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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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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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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6-07 07: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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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的土地登記事務? --閱讀人次 : 35617

土地法施行法第12條:
已辦地籍測量,尚未辦理土地登記,而業經呈准註冊發照之地方,應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發給土地權利書狀。但所收書狀費及登記費,應扣除發照時已收之費用。

馬祖地區於民國82年開始辦理地籍測量,接著陸續公告土地總登記到民國89年,又於民國91年公告無主土地登記,屬於鄉親的土地大多數都已經握有地籍測量成果圖,民國101年公告了重辦土地總登記,依法這些已辦地籍測量的案件早就應該發給土地權利書狀。但至今地政局無聲無息,不作為就是不作為,是故意?抑或是過失?劉縣長總要查清楚給鄉親一個交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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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Oscar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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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6-07 19: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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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如朱大哥所說91年做過無主土地登記,連江縣政府也都有地籍測量圖的資料,那時候登記的土地爭議性一定比101年之後處理的土地總登記低,因為那時候老一輩的人很多都還在,當時如果有處理土地的問題,那土地的爭議就會少很多,但是我們碰到這個無能,不作為的政府沒辦法,之前做半吊子,只有把土地問題搞得更複雜,更難處理,現在這爛攤子不知道我們劉大縣長該如何妥善和圓滿的處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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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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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6-08 08: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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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關注土地總登記
馬祖日報2017-06-08 wrote:
議員對於地政局新成立,表示縣府對土地政策的重視,並關注總登記業務 能否在10月完成審查?局長曹爾元指出,實際進度確實沒預想的快,主要是鄉親之間的糾紛多,每個月都會排調處,沒異議公告完成就可以發權狀,會盡力去達成目標。

試問曹局長:
一、鄉親之間的土地糾紛多,是如何造成的,如果地政局有依法通知同一地號的申請人同時到場指界,會有這個結果嗎?馬祖地區已經辦過二次土地總登記和一次無主土地登記,都未發生界址重複的情形,這次發生如此嚴重的界址糾紛,顯然是地政人員專業能力不足,不力求補救,還怪罪老百姓,合理嗎?
二、鄉親之間土地有糾紛的需要時間調處,那沒有糾紛的也沒有發給權狀,又是為什麼呢?應該是行政怠惰吧!
三、土地總登記政府機關可以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嗎?這是依據那一條法律條文規定呢?如果於法無據,為什麼不駁回政府機關所提的異議呢?
四、重辦土地總登記到下個月就滿五年了,這是全世界辦的最久的土地總登記,做官的都不汗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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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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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6-09 08: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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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法文「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告訴我們土地總登記根本沒有「土地複丈」的程序。土地問題的癥結在官員沒有依法行政。

土地法第38條告訴我們「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土地法第48條說,地政機關「調查地籍」的結果,就可申請土地總登記。土地法第46-3條又說,「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這些法文集合起來對照馬祖地區的土地狀態,就是說在民國82年連江縣政府通知地籍調查有案的,可於101年重辦土地總登記期間直接申請土地總登記;在民國91年連江縣政府「無主土地」公告期間申請土地登記,取得複丈成果圖者,亦可於101年重辦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土地總登記。那沒有在82年和91年錄案的,只在101年提出申請的怎麼辦呢?那就要看你申請的地號有沒有第三人取得地籍調查通知文件或複丈成果圖。如果有,你就是異議人進入調解程序;如果沒有,地政機關補作一張地籍調查表,就可以申請登記了,這就是土地總登記的程序。這麼簡單,空轉五年了還辦不好,問題就出在官員沒有依法行政的心態。

節錄土地法第38條:
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節錄土地法第46-3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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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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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6-09 17: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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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政局認為土地總登記收取每筆4千元複丈費沒有法源依據,請儘快退還鄉親吧!

土地複丈程序從公告無主土地開始作業,因此,土地總登記的程序並沒有「土地複丈」這個名詞,而是由地政機關主動辦理地籍調查,根據「地籍調查表」,就可申請土地總登記了。那為什麼地政局要巧立名目收取每筆4千元的土地複丈費用呢?法律沒有授權或沒有規定的應該不能向人民收取吧!收了不就是違法?

