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多雲時晴 溫度:17℃ AQI:  風向:北 風力:7級 南竿雲高:13000呎 能見度:10公里以上 北竿雲高:10000呎 能見度:10公里以上
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張貼者
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發表文章 : 1122
掌聲鼓勵 : 5322

發表時間 : 2018-08-27 11:37:30
FORM: Logged


朱瑞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瑞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從「年金改革」釋憲不受理,給「土地問題」的啟示 --閱讀人次 : 8455

司法院大法官107 年 8 月 10 日第 1481 次會議議決作出不受理連江縣政府(107 年度憲一字第 7 號)聲請「年金改革」釋憲案。大法官會議審查後認為,地方政府得不經層轉直接聲請釋憲的事項,依本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意旨,係指專屬地方自治,而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拘束之事項;或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條例、地方行政機關之自治規則,受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各該地方機關持不同意見之情形;或上級主管機關所作成之處分,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所依據之自治法規違反上位規範之效力問題。因此,年金改革不是專屬地方自治事項,也不是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見解拘束的事項,所以大法官作出不受理的決定。

反觀,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中華民國憲法第108條第12款明定:「土地法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由此得知,土地法在憲法的架構下,非屬地方自治事項,而是要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拘束之事項,那是否要以連江縣政府為行政處分機關,以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行政救濟的訴願機關呢?如果是肯定的,那連江縣地政局逕自作成「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駁回鄉親的土地登記案,有無逾越法律授權呢?連江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有權限審理因土地法事件所提起的訴願案件嗎?不無質疑。

連江縣政府是中華民國福建省連江縣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縣級自治行政機關,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政府委辦事項。連江縣的自治監督機關原為福建省政府,但福建省政府在虛級化後業務與功能大幅縮減,其自治監督機關亦改為行政院各部會。連江縣縣政府也是其轄下各鄉、鎮、市的地方自治監督機關。然而,土地法第 3 條規定:「本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政機關執行之。」;訴願法第 13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土地事務既為中央政府委託連江縣政府辦理事項,是否要以連江縣政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地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內政部地政司作為受理訴願機關呢?否則,同一級政府作成的行政處分,再由同一級政府的行政官員作成與原處分一樣的訴願決定,對人民的財產權當然不會有保障。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於101年7月31日公告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共受理了9891件的人民申請登記案,至今辦了六年多發不到十分之一的所有權狀,處處可見駁回的案件,提起訴願,連江縣政府也多以駁回作成決定,鄉親救濟無門。然而,土地法施行法第 10 條規定:依土地法第四十八條公布登記期限,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仔細察看地政機關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公告並沒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准予備查」的文號,如果說土地總登記公告確定未經中央地政機關准予備查,據此所為之行政處分,還有法律效力嗎?如果沒有法律效力,請問劉縣長您怎麼補救呢?

再來,土地法的立法機關是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內政部,我們的連江縣政府未經法律授權擅自制定「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原則」,來限制鄉親土地登記,是否逾越法律授權呢?

如果認定這一次重辦土地總登記是違法的,所有的行政處分都無效,必須回到原點重來,請問您們臺面上的縣長候選人,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馬祖鄉親心裡的痛。







  已有 5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發表文章 : 1122
掌聲鼓勵 : 5322

發表時間 : 2018-08-28 07:51:59
FORM: Logged


朱瑞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瑞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人民之財產權,受憲法保障。土地法乃由中央立法,交由地方政府執行的事項,不服地方地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是否應交由中央地政機關作成訴願決定,懇請我們的縣政菁英好好的探討研究,不要辜負了鄉親的期盼。

再說,縣政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縣級自治行政機關,法定職權在處理專屬地方自治,而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拘束之事項,土地法既非連江縣政府主管,由連江縣政府審理人民訴願案件,有無逾越權限,濫用權力呢?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發表文章 : 1122
掌聲鼓勵 : 5322

發表時間 : 2018-08-28 19:01:17
FORM: Logged


朱瑞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瑞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土地法在精省前的原處分機關是縣政府,不服縣政府的行政處分,要向省政府提起訴願,不服省政府的訴願決定,還可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不服再訴願決定,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廢省以後,省府的各項業務都移撥由行政院各部會接管,並沒有下授給縣政府,現在連江縣政府的作法卻是由連江縣地政局作成行政處分,不服地政局的行政處分,要向縣政府提起訴願,不服縣政府的訴願決定,就要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而連江縣地政局和連江縣政府不都是地方自治機關嗎?有什麼法律授權可以審理土地法的訴願案件呢?如果沒有,就有剝奪人民的訴願權利,其所為之訴願決定,應以無效論斷,勿庸置疑。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發表文章 : 1122
掌聲鼓勵 : 5322

發表時間 : 2018-08-29 08:39:42
FORM: Logged


朱瑞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瑞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年改釋憲」告訴我們縣政府執行中央政府委辦事項,即非屬地方自治事項,縣政府只有行政處分權、再審權、復查權,並沒有訴願決定權。土地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地政司,訴願案件自應由縣政府轉陳內政部作成訴願決定,方為適法。

再說,土地法施行法第 10 條規定:「依土地法第四十八條公布登記期限,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沒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就擅自執行了,坦白說就是違法,其行政處分當然無效。況,當了地政機關主管的人,再到縣府訴願會當委員,對老百姓的財產還會有保障嗎?如今證明了駁回案件血流成河並不意外。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訪客 244.99

發表時間 : 2018-08-29 23:21:29
FORM: Logged


回覆 引言 刪除 IP位址: Logged

用功


  已有 0 位網友鼓勵
訪客 98.21

發表時間 : 2018-08-30 06:51:46
FORM: Logged


回覆 引言 刪除 IP位址: Logged

這幾年如果以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作為提起訴願的受理機關,讓中央重視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相信很多案件都能獲得解決,很可惜又空轉了四年,真是遺憾!


