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小雨 靄  溫度:17℃ AQI:95  風向:北 風力:5級 南竿雲高:1300呎 能見度:5000公尺 北竿雲高:2000呎 能見度:8000公尺
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張貼者
matsuch 
高階會員 


註冊 : 2012-03-06
發表文章 : 106
掌聲鼓勵 : 243

發表時間 : 2017-05-18 09:17:04
FORM: Logged


matsuch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matsuch matsuch的個人首頁: matsuch@so-net.net.tw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荒謬的土地登記事務? --閱讀人次 : 35808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地政局編制表經縣府5月17日訂定發布,自民國106年1月1日施行,並撤銷105年7月27日連企法字第1050031578A號令連江縣地政局編制表。

 員額編制共10人,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連江縣地政局置局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0至11職等,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秘書1人,職務列薦任第7至8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總核稿秘書列薦任第8至9職等;科長2人,職務列薦任第8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科員3人,職務列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7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技士1人,職務列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7職等;技佐1人,職務列委任第4至5職等,得列薦任第6職等(係由本職稱1人與業務員職稱1人,合併計給);業務員1人,職務列委任第4至5職等。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matsuch
Oscar6074 
資深會員 


來自 : 馬祖仁愛村
註冊 : 2016-10-31
發表文章 : 132
掌聲鼓勵 : 434

發表時間 : 2017-05-18 12:09:38
FORM: Logged


Oscar6074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Oscar6074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員額編制共10人,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連江縣地政局置局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0至11職等,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秘書1人,職務列薦任第7至8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總核稿秘書列薦任第8至9職等;科長2人,職務列薦任第8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科員3人,職務列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7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技士1人,職務列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7職等;技佐1人,職務列委任第4至5職等,得列薦任第6職等(係由本職稱1人與業務員職稱1人,合併計給);業務員1人,職務列委任第4至5職等。

樓上所述意思是指地政局的編制很完整麼,還是????????,既然這樣效率為啥還是這樣差,是有給馬祖鄉親多發了幾張土地權狀嗎?????如果沒有,那就是能力問題,那劉大縣長是否該整頓整頓了!!!!



  已有 5 位網友鼓勵
鐵板居民 
高階會員 

鐵板居民

註冊 : 2013-02-04
發表文章 : 84
掌聲鼓勵 : 197

發表時間 : 2017-05-18 12:38:11
FORM: Logged


鐵板居民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鐵板居民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地政局流動率因該比7-11店員換得還要快吧!!
每次去辦事情承辦人都不一樣~~~~
這樣天天被罵 誰想做
朱大哥是很好的人選但是因該是沒意願倘混水吧~~



  已有 6 位網友鼓勵
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發表文章 : 1122
掌聲鼓勵 : 5322

發表時間 : 2017-05-19 19:09:41
FORM: Logged


朱瑞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瑞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重辦土地總登記五年過去了,一事無成。想當初楊前縣長曾說:「還地於民的大門開了」請鄉親進門搬寶物,當政權輪替換了劉縣長執政,卻變成處處以刑逼民,誰想討回土地我就打誰,同樣的法規命令,怎會出現如此大的差異,當執政者的心態有了偏見,離民意也越來越遠了,老百姓除了無奈,還是無奈,真的無語問蒼天,試問轉型正義到那兒去了呢?

101年3月17日 還地於民的大門開了 楊綏生

一○一年二月九日,由薛政務委員兼福建省主席主持的行政院金馬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中,做了重大突破。全國最高土地主管機關內政部在衡量了各種利弊及解除各項疑慮後,採納了連江縣政府所提「視為所有人」的建議,也就是承認馬祖在地政機關未成立前,鄉親已經是所有人的事實。鄉親可以藉著「視為所有人」的函釋,把佔有時效完成往前推到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在此前提下;不論是軍備局或國有財產局就不必就「時效中斷」或延伸出來的「無佔有事實」提異議或提告。

接下來連江縣政府要做的是;如何利用「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工具,訂定可以讓鄉親要回自己的土地又可以讓內政部接受的執行辦法。這個辦法必須在現有法規的框架下,既要讓鄉親順利要回自己所屬的祖地,又要避免部分鄉親主張不該屬於他的地。因此需要一套不違背既有法令、邏輯上說的通又實質上有效可行的方法。目前本縣地政單位正在收集彙整來自土地專案小組成員的不同見解,希望儘快能有結論提送給內政部核備後據以執行,也希望具有法律專長與地政實務經驗的鄉親多提建言,讓政府還地於民的美意得以落實。

土地屬於不動產,必須靠一紙權狀來確認,政府所發的土地所有權狀,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馬祖因受國共內戰的影響,致相當時期無法按照常態實施土地登記,受限於許多主客觀的歷史因素,讓民眾最切身的土地問題成了困擾政府與鄉親的難題,各種政治勢力更是「目的性」的採用自己的主張與手段,這些主張與作為,隨著立委選舉的結束與「視為所有人」的法律適用而淡化,留下土地法史上一段珍貴的資料,也將留給馬祖實施地方自治後一段珍貴的回憶。