節錄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
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節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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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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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6-11 0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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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的作業程序:
一、公布登記標示及登記受理期限並接收文件(至少2個月)。
二、審查(受理期限過後3個月內)。
三、徵詢異議公告(審查無誤公告期間2個月)。
四、異議調處(前項期間截止後4個月內)。
五、登記及繕狀(無異議或調處結果確定2個月內完成)。

但是戰地政務時期的軍政府,公告了土地總登記,還沒給老百姓申請登記的機會,就把土地登記為公有,這樣合法嗎?既然違法了,今日老百姓申請返還,還要千方百計阻撓,合理嗎?馬祖鄉親有怨,政府你在那裡?





當我們將總登記公告和權狀放在一起檢視,驚人的發現,在民國65年連江縣政府可以做到在公告期滿一個月內發給權狀,時至今日一件重辦土地總登記案一拖就是五年,這樣的行政效率,也太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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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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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6-11 2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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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戰地政務軍佔民地既是軍民不爭的事實,重辦土地總登記從公告的第一天就看出來是政府在欺騙鄉親,鄉親申請案件,政府都刻意駁回了,所依據的是那一條法律,至今沒說清楚講明白,還恐嚇鄉親說,你要再提出申請,我就把你移送地檢署偵辦,都什麼時代了,還用這麼掘劣的手段,這政府頭殼真的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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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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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6-12 06: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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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馬祖土地問題.我看到鴨子般的執政者.底下.養了一大群鴨子…

西方諺語有云:如果1隻鳥長的像鴨子、叫聲像鴨子、走路像鴨子.那麼.他就是鴨子!!

鴨子只會嘎嘎嘎

而鴨子嘎嘎嘎的內容不外乎是理由、藉口、推諉、沒有意義的話和抱怨~~(誠如.馬祖這麼多年來的土地問題&引發出的民怨.然.多年過去…土地問題可解決??)

鴨子不到必要絕不做事.大多是連一次都不做

鴨子光是一隻嘴很會說.找藉口不做事更是一流

鴨子要花很長的時間做決定.做事卻沒有三分鐘的熱度

鴨子把精神都擺在問題上.而且只會空談

鴨子的生活圈只有一個小池塘

拜託!別在鴨子般執政??

再拜託!!別再養一群小鴨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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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態度 決定幸福的深度
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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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6-12 15: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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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政策是官方引以為傲的績效,卻沒有一個官員去調查在這個政策下有多少的農地,一夕間變成了雜林,也製造了六十年代的遷徙潮,鄉親的心在淌血,現在樹已成蔭,再回頭重辦土地總登記,鄉親依法申請,地政局卻以林地不可能有耕作事實,作為駁回的理由。老人家的記憶清清楚楚,政府官員卻忘的乾乾淨淨,這筆灰矇矇的帳要如何釐清,會成為沒有交集的平行線嗎?以前的不義總該由現今的執政團隊慨括承受吧!

再說,土地法規告訴我們說「農地」或「林地」都是直接生產用地,是可以登記為所有權人的,為什麼地政局反以「雜林地」不能登記作為駁回的理由呢?

還地於民已增定了法律條文,這一道說不清楚的創傷,為什麼不重返歷史的起點看待此一事件,找回真相呢?

節錄土地法第 2 條: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 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 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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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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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6-14 05: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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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說一套做一套,從開始就沒有落實執行。

「辦理視為所有人土地登記執行計畫」,縣府編列了6,300,000元預算經費,委外設置「公設地政士」在受理登記案件期間代理鄉親填寫登記申請書或複丈申請書及蒐集相關證件。此項服務立意雖好,可惜沒有落實執行,造成今日許多案件都因為書表填寫不全,都遭地政局駁回了。有人說,收件期間根本沒有公設地政士在現場服務,真的是這樣嗎?那經費如何核銷呢?難免引人臆測?一個好端端的美事,怎麼會搞到今天這種結局?執行計畫只是用來核銷經費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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