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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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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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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訴願會,成了一言堂,請儘速改組吧! --閱讀人次 : 28918

馬祖鄉親的土地,在楊前縣長任內,努力完成了「安輔條例」、「視為所有人」適用的解釋及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的修法,這是他的政績,值得肯定,可惜被事務官軟趴趴的執行力給拖垮了,也替他婉惜。

現在劉縣長執政,一年半過去了,還地於民的政見,至今未啟動,也有點訝異!人說一張票一世情,難道說,選舉過後就船過水無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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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總統曾說:「若當上總統,一定會結束「歷史的錯誤」,讓台灣成為真正自由民主之地。民主國家必須勇敢面對「黑暗的歷史」,未來她將公開威權時代檔案、召開真相和解委員會,落實轉型正義。」馬祖鄉親的祖傳土地,不公不義的被軍方強占了六十多年,是該平復了。


戰地政務是中華民族歷史上一場史無前例的大災難.是給金馬人民「黑暗的歷史」.頒布各種禁令.罄竹難書的管制措施.又基於戰地政務的需要.將土地借給政府作為軍事用途.民國81年.戰地政務解除後.馬祖人卻再也拿不回屬於自己的土地!

為有效解決金馬地區因特殊歷史因素所造成之土地問題.中央&地方政府應多傾聽鄉親意見.依從寬原則解釋相關法令.而非.所有的解釋都對政府有利.然後再來個「依法行政」反其道而行.將馬祖鄉親再一次推向無底的深淵

面對不堪的歷史教訓.只想聽取美言.是不智的、將踐踏人權的歷史視若無物.並繼續侵害人權.是不仁的、沒有勇氣承認過去歷史的錯誤.不斷的想掩蓋真相.是不勇的!而不智、不仁、不勇的人.根本沒有資格、也無法引領我們向前邁進!(政府&民代們.你們有此認知&覺醒嗎??)


所以.在此我誠摯的呼籲:馬祖的土地問題.是馬祖人必須勇敢面對「黑暗的歷史」

而我必須說:唯有正視黑暗的歷史.才能迎向光明的未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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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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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不讓步,還地於民零進度!縣府高層先射箭再畫靶的決策,擋的了一時,卻擋不住永久,也完全得不到民心,注定要失敗,遲早是要爆的。縣府團隊不是用來服務人民,來幫大家解決問題、創造願景的嗎?結果卻倒行逆施成了斬斷人民土地登記的劊子手,心有戚戚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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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枷鎖!金門雷區土地解決,「還地於民」完成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金門過去因屬戰區,環境特殊,許多民間土地用做戰備用途,造成許多不便。經各方積極協商,立法院2015年5月26日三讀通過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條文,後於6月10日經總統公布,金門地區民眾長期訴求雷區土地返還問題終獲解決,過去實施戰地政務離島地區的還地於民政策將加以落實!

依據軍方統計資料顯示,在1956年至1992年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因戰務需要,金門地區沿海佈雷地區土地計有154處、面積約307公頃,國防部已於2013年6月全數完成排雷。內政部考量戰地佈雷造成當地居民長期喪失土地所有權或被占有的特殊歷史背景,為解決問題,經平衡佈雷前原使用土地者的權益與金門地區土地發展利用需求,因此提出本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土地正義。

修正後條文規定,未來金門地區雷區範圍內土地,非經徵收或價購等程序有償取得登記為公有者,可由1971年4月30日佈雷前的原權利人、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占有人或其繼承人,於該條文公布施行生效日起5年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縣政府地政局提出申請無償返還土地。另針對證明文件部分,增加可透過四鄰證明人或村里長出具證明書的資格、條件、現場指界測量確認界址的規定。此外,亦刪除申請返還土地須經認定為無公用必要的條件,以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至於公共建設推動所需要的土地,增訂原土地管理機關如有繼續使用土地的必要,需先將土地返還原土地所有權人後,依法向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租用、價購或徵收。

本次「離島建設條例」金門雷區土地還地於民的相關條文修正,係經過本會、內政部、金門縣政府、民意代表等多方協調溝通始能完成,本會未來仍將擔任跨部會、跨中央與地方的協調、整合角色,並在保障離島民眾基本財產權的前提下,積極促進推動離島地區永續發展。


馬祖土地總登記的進度.可有進展?10/1 就要截止.截至今日都還沒收到地政.有問題土地&有爭議的土地.須協商的通知(馬祖的重辦土地總登記處理期間是102.4.1~105.10.1 )

馬祖的土地正義.幾時可落實阿??

土地問題沒處理好.你要如何推動馬祖離島地區的永續發展呢???還是說.馬祖地區的永續發展跟馬祖土地一樣=>以拖待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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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還地於民」的聲音響起,金門、花蓮、台東、高雄等縣市都紛紛傳來了歡呼聲,馬祖的主政者還無動於終,還不表態,還在實習,還在推諉卸責,究係腦殘?還是無能?民意真如流水嗎?

