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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篇20年前《馬祖通訊》專題報導:
土地的悲歌�祖產沒討回來,我死不暝目!
80年11月27日,前諮詢代表會一行在縣府官員陪同下,前往莒光鄉訪問,下午在鄉公所舉行座談。一位西莒青帆村老婦人趕赴鄉公所,為祖產被縣政府侵占事由,向「民代大人」陳情,這位陳情了數十年的老婦人,說到激動處,一口鮮血直往外湧,久久不願離去。
故事必須從民國40年開始說起。
大陸陷共後,軍校第13期特科班出身,轉戰福建沿海的王調勳,率「海保部隊」退守白犬列島,重建閩江海上游擊基地。民國40年,韓戰爆發後次年,美國西方公司(軍情局CIA的化名)進駐西莒,協助游擊隊突擊福建沿海,並為美國蒐集大陸軍情。當時由於島上非常欠缺娛樂場所,王調勳部隊看上目前莒光鄉公所前面的一塊廣場,做為搭建戲台之用。
早期的馬祖,只有強權,沒有國法,部隊要徵用民房民地,根本無須經過百姓同意,更談不上租約及租金。部隊二話不說,直接派人拆除戲台前陳六妹「六扇半」(6根柱子,5面牆)的木造房子,做為看戲廣場。陳六妹的三房妻子楊嬌金(南竿天美軒楊依壽之姐)趕往與部隊理論,最後只搶救了一些完整的瓦片回來。住在這座西莒數一數二大「網寮」中的4、5戶人家,全被掃地出門。
地方戲曲沒落後,民國53年,原地又「借」給大陸救災總會,興建救濟品庫房,政府拿了幾桶媒油和幾包米補償給原地主,並口頭約定「反攻大陸後歸還」。此後,楊嬌金雖然在歷次村民大會中,要求政府歸還祖產,在軍政府統治下,都不得要領。64年土地登記期間,這塊土地竟又被縣政府以「無主土地」登記為縣府所有,由於當事人目不識丁,不知公告為何物,該民地就此成為「縣府財產」。
楊嬌金也因此展開了近20年孤憤的陳情之路。
陳寶官副議長的母親表示,當時陳六妹「六扇半」的大房子,裡面住有4、5戶人家,她的一位親戚也住在內,經常前往串門子,印象非常深刻。她說,陳六妹娶了三房妻子,大房妻子就在裡面投環自盡,鄉裡老年人都知道這件不幸的事情。她還表示,她自己也有5間房子被先前的部隊拆除,目前警察局、銀行等建地,都是她的祖產,到現在也都拿不回來。
77年,楊嬌金依照縣政府要求,再次檢附8位鄉內長老書面證明,經鄉公所層報縣政府請求歸還祖產,但卻遭「無原始地契」為由,再度駁回。80年11月27 日,連江縣民選諮詢代表會成立的第2年,楊老太太當面向前來莒光訪問的「民代大人」陳情,由於身患肺結核,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當場口吐鮮血,經由女兒陳月華強拉回家休息。
隨後,由任職西莒發電廠廠長的女婿葉鴻生撰寫請願書,向諮代會陳情,諮代會議決:「請縣府依法辦理」,再度石沈大海。
最後一次陳情的第2年,81年7月1日,楊老太太走完了人生路程,含恨而逝,臨走前還念念不不忘地告訴女兒和女婿:「祖產沒有討回來,愧對祖先,我死都不瞑目!」
(出刊日期:民國83年3月18日•馬祖通訊月刊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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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年的土地總登記公告,既是違法,為什麼不廢棄?
65年的這張土地總登記公告,沒有幫鄉親討回祖先的土地,反成為軍備局、國產署等政府機關起訴人民的事證,這是什麼天理啊!憲法不是要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嗎?剝奪了人民的土地登記權利,不就是違憲嗎?我們的縣政府就是不廢棄這張違法的公告,究竟是為什麼呢?答案就是因為本身占用了太多的民地不想還。
直到101年中央土地主管機關內政部終於作出了解釋說:「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逕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這是人民吶喊了快40年之後才得到遲來的正義,連江縣政府也依據內政部的解釋重辦土地總登記了,但是二年過去了,截至目前為止還看不出認何成效,國防部軍備局方面為維護國產絲毫不肯讓步,理由是解釋令抵觸了法律無效,也因為如此,使重辦土地總登記失去了法源依據,將來結果如何難料,但政府失信於民,違反誠信原則已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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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聲請大法官解釋有那麼難嗎?縣政府為什麼不做?
關於人民之權利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5、6條,綦之甚詳。
馬祖地區因為實施戰地政務,人民的土地非自願性的被軍政府強占了,所以必須制定特別法來還地於民,但我們的政府遲遲不肯立法保障人民的財產,至今未登記土地重辦土地總登記的法源依據還沒出爐,難免讓人民耽心,為什麼不聲請大法官解釋一勞永逸呢?
「視為所有人」和「安輔條例」適用的解釋,雖然對人民有利,但是,不是法律,土地登記屬私權糾紛,只要軍備局,或國有財產署起訴人民,就只有等法官裁判有無違反誠信原則了。我們的縣政府為什麼不爭取立法,將會議紀錄提昇到法律位階來保障人民的財產呢?我實在不能理解主政者的心態,是聰明沒有智慧,還是頭穀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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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的土地登記案件,政府機關未辦「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地政事務所為什麼不駁回政府機關的異議呢?
土地法第59條說:「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由此可知,私有土地的登記證明文件是「四鄰證明」;政府機關未辦「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占用的民地,是不能用自製的財產卡,當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登記的。土地總登記是開放給人民登記土地,在這個階段政府機關是不能登記土地的,地政機關怎麼可以受理政府機關提出異議呢?
內政部解釋了「視為所有人」和「安輔條例」的適用,也已經得到行政院的確認,國防部軍備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不應該再主張已占用二十年以上,對人民的申請案件提出異議,進而起訴人民,這是不道德的,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適可而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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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59條規定可提出異議的條件是什麼?
一、須是土地權利關係人才可提出異議,也就是對於公告登記的土地所有權有爭議的人才可提出異議。
二、須在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若在公告期間屆滿,才提出異議,則地政機關不受理異議,異議人只能訴請司法機關裁判處理。
三、須向受理登記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
四、須以書面提出異議。
五、須附具證明文件。
六、須對公告登記的事項有異議才可提出。
由以上條件,我們可以知道,土地總登記是開放給人民申請登記的,政府機關沒有取得來源「證明文件」是不能申請,或提出異議的,也就是說跟本不適格提出異議,很遺憾的是我們的地政事務所接受了政府機關的異議,造成馬祖土地空前的災難,地政事務所應該有行政過失,縣政府也應該究責,揪出違法濫權的地政官員,消弭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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