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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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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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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土地法施行法談土地問題 --閱讀人次 : 27226

馬祖地區的土地登記作業,因為地政機關審查作業長期延宕,產生了世代交替的變化,至今土地總登記的陳年舊案還有九千八百多件積案在地政事務所尚未審查,這些案件既然都以重辦土地總登記名義受理,本應回歸到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最原始的第一次登記的狀態處理,俾徹底解決馬祖的土地問題,消彌民怨。

現在讓我們來探討有關最初始的土地登記法文:
依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3 條:「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
第 8 條:「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自施行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9 條:「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

馬祖地區於民國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後,連江縣政府始於民國82年開始辦理地籍測量及地籍調查,直到88年才陸續公布地籍圖及公告土地總登記,在土地總登記之前(即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物權並未能依法申請登記,本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也就是說不適用土地法規關於登記之規定,申請人只要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就可以了。

內政部於民國99年作了「安輔條例」雖然在87年廢止了,但在83年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仍有「安輔條例」適用的函釋;又於101年解釋說,在地政機關62年7月31日成立前,已完成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時效者,可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這二則解釋令,基本上都是源自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而來,也就是說,人民第一次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的案件,並不適用土地法規,地政機關更不能以土地法規駁回人民的申請案件,這就是土地總登記和時效取得的區別。

當難解的土地問題找到了法源,又有中央主管機關的解釋函令加持,地政機關還是年復一年一拖再拖,究竟是為了什麼?是官員的學養不足?或是縣議會監督不力?還是老百姓太善良了?縣政府的民政局總該給鄉親說清楚,講明白,要有一個交代吧!這樣軟趴趴的執行力,實在說不上是一個有效率的政府!主政的沒有積極處理,終究會拖垮一堆的政治明星,殷鑑不遠,值得執政團隊深思。

其實政府機關受理人民申請登記案件,行政程序法原本就規範有一定的處理期限,在期限內不能辦結,應該要將原因通知申請人,且只能展延一次,不得超過二個月,法條如此明確,公務人員不遵守,就是不遵守,縣政府的高階官員裝聾作啞,有看到當作不知道,把民怨沒放在心上,行政怠惰就這樣發酵囉!為什麼不懲處幾個嚴重失職的公務人員呢?

土地問題影響了馬祖居民半個多世紀了,打亂了馬祖原民的生活,戰地政務既是歷史的遺憾,我們有為的連江縣政府是該展現魄力解決問題的時刻了,土地事務縣政府是執行機關,一件人民申請案件可以辦到天荒地老,無限期的積壓,這是多麼的荒謬和諷刺。可以登記和不能登記的條件,至今在官員口中說不清楚,講不明白,這也表示承辦業務的,負責管考監督的,乃至於占在至高點指揮下決策的官員都很「混」,不是嗎?

縣政府的老爺子和老奶奶們,當要知道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人在做,天在看,不要占著茅坑不拉屎,沒作為的就請回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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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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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5-26 09: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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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財產權受憲法保障,土地登記也有一定的程序,處理人民申請案件的官員要在一定期間內辦結案件,這些都有法律條文清楚交待,為什麼我們的地政事務所可以一拖再拖,一延再延,這就是行政怠惰了!抓出懶惰蟲為民除害,有那麼難嗎?縣政府主管地政的官員,請你們做一點事給老百姓看看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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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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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5-29 21: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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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是土地總登記的前置作業,為什麼地政事務所不依法辦理呢?沒有依法辦理造成九成以上的案件重疊,這個地籍測量還有法律效力嗎?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83 條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他必要之點,自行設立界標。
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得由測量員協助指界,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埋設界標。
土地所有權人逾前條第一項期限未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其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者,並應埋設界標。
界址有爭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土地法第 46-2 條
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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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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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5-31 12: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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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議會於5月27日開議了,由縣政府的施政工作報告,我們可以知道地政事務所工作又停滯了,我想縣政府應該要製定一套標準的sop審查標準或作業手冊,讓基層的地政人員有所遵循,俾減輕審查人員的工作壓力,這是刻不容緩的事情。期許我們的縣政府,多找幾個民間關心地政事務,瞭解地政法規的鄉親和第一線的地政官員面對面溝通,多開幾次研討會,把疑難問題的各種狀態拿出來充分討論,研訂具體作法,陳報內政部備查後實施,應該沒那麼困難吧!

馬祖日報特別報導�連江縣政府施政報告 �劉增應--2015-05-31
四、落實土地登記制度、保障縣民權益
 (一)還地於民、落實土地登記
 為解決本縣土地問題,公告自101年8月起至102年3月底止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期間共計受理9仟8佰餘件,於3月底全數完成測量,惟因歷經長久時間人事物的變化,指界重疊情形高達九成,刻正積極釐清中,以利後續審查及登記工作進行;無指界重疊案件,截至3月27日止,己核發權狀42件、撤回188件、公告中33件、訴願中1件、訴願駁回2件、公告異議待調處199筆,合計818件。
 (二)公有土地返還、維護縣民權益
 為執行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6馬祖地區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之土地返還條文,所轄地政事務所於103年底完成4鄉5島說明會9場次,並製發宣導摺頁3千份,分送各鄉及旅台馬祖同鄉會提供民眾索取,另在地政事務所網頁持續宣導,截至4月12日止,已受理鄉親返還公有土地申請案38件,刻正依相關程序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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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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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6-01 06: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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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馬不吃回頭草,「回鍋」應該沒必要吧!

