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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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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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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0-18 13: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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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問題 從「舉證責任」談起 --閱讀人次 : 13626

案例三:某君在民國91年地政機關公告無主土地代管期間申請土地登記,經地政機關通知指界測量發給複丈成果圖;到了民國101年地政機關公告重辦「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某君主張沿用舊案,事後發現該筆土地另有五人申請登記,試問地政局可以受理這五人申請土地複丈嗎?

土地法第46-3條第2項規定:「......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土地法施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已辦地籍測量,尚未辦理土地登記,而業經呈准註冊發照之地方,應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發給土地權利書狀。」
由上開法文得知,地政局重複受理土地複丈是違法的。但至今還拿不出解決的辦法,故意延宕土地登記事務,實在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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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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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沒有程序正義,哪來實質正義。

有鄉親問:張三的土地在民國91年地政機關公告無主土地代管期間被王五測量走了,難道說在民國101年地政機關公告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期間不能測量回來嗎?如果土地不能討回來,那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還有什麼意義呢?

本案張三的土地被王五測量走了,乃因為張三在民國91年地政機關公告無主土地代管期間疏於申請土地登記,土地才會被王五測量走了,地政局依法不能受理張三的土地複丈,但張三的權利並沒有減損,只是要在地政局公告徵詢異議期間,對王五的申請案提出異議就可以了。如果王五的申請案被地政局審查駁回了,張三就要等到次一程序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再提出申請了。這就是所謂的「程序正義」。

馬祖地區的土地登記事務,正在考驗地政局官員的智慧。因為延宕太久,時間已不站在官員這邊,再拖延下去有幾個會生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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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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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的土地登記事務,正在考驗地政局官員的智慧。因為延宕太久,時間已不站在官員這邊,再拖延下去有幾個會生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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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地政事務所(現在的地政局).官官相護.土地的問題.以拖待變.毫無作為可言.金門可以做到.馬祖卻做不到.為民服務只是屁話一句.許多馬祖鄉親已經等不及祖先的土地取回而不甘心的闔眼…

簡直是"造虐"阿~~

這些人.你最好睡得著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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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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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0-19 22: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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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地政局公告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辦成了「地籍重測」土地複丈程序違法囉!

按「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三、接收文件。四、審查并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為土地法第四十八條所明定,那來「土地複丈」程序呢?再說,馬祖地區已經走過無主土地代管程序,民眾在無主土地公告期間申請登記案件地政機關多已發給測量成果,這些已發給測量成果案件根本不能再接受其他第三人申請複丈,為什麼延宕了五年,還不給予登記呢?這到底圖利了誰?地政官員顯然有刑法上瀆職、背信之嫌。總該說清楚,講明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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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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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0-20 09: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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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土地總登記階段調查地籍是地政局主動要做的事,卻要民眾繳納每筆4,000元的「土地複丈」費用,這法源依據在那裡呢?縣政府的財政有如此的拮据嗎?如果沒有法源依據,請儘速退還吧!我們的縣議員好像也失去監督縣政府的功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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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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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0-22 15: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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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某君繼承了一筆田地向地政局申請土地總登記,地政局駁回了申請案,理由略謂:「現況地為雜林,指界面積過大廣達3503.1平方公尺,依戰地政務當時該地地形、地勢、地質及本縣居民實務耕作經驗,習慣可知,該地未有大範圍全面耕作之可能。」這可作為駁回的理由嗎?

按「起伏地區田地坵形過碎時,得就同一權利人所有地區相連地目相同之坵併為一宗,並於宗地籍圖內測繪坵形。但登記時仍按宗登記。」土地法施行法第 19 條定有明文。且坵形山坡上層層疊疊的梯田,是馬祖地區地形的特色,最高的山高度也不到三百公尺,法律既然沒有限制個人使用土地面積,為什麼不給民眾正當合理的信賴呢?有沒有大面積耕作當事人知之最詳,地政局沒有事證,只憑臆斷的理由,就駁回民眾登記案件,應該違法了吧!當政的,為什麼不思苦民所苦,解民所苦呢?官人人要做,卻不肯負其責任,這個縣政團隊往下沈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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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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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0-23 06: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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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人人要做,卻不肯負其責任,這個縣政團隊往下沈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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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的土地問題一直無法有效處理.就是為官者無能、無心.從未曾以馬祖鄉親的角度出發.用心處理…

「何不食肉靡?」=>晉惠帝說沒有糧食.何不吃肉呢?

《晉書》原文:

帝又嘗在華林園,聞蝦蟆聲,謂左右曰:「此鳴者為官乎,私乎?」

或對曰:「在官地為官,在私地為私。」

及天下荒亂,百姓餓死,帝曰:「何不食肉麋?」

其蒙蔽皆此類也,後因食中毒而崩,或云司馬越之鴆。


晉惠帝司馬衷在華林園.聽到蟲生蛙鳴.就問左右官員隨從說:「叫的人是官?還是平民呢?」

當時八王之亂後.天下戰爭四起.百姓餓死不繼其數、民不聊生.惠帝衷哥就疑惑的問說:「沒有糧食吃.為什麼不吃肉呢?」

左右隨從官員皆蒙蔽他.讓他不聞世事成為他人的傀儡.被人不斷利用來對付其他王族勢力.後來吃飯時被毒死.或傳是東海王司馬越所毒死的


不知民間疾苦的政府.早晚要付出代價.這是歷史的殷鑑.不是不報是時刻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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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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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地政局審查符合登記條件公告了,還能受理國有財產署的異議嗎?

土地法 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 解釋函令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四十五年三月八日台(四五)內地字第八五六一二號函
【要  旨】土地總登記時非權利關係人所提之異議,無調處必要
內  容】一、(略)。
二、本案異議人所提異議係認該項土地應登記為國有,與其本人並無權利關係,縱令其提出時間並未逾期,而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該異議人既非權利關係人,自不具備提出異議之條件,倘該異議人未能證明其為該項土地權利關係人並附具證明文件,證明其因該項土地權利之登記而受有損害時,其前所提之異議,殊無調處之必要。

由內政部的函示得知,異議人未能證明其為該項土地權利關係人並附具證明文件,地政局是不能接受異議的,更無調處必要,為什麼我們的地政局可以獨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呢?難道是連江縣政府無償占用太多民地,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來打壓馬祖鄉親嗎?無法無天到這種地步,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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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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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0-23 22: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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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政務終止到馬祖撒軍幾年,民地仍遭軍方占用,政府有在處理還地於民嗎展現魄力與執政方向,軍管時期遺留下來的土地爭議和糾紛,多年來縣長當政見 請問四鄰要四個人,就能取得土地要等什麼時候拿回來。




芹壁聚落牆壁可見戰地標語等等 軍民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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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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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10-24 06: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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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受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出的異議,等同請鬼開藥方,一件土地登記案地政局審查無誤了,還要經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再審查一次,有這樣的行政程序嗎?政府是一體的,各司其職,一個機關核准了,另一個機關再來提出異議,起訴民眾,只會引來民怨,破壞政府的形象。

在戰地政務時期我們要解救大陸同胞,現在戰地政務終止二十多年了,誰來解救馬祖鄉親的土地問題呢?

劉增應縣長小看了民間的力量,不關心也不作為,蹉跎了三年歲月,真的辜負鄉親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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