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內政部的公文有回答等同沒回答,正是因為人民的財產權必須以法律定之,不能以命令定之。所以「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的解釋,沒有法律效力,就不能阻檔國防部軍備局,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甚至連江縣政府以私權糾紛起訴人民的命運。再說,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就更離譜了,馬祖地區因為地政機關土地登記作業的延宕,至今還在土地總登記中,權屬都還未定,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範的是已登記為公有的土地,當然沒有適用囉!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如此不了解地方事務,政權徹底的輪替也就不意外了。期待包括劉縣長在內的新政權,積極執行還地於民的政見,該修法的儘速提案修法,該請示的就快點請示中央,早日落實土地正義,不要再拖了。
已有 6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10月1日是馬祖地區土地登記史上最黑暗的一日,為什麼這麼說,因為這一天是地政機關公告辦了四年二個月土地登記申請案,應辦理結案的最後一天,本來應在這一天之前將所有的土地登記申請案處理完畢,但實際上是積案如山,該辦的幾乎都沒有辦,只是消化了鉅額的預算,把錢燒光而已,所以這一天也可稱為地政事務所的「恥辱日」。
10月1日這一個特別的日子,告訴我們,過了這一天,所有的申請案件都因為地政機關的不作為,都可申請行政救濟,提起訴願,來確保人民的權利。
重辦土地總登記,依據的是內政部的會議紀錄,但會議紀錄只說在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成立前完成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時效的案件,可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並沒有行政指導說要重辦土地總登記啊!況,馬祖地區在82年就公告了地籍調查及地籍測量,89年公告了土地總登記,91年公告了無主土地代管一年,101年再來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少了法源依據,還辦得下去嗎?表明就是在故意拖延時間,欺騙善良老百姓吧!結果當然失敗了。
重辦土地總登記宣告失敗了,老百姓的財產無法獲得保障,地政官員絕對有廢弛職務之嫌,總該追究過失責任及擬定補救的方法吧!
已有 5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