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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法誠實信用原則談馬祖土地問題 --閱讀人次 : 32918 金門縣長李沃士勉地政人員捍衛鄉親土地權益,現在金門的土地問題都獲圓滿解決;馬祖縣長您呢?
金門日報2010-11-12 wrote:
李縣長勉勵地政人員要有「人在公門好修行」,把民眾的小事當政府大事的服務態度,讓鄉親感受更用心的服務,來協助鄉親處理土地問題,維護鄉親的土地權益。
工作團隊不斷相互鼓勵、工作過程中獲得肯定和鼓舞,也是表揚活動的主要意義性。
近年來地政局深切體認土地問題攸關民眾財產權益,且問題錯綜複雜又相當棘手,因此念茲在茲不斷檢討策進,無論在土地權屬、登記制度、測繪業務、地價評議、土地開發、地政e化,乃致於簡政便民措施等不斷研究創新,諸如研擬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三草案,期以還地於民,方便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購回軍管時期被徵(收)購之土地,編印大面積公有土地基本圖資,以供各機關施政及地方建設規劃參考。
他說,地政人員所做的工作,是鄉親最關心、也是最重視的土地,能為鄉親解決歷史業障難題,會讓鄉親滿心感恩,做的是功德的事,勝造七級浮屠。
他勉勵地政人員要有公僕的服務精神,把民眾的小事當政府的大事的服務理念,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不怕鄉親的責備,要讓鄉親感受服務的用心,來維護鄉親的土地權益。
議長王再生於民國五十幾年曾服務地政單位,他說,金門的土地變化很多,當年時代背景,有的鄉親還怕政府徵土地稅,而將土地登記他人名下,還有只登記長子名下以及華僑的土地問題,都衍生出很多土地糾紛,他期望地政人員以「菩薩心」的服務理念,來協助鄉親處理土地問題,該屬於鄉親的土地財產,就應該確保鄉親的土地權益。
勉勵地政人員賡續秉持服務熱忱及追求卓越的精神,戮力推動地政革新,深化為民服務,共同為鄉親謀取更長遠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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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故意延宕人民的土地登記申請案,侵害到人民的財產權時,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縣政府有懲戒怠於執行職務的地政官員嗎?
依憲法第 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又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所以,地政官員怠於執行職務,侵害到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時,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條文規定的如此清楚,為什麼不加速處理積案,及早還地於民呢?一定是縣政府主管地政業務的民政局長未善盡督促地政事務所的責任吧!是該警醒努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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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地政官員成了私有土地登記案的無形殺手
家住桃園的曹姓老鄉親,在70歲,民國83年地政機關公告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的時候,從台灣搭船到馬祖提出測量申請,次年,地政事務所通知測量指界,他又從台灣搭船回來到場接受調查指界後,一直到89年才接到地政事務所一張撤銷登記通知書,曹姓鄉親納悶不解,這明明是我的地瓜田,怎麼能把我撤銷,於是又搭船回來地政事務所詢問,地政官員告訴他,這塊地在營區裡面,已經被軍方占用,不能登記為私有了,您如果要申請登記,等無主土地公告的時候,再來申請,到了民國91年地政事務所公告了無主土地代管一年,他又從台灣搭船回馬祖申請登記,95年又通知應到場接受調查指界,他又從台灣搭船回馬祖,97年取得測量成果圖申請登記,99年地政事務所以占有中斷喪失占有為由駁回,曹姓老鄉親相當的無奈,直問這是什麼政府,四處陳情沒有結果。到了101年7月地政事務所又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他以高齡88歲的身軀,再從台灣搭船到馬祖重新申請土地登記,至今沒有結果,但曹姓老鄉親因年初得了一場感冒往生了,享年90歲。他育有八個子女,分散在大陸台灣各地居住,現在土地權屬尚未確定,將來如何辦理繼承又成了新的難題。
這是真實的故事,也是馬祖鄉親土地登記的血淚史,現在有越來越多的老鄉親在跟時間賽跑,地政官員真的要拿出良心,要加把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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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縣長啊!土地四鄰證明已難覓,請指示地政事務所加速趕辦登記作業好嗎?
歲月不饒人,今年63歲的林姓旅台鄉親,他有五個兄弟姊妹繼承了他的父親五筆未登記土地,在民國83年地政機關公告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的時候,提出測量申請,也在89年被地政事務所撤銷了,又於95年無主土地公告期間申請土地登記,至今地政事務所未答覆,向地政事務所詢間,只表示要併入重辦土地總登記案件審查。現在好了,因為事隔多年當年找的土地四鄰證明人,都已年邁相繼離世,他到律師事務所請教律師,律師明白告訴他,證人死亡,證物已經滅失,要另覓證人,他就回馬祖來到處找村子裡知道他家土地的老人家證明,結果是知道他家土地的老人,這輩子沒去過法院,怕將來要到法院出庭作證,不敢給他證明,願意給他證明的,又太年輕,至今還找不到證人,成為他一輩子心裡的痛。
人民一票一票選出來主政的,您聽進去了嗎?是該為鄉親做一點事情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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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了土地總登記,又辦了無主土地登記,積案還有一大堆未結,再回頭重辦土地總登記,這樣的行政程序合法嗎?
重辦土地總登記新舊案加總共收了8千多件,至今審查了一年多都還沒有結果,卻發現有一筆土地多人重複登記的現象,這是地政事務所始料未及沒有想到的,但內政部有「安輔條例」、「視為所有人」適用的解釋,明白的告訴縣政府說,已被駁回或司法訴訟敗訴的案件,可以重新送件審查,怎麼會搞成重辦土地總登記呢?這是在簡化行政作業嗎?坦白說這是越理越亂啊!公務人員怎麼會不懂行政程序是不能重複,也不能回頭的呢?逾越了法律授權所作的行政行為,都是無效的,難道不知道嗎?這樣的團隊真的對不起鄉親,只能說無知、無能、無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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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告訴我們取得所有權的方式有兩種:1.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登記取得。2.公告徵詢意見期間內提出異議取得。所以申請登記的未結案件,拿來重辦土地總登記是違法的;已經訟願程序救濟撤銷地政事務所的原處分,地政事務所不作處分,也把它併入重辦土地總登記,也是違法的。為什麼要這樣說,正是因為行政程序不能重疊。那沒來得及在公告申請期間提出申請登記的案件,地就討不回來了嗎?答案當然不是這樣,可以在徵詢異議期間提出申請就可以了。因為土地法第60條規定:合法占有土地人,未於登記期間內申請登記,亦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才喪失占有的權利。這證明了我們的地政事務所為了圖行政作業方便,結果帶來更多的困擾,直到現在一事無成,其實並不意外,錯了為什麼還不改呢?學習謙卑一點有那麼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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