人已因年邁死亡,需要另覓保證人嗎?如果需要另覓保證人而找不到保證人,可請求國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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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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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0-15 15: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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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媽的健康不能等

馬祖的未來不能等

為了馬祖的發展

請趕快落實還地於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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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ck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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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0-17 12: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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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開版的朱瑞忠(筆名)
真名朱榮宗
長期關切馬祖土地問題
終於開花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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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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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0-17 14: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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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土斯民wrote:
有關「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已於102年4月1日收件截止,進入審查階段,請問地政機關審查的法定期間應為多久?如逾法定期間後,案件還在審查中,而保證人已因年邁死亡,需要另覓保證人嗎?如果需要另覓保證人而找不到保證人,可請求國賠嗎?

您的土地問題內政部地政司已交連江縣政府回覆,嗣縣政府回覆再告知。
地政司信箱回覆通知
寄件者 內政部地政司 收件者 收件人 朱榮忠
朱榮忠 先生(小姐) 您好:
  您於102年10月15日寄給本司的電子郵件,提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總登記相關程序疑義1事,茲答覆如下:
  有關您來信詢問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總登記案件之處理時限及保證人之資格1節,因事涉地方自治事項及事實認定事宜,本部已函請連江縣政府查明妥處逕復您。以上答覆,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希望能有助於解決您的問題,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案件編號為:1021034384103
本案聯絡人員:張翠恩
聯絡電話:02-23565519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內政部地政司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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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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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0-18 06: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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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日報102年10月18日wrote:
馬上處理�網友:土地登記審查期間保證人死亡,可否申請國賠 地政所提說明--2013-10-18
【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馬祖「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已截止申請,有鄉親表示他當初申請時檢具的保證人,如今因年邁而死亡,他能否因此申請國賠?連江縣地政事務所17日給予初步建議,並說明此一專案總登記的審查進度。
 署名「朱榮忠」的網友於本報「馬上處理」專區反映,有關「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已於102年4月1日收件截止,進入審查階段,請問地政機關審查的法定期間應為多久?「朱榮忠」又詢問,如逾法定期間後,案件還在審查中,而保證人已因年邁死亡,需要另覓保證人嗎?如果需要另覓保證人而找不到保證人,可請求國賠嗎?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17日給予初步建議,並說明此一總登記依規定審查的進度:
 地政事務所表示:本次總登記收件共計為8042件,另含舊案有1798件合計共9840件,需於本次總登記作業時一併處理,因同一時間收件數量龐大,該所依序由東引鄉、莒光鄉、北竿鄉、南竿鄉分段分組辦理土地複丈及土地現況調查,於複丈作業及相關測成果圖完成後,由登記課依前述各鄉的辦理順序與各鄉各段收件順序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無誤者徵詢異議公告60天,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可辦理產權登記。
 地政事務所指出,目前東引鄉的測量作業已經完成,正進行登記審查與公告作業,莒光鄉的外業調查測量方面,除未能配合測量時間到場的申請民眾外,其餘皆已經完成,至於北竿部分將於今年11月起開始指界測量工作。
 有關證明書及保證人部分,地政事務所表示,證明書是由保證人親自具結,就其所知道的具體事實填寫於保證書,並載明保證日期,此一保證書在併同申請書送達該所時,就發生一定的效力,並不會因為保證人於審查期間年邁死亡,就使保證書失效,而須另覓保證人;但如果該案件因為有爭議,而發生法院爭訟時,因法院審理依訴訟法規定採直接審理主義,原則上證人必須親自出庭作證,法官方可採信其證詞,作為審判的依據,因此保證人若死亡,申請人可能必須另舉證人證明其主張。
 而萬一重新找保證人找不到,是否能適用國家賠償法?地政事務所表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為要件;因此鄉親是否可以用保證人死亡為理由申請國賠,應就個案與具體事證而認定,該名鄉親並沒有就此個案提出具體事證,地政事務所也並非法制單位,尚無從審認。

這個問題主要在問「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地政事務所法定的審查期間究竟是多少天?可惜並沒有獲得正面回答,應該是公文逾期未結了。由此可見,縣政府的公文稽催管理系統出了很大的問題,為民服務的心,也打了很大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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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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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0-19 12: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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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於時間不等人,做任何事都要及時,終止戰地政務快二十年了,這一次重辦土地總登記如果沒有成功,四鄰證明人就更難覓了,要討回祖先土地也就沒有機會了!所以,誠摯的給地政事務所官員一句忠言:「你們沒有辦法保證國防部軍備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連江縣政府等機關不提異議,就要克服困難認命點在法定期間內把任務完成,否則造成遺憾,是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的,不要再延宕了好嗎?公務員總要有點責任心、使命感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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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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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0-23 11: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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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初審通過的「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案
立法院本會期(10月16日)於經濟委員會,初審(一讀)通過了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案,陳立委博命為馬祖爭取權益,鄉親都看在眼裡,那這個議案告訴我們什麼?又解決了多少鄉親的土地問題呢?