清查地籍…完成不可能的任務
作者記者楊濡嘉、陳珮琦、段鴻裕、徐庭揚、羅紹平╱連線報 |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5月29日 上午3:32
十幾年來,政府一直在歸還原住民保留地,但作業進度緩慢,除要翻山越嶺測量,多數土地案件追溯到日據時期,年代久遠,或原民土地清冊上沒列入,導致糾紛不斷,都是原因。
花蓮太魯閣族要求亞洲水泥「還我土地」運動,是原民保留地爭議最知名的案例之一。民國六十二年亞洲水泥到秀林鄉採礦,由鄉公所和亞泥簽訂廿年租約,使用太魯閣族的原民保留地,當時地主一百六十多人,僅兩人曾辦理耕作權設定登記。
民國八十四年租期屆滿兩年後,原住民籌組「還我土地」運動抗爭,有設定耕作權的兩人經十多年的訴願、訴訟,前年勝訴,由花蓮縣府移轉所有權登記並發放所有權狀。
秀林鄉公所農經課長柯懌表示,曾在該土地耕作權人陸續向鄉公所提出申請,鄉公所會善盡調查義務,依規定提送縣府核定。
台東縣原民處表示,有土地使用事實的原住民,可向鄉鎮市公所申請地上權及耕作權設定,設定滿五年,由縣市政府核定,即可無償取得所有權。
過去三年,台東縣長黃健庭與行政院原民會前主委孫大川、林江義發給原保地所有權狀給原民近三百筆,面積逾一百公頃;中市從去年迄今也完成兩百八十九筆。
高雄市原民會主委谷縱.喀勒芳安表示,原住民無私有地概念,且早期族人多以河、樹、大石頭等當土地界碑,申請時,地籍測量遇到困難,有些族人拿不出耕種證明,糾紛不斷。
對無法舉證的原住民,高市原民會請區公所的土地審查委員協助,請熟悉各原民部落的委員證明,若有建物,則以水電等收據為憑證。
地籍測量也是一個大問題,高市原民會專員大坡.沙瑪郎說,不少原保地是家族共用,官方測量時要全家族總動員,測量人員常須在山區清出一條土地界線來測量,光清界線就要好幾天,都增加作業難度和時間。
依原民會統計,全國原保地以林業用地最多,占百分之六十四點九、農牧用地占百分之廿八點六、建築用地僅占百分之零點六,餘下的是位處深山,交通無法到達處,以致無法分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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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我們的重辦土地總登記,辦出九成的重疊率,可以說徹底失敗了,也是國際大笑話。不但重創了前朝政權,也快廢了當朝武功,追根究底正是因為:(1)地籍測量須要申請同地號的申請人,同時到場指界才能施測,測量人員卻以個別電話通知施測,少了公正性,糾紛自然就多;(2)測量人員須要清出山區一條土地界線來測量,我們的測量人員可是大牌,要申請人把草除乾淨了,才給你測量。關是這兩點原因,就知道九成的重疊率並不意外了。測量方法不對不合法,程序出了問題,有了瑕疵,其結果還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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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7-01 0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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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的傲慢與偏見
地籍調查是地政機關的權責,也有其一定的法定程序,調查出來不利於申請人的結果,本應給申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地政事務所卻把責任推給地方耆老,讓地方耆老揹了黑鍋,淪為地政事務所駁回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的工具,這與秘密警察的恐怖組織有何兩樣。為什麼不依法會同地方耆老與申請人到現場勘驗瞭解事實真相呢?地方耆老扮演的不是爭議案件的協調角色,有必要的時候才出現的嗎?申請案件都已經有了法定的土地四鄰證明,又沒有爭議了,還要再消費地方耆老嗎?

行政程序法第 42 條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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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馬祖的土地.地方耆老真的再一次被消費了...

行政程序法第 42 條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不是說要依法行政?這時候.法又不見了.真是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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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7-02 07: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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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章取義的連江縣政府訴願決定書,最常見「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就這樣駁回了鄉親的訴願請求,這是多麼荒謬的決定,比戰地政務威權時期更官僚,喪失了多少鄉親的權利,卻疏忽了「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官官相護的結果,受苦受難的就只有這一塊土地的人民。官員視法律如無物,又如何為民服務呢?

節錄訴願法第 67 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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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7-02 16: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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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明確的告訴我們,地政事務所要作不利於申請人的行政處分前,要給申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必要時現場勘驗也要通知申請人到場,結果都沒有做,就直接駁回人民的申請案,有違法吧!

訴願會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結果也沒通知訴願人表示意見,就駁回了人民的訴願案,也違法了吧!

地政事務所和訴願會沆瀣一氣,如此草率的行政行為,明知違法了,還不知檢討,一搭一唱,就是要阻擋鄉親的土地登記權力,這是什麼心態呀!這樣的官員,視法律如無物,人民還有期待嗎?為什麼不懲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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