最近,縣府高官在議會殿堂答復議員質詢說,還要借重曹前主任的法律專長,有意要讓他回鍋繼續擔任地政主任,相信很多人持反對的意見,請問這個人有考過地政的一張證照嗎?有土地行政人員高考及格嗎?如果沒有,還是死了心吧!這兩年來把地政事務治理得如此不堪,這麼的亂,地籍測量搞到九成以上的糾紛,想要討回土地的人,都要鄉親到法院解決,害的鄉親還不夠慘嗎?「還地於民」說一套做一套,早已淪為口號,另找一個有抱負,肯做事,敢承擔的人,縣政府內部不是沒有,提拔一個有那麼難嗎?

說真的,連江縣政府的財政窘境沒有條件任用一個服務二、三年就能夠辦退休,吃縣府一輦子的高官,這種事務官一心想退休,還會有心為民服務嗎?記得不久前台北市政府任用了謝啟大,台灣省政府任用了郭冠英,都因為社會觀感不佳,都請辭獲准了,是該知所進退囉!回鍋操律師這個行業,應該不比現在的待遇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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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6-01 12: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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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是執法機關,假借簡化作業之名重辦土地總登記,其行政程序是否合法?不無疑義。再來,公告了土地總登記,再回頭辦地籍測量,土地法上也沒有這樣的程序,結果新增了九成以上的糾紛案件,應該早在意料之中,那程序不合法,還能追究實體嗎?地政事務所應該要向鄉親明確交待,而不是找一個律師來打壓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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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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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6-02 02: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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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地於民」還在呼口號!

重辦土地總登記從開始公告到現在就要滿三年了,沒有成果,看不到政府在做什麼?卻已投入近三千萬元的鉅資,縣政府找了個寄予厚望的本土法律菁英負責執行地政事務,結果錢花完了,一事無成,還增加九成以上的爭議,只能說本土法律人欺騙了馬祖人。

憲法賦予人民的財產權,地政機關都可以應作為而不作為,中華民國沒有一個行政機關「敢」怠慢,只有我們的連江縣地政事務所例外,堪稱一「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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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6-03 0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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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這鍋粥早已「餿」了。

這兩年地政事務所要錢有錢,要人給人,縣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來支援重辦土地總登記,結果沒有平息民怨,卻製造了九成以上登記案件的糾紛,這是奇蹟,代表了地政官員本職學能不足,須要再教育訓練,沒有依法行政,卻在玩法弄權,搞得雞飛狗跳,雞犬不寧,總該要有人受懲處吧!結果呢?一個也沒有,這個團隊真的從根開始爛掉了。

馬祖土地經過戰地政務時期軍方的催殘,地形地貌多已有了變化,加上土地登記延宕了半個多世紀,有許多的土地早已成了繼承案件,下一代的子孫,對先祖留下的土地慨念,開始越來越膜胡,沒有加速處理,將來的爭議更多,都會因為找不到證明人,而喪失所有權,就更難處理了,想要討回土地的也都要以連江縣政府為被告,聲請國賠,再向失職官員求償,這個場景我們並不願見到,只求天佑馬祖,讓地政官員能夠振作起來,趕辦人民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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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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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6-03 11: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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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文章) 謹言慎行,細思量。 致:地政事務所主任
綠蔭遮房,霜催滿地黃;盈月中天,舉頭殘眉降;
人皆捧場,實把美名喪;恭唯一世,轉臉咒陰陽。
誰曾想,
絕峰美景無限量,多走一步墜淵亡,
身後有餘忘縮手,眼前無路方知牆。
豈不知,
寬人等於自修路,胸不容人自難長。
笑他人,血氣方剛鬥高強,忘自己,
一意孤行爭理長,到頭來落得個兩敗俱傷。
誰得意?誰稱王?
誰量小?誰氣壯?
百年後,塚上荒草一樣長,
誰又見是非功過,氣短理長?
嘆人生,多荒唐,不明宇宙本和相。
看人生,無短長,呼吸之間命已亡。
出廬山回頭望,俯視人生方知詳。
笑遍天下笑自己,
笑比他人更荒唐。
笑、笑、笑、
笑別人糊塗一生,
笑自己不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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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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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6-04 06: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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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年地政事務所主任愧對鄉親啊!

馬祖地區的地籍測量作業,在89年就全部完成了,這二年又重辦了地籍測量,雖然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說,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自行設立界標。但也說,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得由測量員協助指界,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埋設界標。這次地籍測量問題就出在測量員沒有到場協助指界,也沒有同時通知同地號的申請人同時間到場指界,所以造成嚴重的重疊,爭議不斷,一點都不意外,地籍重測失敗了,就是因為地政官員不守法造成,法律程序都敢違背,有愧鄉親啊!

再說,土地所有權人如果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測量人員得依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順序逕行施測。這些步驟都沒有做,地籍測量怎麼會成功呢?接下來又是無限期的延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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