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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怠惰的地政官員?! --閱讀人次 : 26043 悄悄的,地政事務所在過年期間公告了重辦土地總登記申請案的處理期限:自民國102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1日止計3年6個月。公告內容如下: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103年1月28日連地所字第1030000269號公告wrote:
主旨:公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所有權申請案件暨歷年申請所有權登記處理未終結之案件,處理期間為102年4月1日起至105年10月1日止。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適用類別:
〈一〉 民國101年8月1日至民國102年4月1日重新受理總登記期間內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案件。
〈二〉 歷年經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收件處理未終結之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案件。
二、處理期間:民國102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1日止計3年6個月。
這則公告直覺告訴我,楊縣長五年任內『還地於民』的政見,被地政事務所打了回票沒收了,一切回到原點,等下屆新縣長上任再重新開始囉 !
地政事務所為什麼要選擇在春節期間公告?公告依據的是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有沒有斷章取義,蒙騙鄉親的行為呢?申請案件不能在期限內辦結,不是要告訴鄉親不能辦結的理由嗎?為什麼沒有公告不能在期限內完成的理由呢?鄉親有那麼多的疑問,地政事務所不說就是不說。這就更令人匪夷所思了?
那我們就先節錄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再來探討公告的適法性吧!
行政程序法第51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由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很清楚的可以知道,這則公告逾越了法律授權,應該是無效的,理由如下:
一、原公告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期間為:民國101年8月1日至民國102年4月1日止,地政事務所沒有在此期間訂頒執行計畫,公告審查作業期程,失了先機,行政作業以拖待變的懶人心態表露無疑,業務違失難免。
二、「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為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查地政事務所原訂頒的「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已經要求承辦人要在二個月內辦結登記案件。也就是說,自102年4月1日受理期間過後二個月內要完成登記的程序。如果地政事務所「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2項,綦之甚詳。
三、「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為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3項所明定。這段話告訴我們,如果地政事務所未能在102年6月1日前完成土地登記,可以延長到102年8月1日前完成登記,但以一次為限,還要告訴申請人說,是什麼原因延誤了。
四、現在是103年2月,已經產生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2、3項所規定的作業期間之後,再回頭公告第1項,行政程序有這樣走的嗎?這是業務過失?還是故意?縣政府應該要究責啦!
寫到這裡我有點心酸,我們敬愛的楊縣長任內任命了五位地政事務所代理主任,每一個代理主任一致的做法,就是不處理積案,這就是鄉親的無奈。不要忘了,施政有延續性,換了主任承辦人手上的公文逾期了,也能夠從新開始辦嗎?是縣政府的公文稽催系統睡著了?還是縣長默許的?把人民的權益又放在那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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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人民申請案件,地政機關要依據申請人行為(申請)時的法規命令所訂的期限辦理,如果是申請時法規命令沒有規定的事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這是法律明定的,也是地政事務所不能夠擅自變更的,這次重辦土地總登記,人民申請的期限到102年4月1日截止,至今過了10個多月再來公告延期,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自然就是行政不法的具體事證囉!希望我們的地政事務所不要陷楊縣長於不義,知錯能改,儘速廢棄不法的公告,拿出公務員的良知良能,儘快完成土地總登記的任務,不要讓鄉親再久等了。必竟公務員是要依法行政的,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必須遵守。
