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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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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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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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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01-02 11: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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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土地問題談公法上之請求權 --閱讀人次 : 10006

這種虛擬世界帖文式要土地點讚每篇不超過二十個讚,難怪官員不理不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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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來順應 未來不迎 當時不雜 既過不戀
Oscar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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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馬祖仁愛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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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01-04 08: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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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資網所有文章的讚我也很少看到有超過20個的,那是不是馬資網該關了.老鼠屎你在說笑嗎?要說別人前,先看看你自己說的話,別人按了幾個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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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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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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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01-04 09: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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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回覆還是不出相聲之友,一直想被..........『其他人』打槍
調侃文不需讚,千萬別給讚
帖圖是一個選項,現實力量在那?在圖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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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來順應 未來不迎 當時不雜 既過不戀
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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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01-05 0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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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01年7月31日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至今都5年6個月了,屬公法上的調查權都消滅了,為什麼祖先留下的土地還討不回來?臚列地政局以下幾點荒謬的駁回理由:

一、地政局說:現況為雜林、墓地、上有軍事設施的都要駁回。但內政部卻說:「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已無須審查地政機關民國62年7月31日以後至今之土地使用狀態。

二、地政局說:指界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的與本地一般居民風俗、民情、經驗、習慣未符,且不合常情,所以都要駁回。而馬祖地區地政機關在民國62年7月31日設立前,土地早已各有地主,民間也早已存在土地買賣、繼承、贈與等等移轉事實,只因沒有設立地政機關無法申請登記,所以限制人民登記面積,應有違憲之虞。

三、地政局說:地形高低起伏,沒有大面積耕作可能,都駁回申請案。但土地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起伏地區田地坵形過碎時,得就同一權利人所有地區相連地目相同之坵併為一宗,並於宗地籍圖內測繪坵形。但登記時仍按宗登記。」況,山坡地層層疊疊的梯田,是四、五十年代馬祖土地的特色。

四、地政局說:案附土地四鄰證明書內容未足認採,依據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及本局總登記申請案審查小組會議決議駁回。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條及第9條卻說,「物權於未能依……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

以上地政局種種臆測的駁回理由,卽欠缺事實作依據,行政處分應有瑕疵,為什麼不好好檢討改進呢?

親愛的劉縣長,請放下屠刀改邪歸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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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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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01-07 12: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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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指路,指出馬祖土地問題痛中之痛,原來震央就在連江縣政府,劉縣長請您及時回頭吧!

這是某君給我看的訴願請求,我認為不能太自私,應該要給鄉親分享:
一、確認申請超過五年案件屬政府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
二、確認「連江縣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準則」限制人民持有土地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下,牴觸憲法及法律無效。
三、確認連江縣地政機關設立於民國82年7月1日,並非民國62年7月31日。
四、確認連江縣政府96年05月28日連民地字第0960015227號函下達之行政規則無效。
五、確認連江縣地政局民國105年10月5日連地所字第1050004076號展延處理期間之公告無效。
六、確認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土地不適用民法有關占有時效之規定。
七、確認在「視為所有人」總登記狀態下,國有財產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沒有土地取得證明文件不得對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提出異議。

以上訴願請求若經確認,還地於民雖不近也不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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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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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01-08 14: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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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問題長久無法解決,可以歸責於地政官員未依法辦理地籍重測(複丈),導致重疊比率過高,如果地政局官員依法行政,依據內政部訂頒的執行要點作業,會有今天的問題嗎?為什麼反怪老百姓亂申請登記呢?大權在握的官員,因為長時間延宕積案,辦到今天僅剩下赤手空權了,還不知導正錯誤的觀念加速辦理,真是匪夷所思,無藥可救了。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20090675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16點