首先,讓我們先看看「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條文內容:
第九條 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最遲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全數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並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土地管理機關接受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答覆申請人;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通知該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價,屆期不繳價者,視為放棄;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調處。
前項期間於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縣(市)政府為前項調處時,得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金門、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被占用或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或占有;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歸還土地或回復占有;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本項回復請求之權利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歸還土地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澎湖地區於戒嚴時期經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土地,於解嚴後管理機關已無使用、事實上已廢棄使用或土地已移撥他機關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適用本條規定向該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


以上條文如果將來在二、三讀的程序中順利通過,對鄉親的權益會產生什麼樣的變化呢?

一、「在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可依原價購回。」查戰地政務終止前,在馬祖地區鮮少有被徵收、價購或徵購登記為公有之土地,記得我小時候在北海坑道邊有一小塊地瓜田,被軍方拿去蓋營房,結果是用「青苗補償」的方式,以每棵地瓜栽1.5元,發給補償金,這是地上物補償,並非土地徵收、價購或徵購。且五十年代的馬祖,土地根本未編地號,也還沒辦土地總登記,想要申請原價購回困難重重。所以這一項是為金門地區設計的,因為金門地區在民國43年就辦了土地總登記,而馬祖地區在81年戰地政務終止後,才開始辦理地籍航測,延宕了40多年才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就算保有「青苗補償」的資料,也難以證明土地的位置,除非政府從宽認定,或許才有可能。

二、「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被占用或登記為公有之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歸還土地或回復占有。」查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被占用或登記為公有之土地,據國防部統計有1231筆,面積517.22公頃,另被登記為縣有、鄉有的公有土地也不少,而在馬祖地區近年來國軍廢棄的營區都移撥給縣政府或交通部觀光局接管,悄悄的變更了管理機關,根本沒有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必要之土地,人民想要申請歸還土地或回復占有,談何容易。

三、「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被占用或登記為公有之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查這是馬祖地區私有土地唯一無奈的選擇,地政機關本應主動全面清查公告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被政府機關占用或登記為公有之土地,然後重辦土地總登記,及早讓人民申請登記,取得權狀。也好讓使用機關依法補辦徵收、價購或租用,俾落實還地於民。很可惜這一塊像似鐵板,縣政府和地政事務所根本無心處理,不辦就是不辦,至今連碰都不敢碰,這是行政怠惰,也是行政不法,這些地政官員應該要負業務過失的責任。

四、「請求之權利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排除了都市計畫法、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的限制,可加速土地的登記作業,這是值得肯定,就不再贅述。

五、「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這是回朔條款,也可以說是因政府的行政疏失,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給人民重啟審查的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也有明定。不幸,縣政府誤認為駁回的案件都已確定,忽略了行政程序終結後可重啟審查的規定,這些尚未被登記為國有的土地,在這次重辦土地總登記,地政事務所用包裹似的處理方式,都把它放進了公告中,又將土地總登記辦成地籍測量,這是違反程序正義本末倒置,不負責任的作法,會產生許多民間的土地爭訟新案,新的民怨也因此誕生,這可能是縣政團隊始料未及,也是行政作業嚴重的瑕疵,不及時處理是會被人民給唾棄的。

六、綜上,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和金門、澎湖地區不同,有其特殊性。馬祖地區的私有土地在土地總登記期間被政府機關非法搶登記了,導致人民申請案件本來可依安輔條例第14條之1規定討回的土地,因為行政作業的延宕,拖到安輔條例廢止後才公布地籍圖、公告土地總登記,讓人民錯失土地登記的權力,這是政府機關的行政怠惰,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不但違反了程序正義,也談不上實質正義,可以說是行政不法毀憲亂政,我們的縣政府應該要有所警醒,拿出勇氣解決問題,必竟逃避不一定能躲得過,選擇面對也不一定最難受。趕快積極清理國防部、縣政府及鄉公所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未依法辦理「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被登記為公有的土地,重新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及早落實還地於民,才是國家之幸!人民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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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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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0-24 17: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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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地政 推諉亂政 三流政府 狡辯一流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 14-1 條:本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四項: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本條例一百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但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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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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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0-26 0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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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理當督促所屬找回原始那一顆為民服務的心。
地政同仁不但要依法行政,更要提昇行政效率,
柳吉豐課長,是地政的菁英,要拿出勇氣處理連素秋留下來的陳年老案,請為馬祖盡一份心,加把勁,先從不積壓人民申請案件做起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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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0-27 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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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辦事,一級機關推給二級機關,二級機關推給三級機關,這是司空見慣很平常的事,這到底有沒有把鄉親的權利放在心上,公文書已經在說話。土地登記的法源就只有土地法第54條,地政和縣政府推來推去推了二十年了,還沒完沒了,這樣的政府還會有什麼效能,老百姓還會有什麼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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