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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張貼者
小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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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 200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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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06 12: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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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土地法施行法談土地問題 --閱讀人次 : 27294

縣政府的老爺子和老奶奶們,當要知道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人在做,天在看,不要占著茅坑不拉屎,沒作為的就請回家吧 ;

說的在理,縣政府的老爺子和老奶奶們汗不汗顏?真是占著茅坑不拉屎,回家吧!說的一點都沒錯,回家養老是最理想的去處。民脂民膏,養你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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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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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 20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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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07 04: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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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受理了人民申請案件交到承辦人手上,就應該給一個辦理期限,承辦人在期限內沒有辦出,單位主管就要稽催,列入管考追踪,再不辦出,就要懲處,這是行政院訂的公文處理手冊,全國各機關都要遵行,連江縣政府能夠例外嗎?

我們的地政事務所,受理了人民申請案件,高興辦誰的就辦誰的,也沒有一個順 序,辦到天荒地老也沒有人管,95年申請的案件至今快十年了,還沒睡醒,這是全國獨有,我們就叫它「馬祖特產」吧!

縣政府的老爺子和老奶奶們,您們讓馬祖蒙羞了,還臉不紅氣不喘,不覺得愧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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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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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桃園大溪(故鄉:馬祖仁愛村)
註冊 : 20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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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08 06: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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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這些年來一直停滯不前,政府部門一直擺爛,無法解決,鄉親忐忑不安。但是,同樣施行戰地政務的金門,現在都已經還地於民了,人家是怎麼辦到的,建議主政的帶幾個熟悉地政事務的官員和議員或鄉親,向金門縣政府請教,儘速解決土地問題,消弭違建於無形,一舉兩得不是很好嗎?


金門的土地問題之複雜度不亞於馬祖.為何金門可以.馬祖卻不行?派員前取取經.汲取成功之經驗.此舉對執政者難度應該不高.可以試試.勿讓馬祖的土地問題不斷的卡關.而逐漸的走上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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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態度 決定幸福的深度
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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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 201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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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08 12: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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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公門好修行」,金門前縣長李沃士勉地政人員捍衛鄉親土地權益,現在金門的土地問題都獲圓滿解決;馬祖縣長,請問我們祖先的土地,要等何時才能討回呢?

金門日報2010-11-12 wrote:

李縣長勉勵地政人員要有「人在公門好修行」,把民眾的小事當政府大事的服務態度,讓鄉親感受更用心的服務,來協助鄉親處理土地問題,維護鄉親的土地權益。
 
工作團隊不斷相互鼓勵、工作過程中獲得肯定和鼓舞,也是表揚活動的主要意義性。
 
近年來地政局深切體認土地問題攸關民眾財產權益,且問題錯綜複雜又相當棘手,因此念茲在茲不斷檢討策進,無論在土地權屬、登記制度、測繪業務、地價評議、土地開發、地政e化,乃致於簡政便民措施等不斷研究創新,諸如研擬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三草案,期以還地於民,方便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購回軍管時期被徵(收)購之土地,編印大面積公有土地基本圖資,以供各機關施政及地方建設規劃參考。
 
他說,地政人員所做的工作,是鄉親最關心、也是最重視的土地,能為鄉親解決歷史業障難題,會讓鄉親滿心感恩,做的是功德的事,勝造七級浮屠。
 
他勉勵地政人員要有公僕的服務精神,把民眾的小事當政府的大事的服務理念,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不怕鄉親的責備,要讓鄉親感受服務的用心,來維護鄉親的土地權益。
 
議長王再生於民國五十幾年曾服務地政單位,他說,金門的土地變化很多,當年時代背景,有的鄉親還怕政府徵土地稅,而將土地登記他人名下,還有只登記長子名下以及華僑的土地問題,都衍生出很多土地糾紛,他期望地政人員以「菩薩心」的服務理念,來協助鄉親處理土地問題,該屬於鄉親的土地財產,就應該確保鄉親的土地權益。
 
勉勵地政人員賡續秉持服務熱忱及追求卓越的精神,戮力推動地政革新,深化為民服務,共同為鄉親謀取更長遠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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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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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09 08: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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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104年6月30日連江縣四鄉五島未完成總登記案件辦理情形

重辦土地總登記的第一次月報表在千呼百喚中終於出爐了,數句告訴我們地籍測量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審查作業根本都還沒有開始,這三年來所做的,由於不合行政程序,或牴觸法規命令,大慨都做了白工,地政事務所要如何補救,是該加把勁囉!

重辦土地總登記共收了9891件(其中新案8343件、95年以前的舊案1548件),辦到六月底共計結案981件(其中新案711件、95年以前的舊案270件),辦結率9.91%,不到一成。其中撤回及駁回結案有601件,占結案數的61.26%,只發了72件權狀,占總收件數0.72%,所以歷時三年的重辦土地總登記,是徹底失敗了。

再分析撤回及駁回結案情形:
撤回案有232件,占結案數23.65%,撤回案撤回原因:1.申請人申請多筆地號指界重疊96% 2.申請人證件不足放棄申請3% 3.申請人親友同時申請1%。
駁回案369件,占結案數37.61%,駁回案駁回原因:1.測量指界未到場致無測量結果占72% 2.測量指界係已登記土地佔24% 3.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5% 4.依法不應登記土地:1%。

這張表告訴我們地政事務所這三年來花了納稅人將近三千萬新台幣,不知道在做什麼,不是嗎?現在進度嚴重落後了,是不是該振作起來追趕進度呢?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85f3f6a746caec90266b1b00a72ed1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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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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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10 12: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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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監察院的陳情書,得到國有財產管理機關財政部善意的回應,也改變了以往中央機關阻擋人民土地登記的心態。但是我們的連江縣政府至今沒有作為,不斷的拖延,實在讓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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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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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11 08: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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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監察院的陳情書,也得到中央土地主管機關內政部善意的回應,內政部說:在安輔條例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可適用安輔條例;在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成立前完成時效的案件,可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這樣就不要修法了。但是我們的地政事務所還是不作為,大量積壓了人民申請案件,至今不處理,鄉親無奈,只能痴痴的等,政府真的失能了,振作一點加速處理都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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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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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12 08: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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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給監察院的陳情書,也得到強占民地的國防部強裂的阻擋,也因此再度燃起我們修法的決心,經過幾番的挫折,終於在中華民國 103 年1 月8 日公布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其中第九條第六項說:「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從此馬祖鄉親有了自己可用的法文來解決土地問題,我們不能因為縣政府的行政怠惰而誤了我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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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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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13 15: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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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月11日內政部在「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

這會議告訴我們,地政事務所要把在安輔條條施行前申請的案件找出來,通知申請人重新指界、測量、登記,結果至今沒有處理,中央機關的函釋行同具文,鄉親的財產權就在地政官員的彈指間消失了,這是官員的錯,卻是鄉親心中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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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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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7-14 13: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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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召開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

當這一函釋出爐,縣政府辦了一個以解釋函令突破法律的重辦土地總登記,並表示這是簡化作業程序,與眾譁然。至今三年了,一事無成,毫無績效,還搞得鷄犬不寧,人民怨聲載道。由九成以上的測量重疊率和申請書填寫錯誤率,得到了印證。所以一個政府失能了,受苦受難的永遠是這一塊土地的人民;主政的本職學能不足,心術不正,路走歪了,走偏了,真的有負鄉親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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