◆ 第1點
重測區範圍之勘選,應於重測工作開始前半年,依下列原則,實地審慎勘選:
(一)地籍圖破損、誤謬嚴重地區。
(二)即將快速發展之地區。
下列地區不列入重測範圍:
(一)已辦理或已列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土地、社區開發且有辦理地籍測量計畫者。
(二)都市計畫樁位坐標資料不全者。
(三)地籍混亂嚴重,辦理重測確有困難者。
◆ 第2點
重測時段界之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整範圍內之宗地應逕為分割測量:
(一)重測區之段界調整後,原為一宗土地跨越於二段者。
(二)段界線以公共設施預定地之界線調整者。
依前項逕為分割測量結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第3點
會社名義登記之土地,地籍調查前應查明該會社管理人或股東住址通知之。
◆ 第4點
重測地籍調查時,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得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指界,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該協助指界之結果者,視同其自行指界。
(二)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且未能自行指界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予以逕行施測。
(三)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而產生界址爭議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予以調處。
◆ 第5點
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界,或雖到場而不指界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 第6點
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參照舊地籍圖逕行施測者,應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所示之坵塊形狀及關係位置,實地測定界址,設立界標,逕行施測。
◆ 第7點
重測土地地形特殊,實地無法設立界標者,應於地籍調查表空白處註明其原因。
◆ 第8點
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於現有地界線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不論其現有地界線與地籍線是否相符,以其界標並指界之現有地界線辦理調查並施測。但相互毗鄰土地涉及不同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時,仍應依有關管制規定辦理。
◆ 第9點
司法機關因審判上需要,囑託提供舊地籍圖謄本時,仍應受理,惟應註明本宗土地因辦理重測時,界址爭議未解決,本謄本僅供參考字樣。
司法機關受理經界訴訟事件,囑託地政機關以原地籍圖施測者,地政機關應予受理。但應將地籍調查表及調處結果等資料影本以及辦理測量情形一併送請司法機關參考。
◆ 第10點
地籍調查時,雙方指界一致,惟於重測結果公告前一方認為指界錯誤而發生界址爭議者,得予協調,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雙方達成協議者,依協議結果更正界址,並補正地籍調查表。
(二)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者,仍依原調查結果繼續進行重測程序。
◆ 第11點
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於地籍調查時,應派員持具致地政機關函文到場指界。
前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函文影本應黏貼於地籍調查表背面。
◆ 第12點
(刪除)
◆ 第13點
都市計畫範圍內辦理重測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事先派員前往實地清查都市計畫樁位,如有湮沒損毀者,應即補設,並將樁位坐標資料列冊送交地政機關。補設樁位工作,應於當年度四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該重測區得暫緩辦理。
◆ 第14點
重測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因面積增減提出異議時,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三項辦理。
◆ 第15點
重測異議複丈案件,應依地籍調查表所載界址辦理複丈。
重測成果公告期間申請異議複丈而公告期滿尚未處理完竣之土地,應按重編之段別、地號記載於登記簿之標示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重測前面積、重測公告面積及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異議複丈處理中,其實際面積以異議複丈處理結果為準字樣。
◆ 第16點
重測結果公告時,部分土地之界址爭議,尚未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程序處理完畢者,應於公告文載明重測地籍圖經公告期滿確定後,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並附記下列土地因界址爭議,正依法處理中字樣。
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即據以施測,並將施測結果公告。
◆ 第17點
重測結果公告期滿無異議者,即屬確定。土地所有權人或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複丈更正。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辦竣前,雙方當事人以指界錯誤書面申請更正,並檢附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權益之切結書時,得予受理。其已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者,應不准許。
◆ 第18點
核發重測前地籍圖謄本,應於謄本上註明原地籍圖已停止使用,本謄本僅供參考字樣。
前項重測前地籍圖已送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或有關機關典藏者,其謄本由地政事務所向該機關洽取後核發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重測地籍調查表等有關資料或卷宗,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19點
因都市計畫樁位測釘錯誤,致使重測成果錯誤,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法更正樁位坐標,地政機關應依更正後樁位坐標辦理測量,並辦竣更正登記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第20點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後,發現原測量錯誤者,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辦理測量成果更正後,再辦理土地標示更正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如有異議,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裁判。
◆ 第21點
共有土地於辦竣重測後,申請人始持重測前土地標示之民事確定判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共有物分割複丈、登記時,其重測後地籍圖形、面積與重測前不相符合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知申請人應於一定期限內,就重測後結果檢具原全體共有人協議書,據以辦理。
(二)申請人逾期未檢具協議書者,應依法院判決意旨及有關圖說,以重測前地籍圖至實地測定界址點位釘立界標,再以重測後地籍圖調製之土地複丈圖測取分割界址點,計算面積後辦理分割登記並將登記結果通知有關權利人。
土地辦竣重測後,申請人始持重測前土地標示之民事給付確定判決申請土地分割登記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第22點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辦竣後,應通知權利人限期檢附原權利書狀辦理加註或換發新書狀。權利人未能提出原權利書狀者,應檢附未能提出書狀之理由之切結書換發。
依切結書換發者,應將重測前原權利書狀註銷並公告之。
◆ 第23點
重測後加註或換發之土地所有權狀,應附以地段圖。
◆ 第24點
加註或換發土地權利書狀時,原書狀背面附有甲式或乙式建物附表者,應換發建物所有權狀。
◆ 第25點
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應按重編之段別、地號記載於登記簿之標示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重測前面積及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字樣,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俟界址爭議解決後再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加註或換發書狀。
前項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前,權利書狀損壞或滅失,登記名義人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權利書狀換給或補給時,地政機關應予受理。
◆ 第26點
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其基地標示於重測後已變更者,其測量成果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訂正:
(一)基地標示按變更後標示訂正之。並辦理建物基地標示變更登記。
(二)建物位置圖依據重測後之地籍圖,按原測繪之建物相應位置比例訂正之。其情形特殊者,地政事務所得視實際需要實地測繪之。建物平面圖必要時得轉繪之。
◆ 第27點
重測區建物,不論其坐落基地有無界址爭議,建物所有權人申請核發該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時,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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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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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01-09 09: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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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消滅了,成了懲罰地政官員行政怠惰的利器,也是始料未及,足見劉縣長領導的縣政團隊,是一個自甘墮落沒有能力解決問題的團隊,馬祖往下沉淪了。

