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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當初公告的處理期間是要在一年半內完成,現在五年了,還理不出頭緒,而且有越辦越亂的現象,您說是不是久了一點呢?又有那一條法律規定可以一延再延呢?連江縣政府是執法機關,不是立法機關,劉縣長批的展延期限,顯然牴觸了法律,還會有法律效力嗎?如果沒有,就是違法,既然違法了卻沒有人受處分,也沒有人負責任,這樣下去再過三年五載也不會有結果,劉縣長不去督促所屬積極辦理,您對得起鄉親嗎?
節錄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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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內政部說,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我們的地政局卻以經派員到現場堪察,處處都是雜林,不可能有耕作事實,就把人民申請案件駁回了。我們知道內政部是地政局的上級機關,當地政局不聽從上級機關的命令,不去調查民國62年以前的土地使用狀態,就草率駁回人民申請案件,鄉親們辛苦爭取來的重辦土地總登記還有意義嗎?匪夷所思!
節錄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
為民服務的工作,當公務員少了承擔的勇氣,受苦受難的就只有這一塊土地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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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見雜誌所做的民調,是真?是假?我們不予置評,但馬祖人內心深處感受不到一點喜悅,已成了劉縣長的隱憂。就拿土地問題來說,依據「視為所有人土地登記執行計畫」土地登記事務早就該完成了,但是在我們劉縣長手上虛耗了二年半沒有一點進展,還有行政效率可言嗎?不切實際的民調,我們笑一笑就好,等有一天把老百姓的小事辦好了,我再給你按個讚還不遲吧!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5a44e063824eb6fba55bf31d98883d37.pdf視為所有人土地登記執行計畫
視為所有人土地登記執行計畫,縣政府編列了二千多萬元的專案經費,事情沒辦出來,經費早已核銷完畢,核銷的功力一級棒,不免引人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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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有辦理「土地複丈」的程序嗎?可以巧立名目收取每筆4千元的複丈費用嗎?
土地法第48條告訴我們土地總登記並沒有「土地複丈」的程序,而且土地總登記是由地政機關主動辦理地籍調查,依地籍調查結果,就可以申請土地登記。現行地政局假土地總登記之名,向鄉親收取每筆4千元的複丈費用,顯然違法了,期待縣議會的議員們強力監督縣府,儘速退還每筆4千元的複丈費用,必竟沒有法源依據向人民收取的費用就是違法。
又土地總登記公布登記期限,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依「視為所有人土地登記執行計畫」辦理期間為101年7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辦理期限早已過了,縣府沒有向中央地政機關展延辦理期限,還有權力繼續辦下去嗎?所依據的又是什麼呢?
執法機關帶頭違法,鄉親無言以對。
節錄土地法第48條:
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
一、調查地籍。
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
三、接收文件。
四、審查并公告。
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
節錄土地法施行法第10條:
依土地法第四十八條公布登記期限,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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