想想楊縣長執政這四年來,地政事務所要人給人,要錢給錢,楊縣長掏心掏肺,給地政事務所編了2仟6百多萬元的經費,辦理土地總登記,就是希望地政事務所能夠早日完成土地總登記的任務,在任內能夠落實他的選舉政見「還地於民」。不料,地政事務所就是要違法公告延長土地總登記的作業期間到105年10月,這裡面究竟有什麼難言之隠呢?難道說,地政事務所早知道重辦土地總登記是沒有法源依據,不可行的,所以從一開始就是假議題,就是要拖延。如果是這樣的話,本人認為縣府政風處及檢調單位應該要介入調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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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土地總登記案件,地政事務所未能於法定期間二個月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遇到不能如期辦結的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為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4項所明定。
地政事務所不依法律程序將未能辦結之原因,以公文書通知申請人,請求諒解原諒,卻以不符程序正義違法的作業方式,在事發10個月後擅自公告展延至105年10月。這是不符人民期待的處理方式,況且,已經違法在先,誠懇的呼籲儘速廢棄這份公告,認真打拚吧!法治的社會,人人都要守法,政府機關更須要依法行政。這四年來,楊縣長本來就政績平平,民間的支持度也不高,不要因為地政人員些許的錯誤,壞了老楊的春秋美夢啊!有錯就改,又有什麼了不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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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說有某些馬祖人有愛鬥性格,凡事應該就事論事,公務員依法行政是天經地義的事,怠慢了自應接受公評。記得99年1月馬祖土地問題獲重大突破,楊縣長說要在最短時間內獲得解決,後來證實是指一年。但是地政事務所不作為,就是不作為,現在重辦土地總登記,辦了一年半了,再來公告要延到105年10月,行政程序法第51條說的如此清楚,不能延就是不能延還不夠嗎 ?多說無益,回頭看了以下這一則馬祖日報的報導,就知道是不是地政官員行政怠惰了。
馬祖日報99-01-12 wrote:
政院專案會議 馬祖土地問題獲重大突破
【本報訊】縣長楊綏生、立法委員曹爾忠昨天聯袂出擊,一起出席關切由行政院跨部會組成的「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會議,終於讓馬祖土地問題獲得重大突破;法務部在會議中做出解釋,對於在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登記申請的土地所有人,也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相關規定,這項解釋,將可能讓超過半數以上被「駁回」土地登記申請的鄉親,可以重新獲得許可;對於法務部這項有利鄉親的解釋,曹爾忠在會議中以「眼淚都快掉下來」來形容自己的心情。
行政院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昨天下午在內政部召開第二次會議,由兼任福建省政府主席的政務委員薛承泰主持,包括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相關部會都分別派次長、司長或承辦單位主管參加,縣長楊綏生率同民政局代局長李依寶、消保官張龍德、地政事務所主任洪獻章及多位承辦人員參加這場攸關馬祖土地問題的關鍵會議;立委曹爾忠也到場關切應他要求成立的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
縣長楊綏生在會議中表示,他原認為交通是馬祖首要待克服的問題,但是從上任至今,接獲鄉親陳情或不滿的最多案件卻是土地問題,他更以「民怨」來形容當前馬祖的土地問題。他除了請專案小組代表們共同協助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以外,對於地方政府應該承擔的人力、經費及行政作業的工作,他一定會全力給予配合,讓地區土地問題在最短時間內獲得解決。
這場會議的關鍵議題在「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登記申請的土地所有人,是否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相關規定。代表法務部與會的法律事務司科長郭宏榮表示,經法務部分別從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的立法目的、體系解釋或基於法律的平等原則來看,法務部認為,對於人民在安輔條例施行前(即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依土地法申請土地總登記測量的申請案件,於安輔條例廢止前(即八十七年六月廿四日)仍由地政機關受理者,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
在聽取法務部這項關鍵性的解釋後,曹爾忠對於法務部的解釋,他除了代表馬祖鄉親表示由衷感謝以外,更表示願意「跪求」各部會支持,來共同解決馬祖存在已久土地問題,曹爾忠一番感性的言詞,讓所有在場的與會者為之動容。
據瞭解,法務部這項解釋可望讓之前馬祖地區超過半數以上被「駁回」的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敗部復活」,對解決馬祖土地問題踏出極重要的一大步。但由於馬祖土地問題延宕已久,這項解釋也將衍生許多待克服的問題及工作,包括已登記為國有土地該如何解決,地政機關必須投入大批人力重新審理土地申請案件等。
縣長楊綏生除了對相關部會的支持表示肯定及感謝以外,也再度重申縣府將全力配合,讓地區土地問題在最短時間內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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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