一般說來屬行政機關在公法上的請求權,是指可以要求人民作出特定行為的權利,包括行為或者不行為。當五年過去權利消滅了,也可說要停止再調查了,自然就不能再對人民指指點點,要求人民作這作那了!例如說什麼耕作面積沒有那麼大,被軍方占用了不能登記,甚至直接說「土地四鄰證明書」不能用等等,作為駁回人民申請案件的理由。反過來說,在這個時候人民就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對申請案件作成准許土地登記的適法處分了。

地政局的官員們,醒醒吧!再不落實執行還地於民,只會成為壓垮劉縣長的最後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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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01-10 09: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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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依法行政 才能立威置信

政府一再公開宣示:「匡正政風,澄清吏治」,乃為既定施政主軸,要求各級機關全體公僕,務必恪遵政府之政策政令、法律規範,由上而下貫澈依法行政,展開為民服務,做好親民、便民與利民之工作,不貪不瀆,不偏不倚,唯公無私,明辨是非,立威置信,不論身分職位高低,概予依法嚴懲,信誓旦旦,言猶在耳,所憾,言者諄諄,聽者藐藐,迄今猶未發揮「暮鼓晨鐘,懲前毖後」預期功效,因而全民期待國家安全與政治清明之理想願望,日益殷切。

成語有云:「人為財死,鳥為食亡」,道破「貪」字「貧」字殼,見錢眼開,人性之劣也。諸如貪瀆,古今中外,長期存在,時有所聞,屢見不鮮。一言以蔽之,莫一不與世風日下,倫理道德頹喪,公僕綱紀敗壞,操捷取現,見利忘義,罔顧後果等因攸關。換言之,也與公僕未能謹守「依法行政,憑公辦事,依法辦好」原則,脫離不了干係。

眾所週知,司法是維護法治、民主、自由之基石,伸張社會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
政府立規建制,強化防弊肅貪組織功能,提高懲治刑度,藉此遏止貪婪不法,期使弊絕風清。於今仍有少數公僕不知潔身自愛自重,心存歹念,為非作歹,有損政府威信、團體之聲譽,誠然需要公僕同仁相許相勉內省惕勵,引為殷鑑。

馬祖是一個好山好水之淨土,集榮耀於一身,長期在大家胼手胝足,慘淡經營下大放光明,欣欣向榮,社會安定進步,大家幸福。不能因為幾粒老鼠屎壞了整鍋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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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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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01-10 17: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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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訴求我都尊重,但是行政機關對案件的審查權,絕對不會是公法上的請求權。

兩者的意義、性質、消滅時效均不相同,法律的東西其實挺不適合望文解字的,如果對法律沒有全面的瞭解時。

例如~終局判決,您如果望文生義的話,可能會以為終局判決有既判力,有執行力,是吧?

其實不然耶!!

我只是不希望錯誤的法律知識被傳播,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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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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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01-10 20: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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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不認識您,您的說法我也尊重,但是地政局公告的處理期限也都已經過了,都不作為,既是事實,公務員應該瀆職了吧!積案成習逾五年不作行政處分,請求權當然消滅,法律條文白紙黑字清清楚楚,勿庸置疑。當然,行政機關有很大的權力,延宕了人民申請案件是不會認錯的,而且還會有小動作,應該不會意外。但是,逾期就是逾期,人民只有循訴願、行政訴訟來確認,誰說的算數,就看行政法院怎麼裁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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