  已有 3 位網友鼓勵
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發表文章 : 1122
掌聲鼓勵 : 5322

發表時間 : 2018-08-31 15:24:14
FORM: Logged


朱瑞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瑞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然而,地政局的行政處分書,僅表示【由本局層轉訴願管轄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卻沒有告訴我們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的受理機關是誰?究係連江縣政府?抑或內政部地政司?就是說不清楚講不明白,有沒有違法呢?如果違法了,還有法律效力嗎?

節錄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發表文章 : 1122
掌聲鼓勵 : 5322

發表時間 : 2018-09-01 06:59:34
FORM: Logged


朱瑞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瑞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土地問題是馬祖鄉親心裡的痛 劉縣長說:執行成效非常好!?

馬祖日報107年9月1日wrote:

連江縣議會第6屆第6次臨時大會31日閉會,臨時動議中,議員們再度關切土地問題,不要讓年長鄉親一等再等,希望真正落實還地於民。

臨時動議上,周瑞國就土地問題請教地政局,指出鄉親關切目前總登記案件處理完成之後,何時進行無主土地公告,期程可否公布?局長曹爾元表示,經召開專案會議,作業方式原則都已定下來,巡迴各鄉召開說明會,預訂9月底開始公告,依照東引、莒光、北竿、南竿分段來做,到現地排定10天受理收件。

周瑞國指出,目前糾紛產生是因總登記時是個別申請指界,建議各鄉排定須公告,而且同地號須同時請地主來指界,目前一些案件因指界糾紛,與縣府糾紛的話如何協商?鄉親求助無門,建議針對後續問題成立專案小組探討,也希望縣長予以關切,因為與縣府糾紛,未審查就被退回,對鄉親不公平。

 周瑞國強調,縣府在各鄉申請土地,要限定有經過徵收價購才能提出申請,沒照此程序會影響鄉親權益,要求縣府就縣有土地做個全面性的過濾。

曹以標質詢縣長政策是否明確要還地於民?劉增應表示,這幾年還地於民都持續推動,成效非常好,每階段都有成果出來,會持續依照相關法令規定來做,依相關程序順利取得自己的土地。曹以標關切土地審議小組權限被糟蹋,因為經過審議小組通過,結果被立可白塗掉改寫駁回,傷害鄉親權益,一定要嚴格懲處!劉增應表示,會後請提供資料,請局長及相關單位確實了解,如果確實有違法相關規定,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來處理。

 林明揚表示,馬祖才多少筆土地,現在公告無主,有人去登記或其他人也去登記,就又產生糾紛了,這樣子幾十年都處理不完,要研議如何減少爭議,而且登記時間也拉太長,徒增更多糾紛。

 副議長陳書建認為,土地問題在於決心處理態度與否,地政局有其他作法,如果百姓之間沒爭議,地政局又說指界太大,鄉親無所適從,馬祖人對土地特別的重視,希望把議員意見帶回去好好研究。



  已有 3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訪客 98.21

發表時間 : 2018-09-01 18:40:56
FORM: Logged


回覆 引言 刪除 IP位址: Logged

你家的土地被政府強占使用了一甲子(戰地政務36年,終止以後26年)政府沒有支付一毛錢的租金,現在還反過來說,地不是鄉親,這還有天理嗎?匪夷所思。


  已有 3 位網友鼓勵
雷盟弟 
資深會員 


註冊 : 2005-11-13
發表文章 : 201
掌聲鼓勵 : 1531

發表時間 : 2018-09-02 06:01:51
FORM: Logged


雷盟弟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雷盟弟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感謝朱大哥所提出的許多地政局處理土地的疑問;所以我要寫以下陳情信到內政部及行政院!

第一;有關土地總登記期間、公部門可以對人民提出異議嗎?異議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金馬辦事處並未提出任何「證明文件」,證明系爭土地為其所有,地政局被告卻准予受理異議,是否合法.

第二;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的受理機關與受理土地登記的機關是同是連江馬祖地方政府是否合法!

第三;政府為何不使用對百姓有利的「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條文依法行事!

馬祖土地走到今天;是經許許多多熱心鄉親不斷的努力而來及陳委員的大力推動修法…可惜扯後腿的也是馬祖當局!

從我家前年爭取回來的塘岐土地案子、花了十六年時間;過程辛苦與憤怒馬祖主政者是不會懂的.(權益只能靠自己爭回)


土地問題是馬祖鄉親心裡的痛 劉縣長說:執行成效非常好!? 馬祖日報107年9月1日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舊的說不停,新的記不住.......
    第1頁 (共3頁) 前往頁面: 1, 2, 3