為了解決馬祖的土地問題,行政院前後開了四次的專案會議,第二次的專案會議中,將八十三年安撫條例公佈實施前所受理的案件,納入安撫條例的適用,讓一千九百多筆的土地申請案有機會翻身,而第四次的專案會議的結論,理論上有機會讓6843筆未登錄地都有機會翻身,但實際上可能有困難,因為如何依法提供必要的證據、文件的責任在鄉親。如果將土地當成是寶物,第二次的專案會議的結論,形同容許鄉親進房間取寶物,而第四次的專案會議的結論則形同開了大門,容許鄉親進屋搬取寶物,政府要做的是如何順利的發放並防止非寶物所有人進屋盜取。

困擾鄉親的土地問題暫告停歇,地政工作同仁繁忙正要開始,期待同仁們長期所忍受的苦悶,能化作協助鄉親取回土地的動力,以不枉費長期的犧牲與政府的美意。



  已有 6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發表文章 : 1122
掌聲鼓勵 : 5322

發表時間 : 2017-05-20 20:38:52
FORM: Logged


朱瑞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瑞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仁愛國宅的建築用地(南竿鄉仁愛段147地號),連江縣政府65年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就沒有讓仁愛村的鄉親登記,連江縣政府從未管理過這塊土地,卻把土地登記為縣有土地,違法事證已經相當明確。103年1月8日修正了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條文,明定此類土地要返還人民,當人民依法提出申請,地政局總是駁回了人民的申請案,提起訴願連江縣政府也接著駁回了,既是侵佔人民土地的不法得利,現在要使用這塊土地,為什麼不依法補辦徵收或價購呢?一定要對簿公堂才肯放手嗎?

節錄103-01-08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條文: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羽寧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10-03
發表文章 : 478
掌聲鼓勵 : 749

發表時間 : 2017-05-20 22:48:09
FORM: Logged


羽寧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羽寧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返還土地這樣可以當政見,那就該把詳細辦法講出來 ,人民被打槍還在乎尊嚴, 國家任務完成為什麼要人民財產,還有個小疑問 歷任縣長是站在人民還是法律幾年, 落實還地於民政策哪裡來的自信覺得自己一定有辦法?

完成全縣土地登記,從一開始興奮到嚴重落空,事實上用頭腦想就知道,變成國有那麼請問一下什麼變成自己名下呢?



  已有 5 位網友鼓勵
芷彤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10-09
發表文章 : 793
掌聲鼓勵 : 957

發表時間 : 2017-05-21 09:16:37
FORM: Logged


芷彤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芷彤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國家當時將民眾土地過戶有取得印鑑證明或其他過戶文件證明當時過戶程序就是關鍵無據就有侵占政府當時取得土地顯然是違法,土地被徵購要不回既然被駁回還會有第二次機會嗎?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真的不適合機會一但沒有掌握住那土地只是空談 提議不如地政局廢掉算了。

金門能 馬祖就不能有這種事,政府處理土地態度爭取人民權益手腕有的是機會等。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發表文章 : 1122
掌聲鼓勵 : 5322

發表時間 : 2017-05-21 11:03:27
FORM: Logged


朱瑞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瑞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土地法第57條說:「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由此得知,土地總登記是開放給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的,當過了登記期限,才由地政機關公告為無主土地,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沒有說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就把土地登記為連江縣政府所有,所以我說馬祖日報社的土地登記案,顯然違反了程序正義。

那為什麼會有「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條文呢?因為83年增定安輔條例第14條之1時,馬祖地區的土地還未完成地籍測量,到了87年安輔條例廢止了,又還沒有公告土地總登記,而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所規範的都是已登記土地,都不適用馬祖地區,經過鄉親四處陳情之後,內政部終於意識到馬祖鄉親的權利被剝奪了,才修正了「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條文,來落實還地於民。

金門和馬祖最大的不同,正是因為金門在民國43年就辦了土地總登記,在土地總登記期間金門縣政府和軍方都沒有登記土地,地籍底冊比馬祖完整的多,而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和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都是為金門縣民量身訂作,也因此金門人的土地問題早已解決,馬祖人民還有待努力。

目前馬祖土地登記最大的阻礙在連江縣政府的態度,因為連江縣政府在戰地政務期間登記了大量的民地,又從軍方手中接收了許多的廢棄營區,這些土地都是非法登記為公有的,因為縣府財政拮据,無力賠償,都找藉口駁回了人民的申請案,接下來只有期待我們的縣議會能夠好好的監督縣政,是人民的就及早返還吧!

親愛的劉縣長,請您深深反省,時時檢討。



  已有 5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發表文章 : 1122
掌聲鼓勵 : 5322

發表時間 : 2017-05-21 20:08:03
FORM: Logged


朱瑞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瑞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小叮嚀:
有關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已被登記為公有土地的返還申請期限,將於108年1月8日屆滿,這是逾期不候的條款,還沒有提出申請登記的鄉親,請儘速提出申請,時間一到門關了就不會再開了,敬請把握得來不易的機會。



  已有 5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莉婷 
高階會員 


註冊 : 2010-07-22
發表文章 : 253
掌聲鼓勵 : 322

發表時間 : 2017-05-21 23:37:11
FORM: Logged


莉婷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莉婷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老百姓必須跟政府訴訟,才能爭取原本就屬於自己東西,請問一下提出申請登記我們準備資料退回好幾次,108年1月8日屆滿退回看看有幾成?每天等祖產只怕等來的是絕望這是一種無奈更是嘲諷等待下去,要回土地這種東西聽聽就好別太放在心上。


例如基隆一坪1X土地沒簽章可以過戶?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第3頁 (共13頁) 前往頁面: 第1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10頁,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